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林社区】优秀问答集锦14:微生物调查,BLA 资料要求,研制现场核查,标准品放行,有效投诉界定,吸入装置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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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林社区】优秀问答集锦14:微生物调查,BLA 资料要求,研制现场核查,标准品放行,有效投诉界定,吸入装置选择等
笔记 2024-08-03 识林社区是面向所有识林用户的互动交流平台。在这里,识林用户提出问题,同时也解答问题,并参与讨论。大家期待的答案,不是一句道听途说,也不仅是“经验之谈”,而且越重要越复杂的问题,往往并无拿来即用的答案。 优质答案,应兼具“依据”、“思考”和“建议”。读者不仅可以有所行动,还能发散学习,真正把答案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应对未来其他问题,“鱼”“渔”兼得。 识林团队、向导、积极用户们努力为大家提供这样的答案。 自2024年6月至7月,识林新增89个问题得到解答,其中75个问题有2个以上的回复讨论。以下仅为近期部分问答,欢迎用户登录识林社区https://www.shilinx.com/,或在APP“讨论区”板块,参与问答和讨论。 Q1:微生物实验中,环境控制为阳性,产品结果为阴性,怎么调查和控制呢? @红秀 1.不知道供试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是没长还是长了,但是计数是符合规定的。 2.ChP2020年版的1105:微生物计数试验环境应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求。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洁净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测。试验环境应符合要求,是微生物限度试验有效的前提条件。 故,该结果肯定是需要调查的。 可参考指导原则:PDA TR88报告《Microbial Data Deviation Investigations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鉴于是环境监测异常,只是实验室阶段,不涉及生产阶段。 调查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Q2:对于FDA BLA申请,M5中CSR的附件16.1.10 Documentation of inter-laboratory standardisation methods and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s if used资料要求 @白bai 实际经验:目前没有看到官方文件有具体说明16.1.10到底要放什么,我们是化药的,放的是实验室资质证书,暂时在这方面还没被提过缺陷。 其它参考:我还额外做了一些调研,刚好看到国外论坛有人问了一模一样的问题(不过没有提是否是BLA)CSR Appendix 16.1.10 (Interlaboratory Standardization Methods and QA Procedures) | Regulatory Open Forum (raps.org),这位纽约的法规事务与质量保证部副总裁Glen Park博士指出ICH确实没有提到16.1.10附件具体要放什么,大部分人都会放实验室资质证书,因为觉得直接留空不太好。而他认为16.1.10附件适用于使用了多个分析实验室的情况,需要证明多个实验室之间的标准是一致以变提供可比的数据。如果你只用一个实验室的话,则此附件可以留空。 A plain reading of the heading in ICH E3 - "Documentation of Interlaboratory Standardization Methods and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s" - should be interpreted to mean that if you used more than one laboratory to analyze the same parameter show how you standardized across laboratories to obtain comparable data. If you used only only laboratory for the study, what is the point of "interlaboratory standardization"? 虽然上述回答没看到官方的文件作论证,不过,我还看到了一个北卡罗来纳州注册论坛(NCRAF)的PPT CSR Appendices-Datasets-CRFs-2016-10-10-notes-bw.xps (ncraf.org),也印证了这个说法。以上,供参考。 Q3:关于研制现场核查的一些疑问 请问近三年接受过研制现场核查的老师能不能分享下研制现场核查的经验呀?例如核查老师主要关注哪些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点,以及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下吗?(我们是主要负责制剂处方工艺开发和质量研究的cro公司,近3年参与申报的项目没有来研制现场核查过,近期有一个项目需要来进行研制现场核查) @夏博良 注册现场核查的具体检查指南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研制现场检查的目的是:药学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首先检查前需要确认项目的注册申报资料里面具体哪些资料是涉及贵公司的,才能有效的针对性准备,根据以往的经验,核查老师基本是带着申报资料直接找对应的检测仪器核对相关的数据图谱等,重点是检查实验室的检测,以下是一些检查内容准备参考: 1、批次信息:梳理研制现场生产研究哪些批次,列出所有的批次信息并确认具体的批次用途(比如质量研究批、毒理批、工艺表征批、稳定性考察批等),对于在申报资料的批次需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并根据批次信息列出所涉及的检验仪器清单。 2、人员信息:对于申报资料里的批次所涉及的检验人员,准备其相关的员工培训档案。 3、设备仪器:对于申报资料里的批次所涉及的检验仪器(需准备清单,并标注具体检测哪些项目、哪些批次),根据申报资料数据图谱,核对仪器的原始数据图谱,确认其一致性,同时对于存在异常的数据和图谱,需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处理。具体要求参考数据完整性。 4、文件记录:除了批记录外,重点准备分析方法开发、工艺开发、工艺转移、方法转移、质量标注制订等相关技术文件,注意工艺转移、方法转移必须与委托方相关资料一致,其次需重点准备稳定性相关资料、标注品制订等。 5、合同发票:准备与委托方相关的合同和发票,以便老师检查真实性。 6、数据可靠性:虽然研制现场一般不要求按GMP实施,但目前检查标准越来越高,如果研制现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能符合GMP要求,老师会非常满意。具体要求如下: (九)数据可靠性
