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有写得不清楚的地方,FDA可以修订规章,但要走反复公示和征求意见的行政程序。FDA也可发布行业指南,虽不及规章的执行力度大,但来的快。法官还可借助具体诉讼案件,以案例判决书的形式,直接给出具有广泛参照作用的对规章的诠释。例如,1993年联邦法官Alfred Wolin在药企Barr Labs与FDA的互诉案件中,做出的关于验证药品放行检测方法的判决。这份长达79页纸的判决书,对GMP规章中不明确处做出了详细、深入、技术性强又合乎情理的诠释。Barr Labs虽被重罚,但未上诉,判决书一举奠定了方法验证在GMP中的地位。其中有一句名言:“industry standards must be reasonable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spirit and intent of the CGMP regulations. 业界的标准必须合乎情理并与CGMP规章的精神和意向保持一致”。用白话说,就是规章文字中未明说,但意思在,业界就要执行。【判决的中英文版】。
最近,美国在新药注册审批方面,发生了一起多少有些类似的官司,涉及药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文字上的自相矛盾。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药品法已成型多年,历经数次修订,怎么在药品注册审批这么关键的法条上竟还有自相矛盾处?还真是有。联邦法官的判决书中又给出了有启发性的名言。故事的原委如下。
药品法505(d)列出了FDA可以拒绝新药申请的7种情况。前6种情况与疗效、安全、质量和专利等相关。第7种情况是关于虚假和误导性标签。但药品法接下来的一句话是:“If … the Secretary finds that clauses (1) through (6) do not apply, he shall issue an order approving the application. 若卫生部长(实为FDA局长)发现前述1-6种情况不成立,就应批准申请”。这就是矛盾所在。一方面,法律说7种情况中发生任何一种,FDA就可以拒绝申请(ground for refusing application)。另一方面,若前6种情况都未出现,FDA都不用看第7种情况,就应(shall)批准申请。这就是企业状告FDA违法的基础。
现在来看看法庭是如何断这个案子的。
2020年5月1日,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庭宣布,企业败诉。法官Neomi Rao代表法庭写了长达23页纸的判决书。如前述Wolin法官的判决书,Rao法官的判决书也是详细地说明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双方争执所在和法庭的看法和依据。 但阅读时请注意判决书用的是药品法纳入美国法典系统(United States Code,USC)后的统一编号,而非原始编号。例如,常说的改良新药申请505(b)(2)的统一编号是21 USC 355(b)(2)。
(2) 引用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Antonin Scalia的名言“it is not contrary to sound principles of interpretation … to give the totality of context precedence over a single word. 诠释(法律条款)的原则是,重视结合上下文的整体解读,而非抠字眼”。在通读药品法所有相关章节(判决书中列出了章节号),包括医疗器械和兽药章节,法庭发现“允许批准虚假和误导性标签”的说法与药品法处处都格格不入。因此,法庭认为,药品法要求FDA必须拒绝具有虚假和误导性标签的申请。
(3) 判决书正文头条中说:“Before bringing in a drug to the market, a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 must demonstrate to the FDA that the drug is safe, effective, and works as described. 药品上市前,药企需要向FDA展示药品的安全、有效、功能如述”。
上面最后一句话的意思并不新,但从未看到用词如此简练和到位。这就给翻译带来了难度,权且将works as described译为“功能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