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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杂谈】生似药的规格与浓度
出自识林
2020-12-13
FDA的强大不仅有赖于资源和科学,还因为对监管者的“监管”
美国东北时间本周五上午,白宫勒令FDA局长当天批准辉瑞的新冠疫苗,否则就被解职。所以,原本计划周六的批准,匆匆改为周五了。本文要谈的对监管者有规矩的监管,不是这样的管。
12月2日,美国Boehringer Ingelheim公司(勃林格殷格翰,简称BI公司),以递交公民情愿(citizen petition)的方式,要求FDA改变其对生似药规格和浓度概念的界定,移除因FDA对法律理解不当,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由此带来的对患者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请注意,此处的“公民请愿”是专有名词,是FDA为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要求FDA改变其监管规章和指南的机制,具体在FDA规章21 CFR Part 10中写明。
具体讲就是美国药品法关于生似药的部分中,只有规格(strength)的概念,没有浓度的概念。但FDA在依法而制定的指南中,在规格的基础上,添加了浓度的概念。BI公司认为浓度概念的添加,无论从文字上还是道理上,都不合法。也就是说,依照药品法,批准溶液剂型的生似药时,对药物活性成分含量部分的要求,只要规格一致就行了,不必浓度也一致。但FDA的指南要求两者都一致。
增加了浓度的要求,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2002年,FDA批准了Abbvie公司的Humira(修美乐),浓度为50mg/mL的四个规格的药品,分别是10mg,20mg,40mg和80mg。2015年,又批准了四个规格的高浓度100mg/mL药品。
2017年,FDA批准了BI公司生物类似药,Cyltezo,浓度为50mg/mL的两个规格的药品,分别是20mg和40mg。依FDA指南,Cyltezo是Humira原始浓度但不是新浓度药品的生似药。
问题的症结所在是,当高浓度的产品出来后,Abbvie就将患者从低浓度产品移到高浓度产品了。此时,BI的产品推销,就要靠自己做市场了,而不能借助于自动的产品替代了,这是不得了的成本增加。美国很多州有强制替代法律,要求药房在配药时,无需与开处方的医生或患者商量,不论医生开的是品牌药还是生似药还是仿制药(前者要稍微复杂一些),一律配便宜的那种。
BI要求FDA修改指南,去除浓度要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科学和道理方面
- 规格一样,每一针管中装的活性成分含量一样,每次注射都是整针推入,临床疗效应该一样。
- 普通和高浓度针液的差别,最多才0.4mL,而且都是要推注10秒钟,相当于每秒钟0.04mL的差别。如此之小,临床上应该没有差异。
- FDA对冻干产品,就没有对浓度的要求,尽管最终的给予方式,都是注射。
法律和道理方面
- 2009年,国会制定“生物药价格竞争和创新法案”(后成为药品法的一部分,以下简称“生似药法”)时,有意只用规格,没有提浓度。并引经据典,博引旁征,指出FDA自己前后做法不一致,也与药典会的做法不一致,等等。
- 美国法律体系,沿用Chevron原则【周末杂谈:药品法本身有矛盾怎么办?】,在给予FDA和类似政府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指南时一定的灵活度,但同时明确限定了框框,杜绝随意执法(包括制定规章、指南,及实施规章和指南)。FDA添加浓度要求的做法,违背了Chevron原则。
- FDA的做法,助长了品牌药公司“专利常青”的做法,即靠微小的、没有临床意义的浓度改变,来限制生似药的发展,限制了生物药品的可及性,与生似药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整个公民请愿书有157页纸,其中正文24页,其余是支持文件,就规格和浓度这两个司空见惯的概念,从法律、规章、指南,到药品法、行政程序法、案例法,到科学、理性、美国药典,证据详实,论述严谨,文字易懂,读起来是一种享受。
当然,上面说的这些,都是BI公司的一面之词。美国媒体为此公民请愿专门致函FDA。FDA回复说正在研究该情况,并会与BI公司直接联络。为什么不公开与企业理论?企业的公民请愿书向社会公开,政府是为社会和百姓当家作主的,难道政府的回应不更应该公开吗?
当讨论FDA的强大时,人们往往看重其法律基础坚实、权力大、资源雄厚、科学性强。其实,这个法律基础,也是双刃剑,它既为FDA按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提供了强大的保障,也为防止FDA走弯路、随意执法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作者:榆木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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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了解行政程序和公众参与流程,确保注册申请符合FDA规定。
- 法律事务(LA):必读。需掌握FDA的行政实践和程序,为公司提供法律合规性建议。
- 政府事务(GA):必读。需熟悉与FDA的沟通机制,处理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外部事务。
工作建议: - 注册(RA):
- 根据Sec. 10.20,确保所有提交给FDA的文件符合格式和副本要求。
- 遵循Sec. 10.25和10.30,发起行政程序,如提交请愿书,要求FDA采取特定行政行动。
- 法律事务(LA):
- 参考Sec. 10.33和10.35,处理行政复议和暂停行动的请求。
- 依据Sec. 10.45,评估法院对FDA最终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公司提供法律策略。
- 政府事务(GA):
- 利用Sec. 10.65,与FDA代表进行会议和通信,促进公众对公司事务的理解和支持。
- 根据Sec. 10.85,向FDA请求咨询意见,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和疫苗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美国FDA发布,适用于在美国进行药品注册和行政诉讼的企业。 要点总结: - 行政程序和公众参与:明确了请愿、听证会和其他行政程序的实践和程序,鼓励公众参与FDA的所有活动。
- 提交文件要求:规定了向FDA提交文件的格式、份数、签名和引用资料的要求。
- 行政复议和暂停行动:允许利益相关者在特定情况下请求FDA复议或暂停行政行为。
- 咨询意见:提供了向FDA请求咨询意见的流程,明确了咨询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 良好指导原则:介绍了FDA制定、发布和使用指导文件的良好指导原则,包括指导文件的定义、分类和参与机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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