Q4:内部标准品未完成最终标定时,可以用来放行吗? @牧魂 不知道这里所说的放行是什么概念。正常的放行是用于临床或者商业化的才是真正意义的放行。IND阶段的,通常是叫检测,也同时为了积累更多的数据,是为IND申报做准备的。所以,这个时候,部分研究工作,可以先后,也可以同步进行,这个看你们的策略。当然通常是越快越好。 也只有当有标准品之后的检测,以及获得的结果,可以开具COA,用于IND注册申报。如果前后多次检测,那么会有两组数据,如果一致还好,如果不一致就比较麻烦,需要排除评估确定使用那组数据。如果说不清楚,反而可能影响项目进展。 如果后面IND申报之后,监管机构没有异议,那么就会进入早期临床,那么如果需要使用IND样品作为临床样品,那么需要对这些批次进行放行。当然,这时候的放行,可能是叫补充放行,如果不满足放行要求,可能需要重新制备临床样品用于早期临床。而且可能注册申报提交上去,监管方可能要求你注明哪些是拟用于临床的样品。 @JJF 需要先完成标定。产品的放行在GMP中的要求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在未完成标准品标定的情况下,无法确保放行的产品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GMP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 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 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Q5: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是供应商带入的,算有效投诉吗? @橙子酸o 个人认为属于有效投诉 ①法规及规章均对药用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供应商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供应商作为物料管理的起点,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才能确保所供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所以瓶子外观粘了玻璃碎,供应商提供等产品质量问题,药品持有人也负有责任。 ②2023药品GMP指南:质量管理体系 “一方面,由于生产过程中通常包括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无法通过大量的验证,生产过程的中间检查和最终的检查来排除;另一方面,由于产品在放行和销售前,只会抽取有限的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因此,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收到来自市场的关于产品质量缺陷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投诉。” 因生产过程未发现,才发生的投诉。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 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所以就这个投诉,是需要考虑其他批次产品是否受影响。 Q6:吸入液体制剂装置选择问题 @用户aoli 吸入溶液和吸入混悬液所用的给药装置通常分为超声雾化器、射流雾化器 和振动筛孔雾化器三种。雾化装置的性能不尽相同,进而会导致临床疗效的差异。对于新药,应当结合各种因素,合理选择雾化装置;对于仿制药,应当充分调研参比制剂雾化装置相关信息,合理选择雾化装置进行质量一致性的评价。仅做过仿制药,提供一点建议: 1.查看参比制剂说明书(中英)、上市审评报告,部分品种会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该品种使用的雾化器种类; 2.如果以上均无,需要进行雾化器筛选。如果已在国内有上市,可以结合医院或家庭使用的情况进行选择; 3.如果均无,建议购买市面上主流品牌的雾化器做筛选,有一个德国品牌PARI是一个品种上制定的,可以试试,相对于其他国产品牌稍贵,但是结合递送速率和递送均一性,微细粒子剂量等检测指标,需要数据恒定稳定。 4.最终结合自研品种和参比制剂的检测结果进行选择,部分雾化器的损失率较大,数据不均一。 参考文献 Q7:关于清洁验证和清洁再确认的问题? @Z_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查询法规指南文件中对于清洁验证次数的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第四十条 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 10.3. It is recognised that a cleaning validation programme may take some time to complete and validation with verification after each batch may be required for some products, e.g.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There should be sufficient data from the verification to support a conclusion that the equipment is clean and available for further use. 10.13. The cleaning procedure should be performed an appropriate number of times based on a risk assessment and meet the acceptance criteria in order to prove that the cleaning method is validated. 如上,中国GMP文件中有明确要求,通常应使用连续三次清洁程序并保证结果成功,以证明该方法是经过验证的。 题主的主要顾虑应该是停产后再开产进行的第三次清洁,能不能算是连续的。 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多产品共线的工厂来说,是比较常见的。有些品种由于生产批数(订单)不多,清洁验证需要的次数好几年才能达到。按照我的经验来看,只要清洁程序中间没有经过变更(或经过论证是微小的变更不会影响清洁效果),这样的3次清洁数据也是可以证明方法“已验证”的。 可以看到法规中也提到,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题主要注意的是,已完成的2次清洁要收集好原始数据,如:清洁检测、目测检查、清洁执行记录等,以证明在清洁验证未完成的中期,这些设备的清洁效果也是经过确认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探讨。如有其他意见或疑问,欢迎提出。谢谢! Q8:安评公司的资质中没有致癌,那么该cro公司可以承接成瘤性试验吗? @wds 针对你问的这个问题,我个人是生物药,从生物药的法规来看。 无论国内的《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还是《ICH S6(R1):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均说明毒性试验条件应符合 GLP 要求。若不符合 GLP 条件,应阐明其对于总体安全性评价的影响。 而致癌性试验是属于毒性试验的一种,原则上应该是需要满足GLP的。如果公司内部有其他考虑,建议可以和安评公司沟通,从注册角度来看是减少这种可能引起审评质疑从而导致需要重做试验的风险。可以换另外有资质的安评机构进行试验开展。如果不为了注册申报那CRO只要能做肯定是可以承接该试验的。 https://beian.cfdi.org.cn/GLP/apps/pub/main.jsp# 这个是NMPA上面公示的GLP机构,可以从这里查询安评机构,提供安评机构的选择。 如果是化药可以借鉴《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和ICH S1等其他指导原则。 Q9:药物警戒信号检测的流程是什么? @Spur 我之前有过相关内容的整理,不知道是否是您所需要的,供参考。 1.采用信号检测方法: 传统信号检测方法: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主要是进行关联性评价。