【周末杂谈】生似药的规格与浓度
出自识林
【周末杂谈】生似药的规格与浓度
笔记 2020-12-13 FDA的强大不仅有赖于资源和科学,还因为对监管者的“监管” 美国东北时间本周五上午,白宫勒令FDA局长当天批准辉瑞的新冠疫苗,否则就被解职。所以,原本计划周六的批准,匆匆改为周五了。本文要谈的对监管者有规矩的监管,不是这样的管。 12月2日,美国Boehringer Ingelheim公司(勃林格殷格翰,简称BI公司),以递交公民情愿(citizen petition)的方式,要求FDA改变其对生似药规格和浓度概念的界定,移除因FDA对法律理解不当,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由此带来的对患者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请注意,此处的“公民请愿”是专有名词,是FDA为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要求FDA改变其监管规章和指南的机制,具体在FDA规章21 CFR Part 10中写明。 具体讲就是美国药品法关于生似药的部分中,只有规格(strength)的概念,没有浓度的概念。但FDA在依法而制定的指南中,在规格的基础上,添加了浓度的概念。BI公司认为浓度概念的添加,无论从文字上还是道理上,都不合法。也就是说,依照药品法,批准溶液剂型的生似药时,对药物活性成分含量部分的要求,只要规格一致就行了,不必浓度也一致。但FDA的指南要求两者都一致。 增加了浓度的要求,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2002年,FDA批准了Abbvie公司的Humira(修美乐),浓度为50mg/mL的四个规格的药品,分别是10mg,20mg,40mg和80mg。2015年,又批准了四个规格的高浓度100mg/mL药品。 2017年,FDA批准了BI公司生物类似药,Cyltezo,浓度为50mg/mL的两个规格的药品,分别是20mg和40mg。依FDA指南,Cyltezo是Humira原始浓度但不是新浓度药品的生似药。 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当高浓度的产品出来后,Abbvie就将患者从低浓度产品移到高浓度产品了。此时,BI的产品推销,就要靠自己做市场了,而不能借助于自动的产品替代了,这是不得了的成本增加。美国很多州有强制替代法律,要求药房在配药时,无需与开处方的医生或患者商量,不论医生开的是品牌药还是生似药还是仿制药(前者要稍微复杂一些),一律配便宜的那种。 BI要求FDA修改指南,去除浓度要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科学和道理方面
法律和道理方面
整个公民请愿书 当然,上面说的这些,都是BI公司的一面之词。美国媒体为此公民请愿专门致函FDA。FDA回复说正在研究该情况,并会与BI公司直接联络。为什么不公开与企业理论?企业的公民请愿书向社会公开,政府是为社会和百姓当家作主的,难道政府的回应不更应该公开吗? 当讨论FDA的强大时,人们往往看重其法律基础坚实、权力大、资源雄厚、科学性强。其实,这个法律基础,也是双刃剑,它既为FDA按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提供了强大的保障,也为防止FDA走弯路、随意执法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作者:榆木疙瘩 适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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