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分段生产试点方案,BE 备案范围程序,疫苗地产化资料,新药受理前置服务,ADC 临床药理、浓度 QTc 关系等多个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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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分段生产试点方案,BE 备案范围程序,疫苗地产化资料,新药受理前置服务,ADC 临床药理、浓度 QTc 关系等多个技术指南
笔记 2024-10-28 10.24,【CDE】关于公开征求《口服药物胃pH依赖性药物相互作用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4,【CDE】关于公开征求《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信息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5,【CDE】关于公开征求《药物浓度-QTc 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5,【CDE】关于公开征求《抗体偶联药物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3,【CDE】关于发布《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通告(2024年第43号) 10.24,【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 新增3个问答 10.24,【CDE】关于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开展受理靠前服务的通知 10.27,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10.21,【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1,【NMPA】关于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研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29号) 10.21,【天津市】关于对公开征求《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意见的通知 10.22,【CDE】关于发布《氟[18F]化钠注射液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44号) 10.25,【药典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10.22,【NMPA】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0.18,【CDR】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3年) 10.25,【CDR】关于公开征求《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一般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0.21-10.27,NMPA发布4个新药批准,CDE受理2个NDA 【创新与临床研究】 10.24,【CDE】关于公开征求《口服药物胃pH依赖性药物相互作用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4日。 抑制胃酸药物(ARA),如抗酸剂、组胺受体阻断剂(H2阻断剂)和质子泵抑制剂(PPI,包括钾离子竞争性酸阻断剂)等,通过中和胃酸或减少胃酸分泌发挥作用,临床上常用于治疗急、慢性消化系统酸相关性疾病。 ARA引起的胃PH 值升高可能会影响某些口服药物的溶解度和溶出特征,从而改变这些药物的生物利用度,进而影响其有效性和安全性。ARA 临床应用广泛,并且还可通过非处方药途径获得,因此,临床应用中可能存在口服药物与 ARA 发生临床显著的 pH依赖性药物相互作用(DDI)的风险。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评价口服药物与 ARA 合用的 pH依赖性 DDI提出建议。 10.24,【CDE】关于公开征求《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信息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指导原则旨在进一步阐明人用经验在中药研发全过程中对研发决策和注册上市的作用,打通具有中药特点的“三结合”研发新路径,从实操层面进一步指导指导申请人运用“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开展中药新药研发。 这包括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规范收集和整理人用经验,采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挖掘适用人群、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信息,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的疗效形成可供研究者制定药物研发决策的支持依据。 10.25,【CDE】关于公开征求《药物浓度-QTc 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5日。 随着 ICH E14/S7B 在我国落地实施,创新药在上市前需完成充分的心脏安全性评价,系统考察其对 QT/QTc 间期的影响。药物浓度(Concentration)-QTc(C-QTc)研究通过建立“浓度-效应模型”来评估创新药是否具有潜在的 QT/QTc 间期延长风险,已成为创新药研发中评价 QT/QTc 间期延长风险的首选主流方法。为指导创新药 C-QTc 研究高质量和高效率地实施、完成以及评估,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浓度-QTc 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 10.25,【CDE】关于公开征求《抗体偶联药物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5日。 ADC是一类由抗体或抗体片段、连接子和载荷组成的靶向生物药物,旨在通过特定的连接子将靶标特异性的抗体与小分子药物(即载荷,如高杀伤性的细胞毒性药物)偶联起来。 ADC 结构具有大分子药物和小分子药物的双重属性,且具有一定异质性。如何合理研究获得其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以及探索和优化给药方案等,在支持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研究设计中具有关键作用。 目前,国内相关技术要求尚未明确,CDE组织起草本指导原则,以期对创新型 ADC 的临床药理学研究策略进行阐述,为此类药物的临床研发提供技术参考和指导。 CDE为ADC发布了一系列指南,识林会员可查阅主题词【抗体偶联药物】,对中美欧中点法规指南进行系统性研究学习。 【注册审评与变更】 10.23,【CDE】关于发布《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通告(2024年第43号) 本文曾于2024年5月征求意见。 包括已经定稿的化药文和治疗用生物制品文,至此,药品境外转境内资料要求已齐备。 业界也有声音,认为此类“境外转境内”政策要与最近非常热的“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结合起来看。理由是,境外的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有许多采用分段生产,如果按国内现行监管方式,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必须改变自己的分段生产方式,整体转到境内,这并不利于鼓励“地产化”的政策导向。如今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已经开始,企业可以综合运用这两份利好政策。 10.24,【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 新增3个问答 截至2024-10-24,官网共发布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205条(去重后). 此次发布的三个问题是: 10.24,【CDE】关于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开展受理靠前服务的通知 CDE对重点品种注册的支持进一步加强。 2024年11月1日起,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可就受理相关问题向CDE、长三角分中心、大湾区分中心提出受理靠前服务申请。两中心分别向区域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受理靠前服务主要解决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环节涉及的政策法规、申报程序以及证明性文件等问题,不包括技术审评相关问题。 10.27,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注:仅列出国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多受理号仅展示其中1个,供参考。企业用户可至识林“CDE 药品审评报告”按发布时间查阅最新的上市药品信息。
【CMC与仿制药】 10.21,【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1日。 本文是更新NMPA(当时还是CFDA)于2015年12月发布的257号文《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后者也正是2015年启动的审评审批改革的核心文件之一,从此我国BE进入备案时代,仿制药上市速度大幅度提升,牵动了后来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等等系列政策。 识林会员可点击“花脸稿”细读本文的修改之处,体会9年来监管的变革和导向:
10.21,【NMPA】关于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研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29号)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珍稀濒危中药材资源和具体品种情况,现阶段重点支持穿山甲、羚羊角、牛黄、熊胆粉、冬虫夏草等珍稀濒危中药材用于中药生产的替代品研制。 基于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研制的不同情形,提出了现阶段两种路径申报:一是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制,可按照中药注册分类中“其他情形”进行申报;二是对于新研制的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1.3新药材及其制剂”注册类别进行申报。申请人在申报前可就关键技术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10.21,【天津市】关于对公开征求《药物研发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1日。 尽管来自省局,但本文较为特别。在识林数据库以“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检索,发现国家和各省均未发布同名官方指南。 最相关的,是识林收录的一份由上海局核查中心牵头制定的团体标准《化学药品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指南》。 不同于非临床、临床等部分均由CRO和机构确保其合规性,在药品开发中,药学研究(处方工艺和质量研究)的合规性通常需要申请人自行管控,也是药企研发QA岗位的工作重点。然而,这个领域一直缺乏国家层面的指南。 相关的法规指南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 附录(试行)》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试行)》,前者从药学研究交付物的角度,后者从检查角度,为药学研究质量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天津局此文将给研发QA和药学研究人员们带来较为权威的参考。 识林会员还可查阅【研发质量体系】主题词,可以获得更加系统的认知。 10.22,【CDE】关于发布《氟[18F]化钠注射液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告(2024年第44号) 本文曾于2024年6月征求意见。 氟[18F]化钠(Sodium Fluoride[18F])注射液是一种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PET)诊断的放射性药物,由GE Healthcare公司研发,最早于 1972 年在美国上市,临床主要用于诊断成骨活性有改变的病灶等, 氟[18F]化钠注射液已被现行版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EP)和英国药典(BP)收载。 出于放药的特殊性,文末还附有制剂生产工艺信息表、质量标准、说明书(药学信息)和标签(药学信息)的模板和撰写要求 10.25,【药典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药典会的标准提高工作预示着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变化,值得药企关注。 此次第二批包含的品种是12个辅料,没有药品。 重点在于通用技术要求里的几个覆盖面较广的标准,包括:
【GMP与生产制造】 10.22,【NMPA】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周刚发新闻稿,本周就落地,相当高效。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流程是企业(包括外企)报给省局,省局筛选后再报给国家局审核。 但应该不是任何省份都可能得到机会。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上海曾于2024年3月发布《关于对标改革持续打造药品监管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提出分段生产试点,“研究制定本市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质量监管工作方案”。上海市企业应占有先发优势。 近期业界对于委托生产政策(具体表现为B证C证的办理和存续)表现出相当的担忧,此次方案没有要求试点MAH必须具备“自主生产”能力,而是“要求MAH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监管政策】 10.18,【CDR】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3年) 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接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86万余份(不含错报误报),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为615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县级覆盖率达到100%。其中,使用单位上报775,173份,占报告总数的89.38%;注册人上报18,717份,占报告总数的2.16%;经营企业上报73,000份,占报告总数的8.42%;其他来源的报告350份,占报告总数的0.04%。 CDR曾于3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23年)》。该报告也是一年一发,标题里虽是“不良反应”,但内容包括“不良反应/事件”。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确定与药品/医疗器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关系则为不良反应。 作为对比,2023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41.9万份。1999年至2023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327.5万份。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为1,716份。全国98.5%的县级地区报告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持有人、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单位。按照报告来源统计,2023年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占90.1%、来自经营企业的报告占6.3%、来自持有人的报告占3.5%、来自其他报告者的报告占0.1%。共同特征是来自持有人(注册人)的上报占比都相当少。 10.25,【CDR】关于公开征求《真实世界数据支持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的一般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5日。 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以下简称“主动监测”)通常可获得与已上市药品有关的,更为全面、详尽的不良事件数据, 与自发报告互为补充。真实世界数据是主动监测的主要数据来源,主动监测是获取临床用药真实世界数据用于上市药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途径。 如何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药品安全性主动监测还存在诸多技术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CDR起草本指导原则,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监管机构人员、科研工作者等开展主动监测提供参考,规范和促进主动监测及真实世界证据在药品安全性评价中的应用。主要针对四个关键问题,一是主动监测可获取利用的真实世界数据的来源及类型,二是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主动监测的具体适用范围,三是基于主动监测数据产出真实世界证据的方法体系,四是主动监测如何科学规范的实施。 【新药批准和报产】 10.21-10.27,NMPA发布4个新药批准,CDE受理2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岗位必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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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已在境内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特别是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情况。适用于3.4类注册分类,由境内申请人提出。适用于中国药品监管机构CDE。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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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一、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二、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的制备和管理,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及对照药品的更改包装、标签等。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由NMPA(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三、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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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发布机构为美国药典(USP),企业类别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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