(关联性评价所涉及的方法有几十种,其中Karch和Lasagna评价方法是各种评价方法的基本准则) A-定性审查,即人工审查警戒数据库或者已发表为文献中的个例报告进行识别,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进行关联性评价。 B-定量审查一般是基于病例报告数的汇总分析。 数据库信号挖掘方法:基于大型自发报告系统的不相称测定的统计方法。(常用的方法有比例失衡测量法、贝叶斯网络法、logistic回归建模算法、决策树法、关联规则法等) 这里的数据库现阶段仅指代监管的和大型商保数据库,如美国Medicare database 和 Military Health System。 2.信号验证: 这一过程是评估相关检测到的数据,评估检测的信号是否合理。 欧盟的GVP有相关内容,可参考。 FDA对内部人员开展信号验证的建议:①查看可用的医学文献;②联系报 告者了解后续信息(即随访);③根据需要联系产品申请人以获取更多信息;④根据需要咨询(FDA 内部)相关产品办公室;⑤进行比例失衡分析;⑥收集和审查初步的案例系列,包括临床和人口统计学特征、暴露持续时间、发病时间、剂量、途径、批次、合并症和/或合并使用药物。 3.信号管理(信号优先排序和信号评价) 这一步骤目的是确定一个信号是否指向需要进一步评价、沟通的风险,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有针对性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评估风险-获益平衡时,EMA建议考虑以下几点:①不良反应的严重性、结果和可逆性以及预防的可能性;②患者暴露和预估的不良反应频率;③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在弱势人群和/或具有不同使用模式的人群中的患者暴露;④治疗中止对正在治疗的疾病的后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用性;⑤监管干预的预期程度(如添加不良反应、 警告、禁忌证、额外的风险最小化措施、暂停、撤销);⑥该信号是否可能适用于同类药品 的其他物质;⑦可能引起媒体关注和/或公众关注的信号(如大规模免疫后的不良事件)值得特别关注。 4.措施/建议 针对信号评价的结论,采用相应的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进行记录存档。 Q10:发酵生产用菌种纯度项目,具体应该进行哪几项检测,才算全面。 @乔伊凡 1 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目次《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四、菌毒种的检定“: 细菌性疫苗生产用菌种主种子批检定:革兰氏染色方法镜检、培养物纯度 重组工程菌生产用菌种主种子批检定:革兰氏染色方法镜检、培养物纯度 2 再看几个品种各论: 2.1 注射用然干扰素α2b【大肠埃希菌、酿酒酵母或假单胞菌(重组工程菌)】 2.1.1 划种琼脂平板 应分别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酿酒酵母集落或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2 染色镜检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采用酿酒酵母为载体的,其菌株应为典型的酵母菌形态;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呈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孢,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氏阴性。 2.1.3 电镜检查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2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脑膜炎奈瑟球菌(自然致病菌)】 2.2.1 培养特性 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A 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在25°C不生长。于35~37°C二氧化碳环境中培养1 6~2 0 小时,长岀光滑、湿润、灰白色的菌落,菌苔易取下,在0.85 %~0.90 % 氯化钠溶液中呈现均匀混悬液。 2.2.2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阴性双球菌、单球菌。 2.3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重组工程菌)】 培养物纯度(酿酒酵母):培养物接种于哥伦比亚血琼脂平板和酶化大豆蛋白琼脂平板,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分别于20~25°C 和30~35°C 培养5~7 天,应无细菌和其他真菌被检出。 培养物纯度(酿酒酵母):将菌种接种至酵母完全培养基中,于33°C 培养14~18 小时后,将培养物分别接种于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与液体硫乙醇酸盐培养基,于30~35°C 培养7 天,应无细菌和其他真菌检出。 因此,对于菌种纯度检查,应在其可生长的培养条件下检查(即培养特性)、并进行染色镜检、电镜检查(如适用),具体做法可参考近似技术路线的药典收录品种各论。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岗位必读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欧盟发布,符合人用药品和兽药的社区法规。 文件要点总结: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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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根据您提供的文件内容,以下是对该吸入制剂现场检查指南的解读: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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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的确认与验证活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适用于各类药品注册分类,由药品生产相关企业执行,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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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说明: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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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 要点总结: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一、适用岗位
二、适用范围 三、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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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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