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震惊全球的“反应停安全事件”所催生的Kefauver-Harris修正案,首次要求药品上市申报者提供安全、有效和质量的科学证据,创立了沿用至今的现代药品监管制度,其中就包括药品的GMP合规监管。其实,在美国,生物产品的合规监管依照的是《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它含有license的概念,是针对企业的,且是需要不断更新的。虽然,license这个词,通常译为“执照”,但在此处,也许译为“认证”可能更合适。当年企业墙上就挂着FDA颁发的合规证书(那时尚无正式的GMP概念,但本质上就是GMP合规)。对不合规的企业,FDA的合规执法人员就将墙上的证书摘走。
这位人士的一席话,还解开了笔者的一个长期疑惑,那就是为何小分子产品的上市申请称为NDA(New Drug Application),大分子产品或生物产品的上市申请称为BLA(Biological License Application)。通常的解释是:小分子产品的上市路径,NDA,是由《药品法》给出的;而大分子和生物产品的上市路径,即BLA,是由《公共健康服务法》给出的。笔者一直觉得这个解释过于形式,拘于法律的文字,但未给出字面后的含义。现在明白了,原来BLA的批准是有长期条件的,因为license一词的本意含有时限的意思,具体讲就是大分子和生物产品生产的GMP合规是需要不停地核实的。最直接的例子,就是疫苗产品的批签发,原则上,每批产品都需要监管签发。只是在实际监管操作中,这个条件常常被豁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