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6 月 28 日令中批准默沙东诉 Albrecht 案中默沙东的上诉请求,质疑第三巡回法院的决定,该决定已在多区诉讼中重新引发数百起上诉。默沙东要求法院指明,如果制药商向 FDA 通报有关药品的风险,但 FDA 拒绝将风险加入标签,则不能对制药商提起未能警告(failure-to-warn)诉讼。
总检察长表示,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错误地判决陪审团必须决定 FDA 拒绝批准默沙东提出的 Fosamax 标签修改的行为是否优先于(preempted)州法未能警告的主张。此处 FDA 决定拒绝批准药品标签变更,该行政决定的解释及其对于未能警告主张的重要性是需要法院解决的法律问题,而非陪审团裁定的事实问题。“此外,由于 FDA 的决定阻止了上诉人在 2010 年底之前修改相关标签,上诉法院错误地驳回了上诉人先占不能(impossibility-preemption)的辩护”。“先占不能”存在于私人当事人不可能同时遵守联邦和州法的情况下。
案件背景
此案的问题在于对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2009 年 Wyeth 诉 Levine 案判决的解释,在当时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 Wyeth 关于 FDA 标签法规阻止公司在未经 FDA 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添加警告的论点。FDA 对于标签的批准不能免除 Wyeth 公司的告知义务,FDA 的立即生效变更的补充申请(CBE)“允许药品制造商改变产品的标签以增加或加强产品的警示,无需得到 FDA 的事先批准,只需事后提交补充申请即可”。法院还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FDA 不会批准对 Wyeth 的 Phenergan 标签的变更”,那么法院“不认为 Wyeth 不可能同时遵守联邦和州法的要求。”
而默沙东案与 Wyeth 案的不同在于,FDA 拒绝了制药商提交的需事先批准的补充申请(PAS)中对于标签的修订,并给出了 FDA 建议的警示措辞与标签上的标注位置。默沙东在上诉书中表示,公司于 2008 年 9 月通过三件 PAS 向 FDA 提交数据表明 Fosamax 可能与股骨骨折的风险相关,并提议增加标签警告,但 FDA 于 2009 年 5 月拒绝了增加标签警告的提议,表示数据不支持,并建议修改相关措辞仅将这些语句添加到标签的“不良反应”部分。一个月后默沙东按照 FDA 的建议修改标签,并撤销三件 PAS,另行提交新的立即生效变更的补充申请(CBE)(这是最快的更新标签的途径,而之后 FDA 也批准了该 C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