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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附条件批准工作程序再征意见,参比目录第93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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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附条件批准工作程序再征意见,参比目录第93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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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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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7.7,【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三批)的通告(2025年第24号)

【注册与变更】

7.7,【NMPA】再次公开征求《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意见

【新药批准和报产】

7.7-7.13,NMPA发布3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3个新药上市申请

【药学研究】

7.7,【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三批)的通告(2025年第24号)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93批,CDE已公示95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注册与变更】

7.7,【NMPA】再次公开征求《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意见

上次征求意见是2023年8月,现行版本是2020年7月。

相比2023年版本,改动较大,列举比较重要的几点: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删去了“申请人应已启动确证性研究(以首例受试者入组为标准)。”改为,“对以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附条件上市的,还应提交已启动确证性研究的证明资料(以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标准)。”
  • 删去了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申请人对审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解决的有关程序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向药审中心一并告所附条件研究进展。
  • 申请延期的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且“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有效期届满后,持有人应当暂停销售。”
  • 新增“如完成的临床研究同时可支持新增适应症,持有人可提出新增适应症上市申请,在该申请中同时提出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
  • 新增“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拟发生持有人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充分评估药品安全有效性研究情况,确保前期研究完整转移,确保后续按期完成确证研究。受让方在提交持有人变更申请前,应就研究进展、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同意的,方可提出持有人变更申请。”
【新药批准和报产】

7.7-7.13,NMPA发布3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3个新药上市申请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关注新发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以便在仿制药注册申报时准确引用。
  • 研发(R&D):必读。需根据参比制剂目录调整研发策略,确保产品质量与疗效。
  • 质量保证(QA):必读。需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参比制剂标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的仿制药,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等,由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第九十二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旨在进一步明确仿制药研发和评价的参照标准。本批目录包含了多个未在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以及部分在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和原研地产化药品。特别指出,这些参比制剂来源于美国橙皮书、欧盟上市药品、日本上市药品等,显示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之间的互认和合作。目录中还特别提到了增加变更后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注册和生产过程中密切关注许可持有人的变更,确保合规性。这些参比制剂的发布,对于指导仿制药企业在研发、注册和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RA(注册):必读。需熟悉修订后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便在注册申报时准确分类医疗器械产品,确保合规性。
  • QA(质量管理):必读。应根据新规则更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分类与监管要求一致。
  • R&D(研发):必读。在研发阶段即考虑医疗器械的分类,以指导产品设计和开发。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医疗器械的分类工作,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类型的医疗器械,涉及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明确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并详细定义了相关术语。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动态调整、医疗器械附件的分类原则、以及对医用敷料等特定产品的分类管理。特别强调了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等的定义更新,以及对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的调整。新增了对某些特定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规定,如可吸收医疗器械、医用敷料等。此外,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起草、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和分类目录制定中的职责,并废止了2015年的旧版规则。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取自“https://lib.shilinx.com/wiki/index.php?title=%E5%9B%BD%E5%86%85%E8%8D%AF%E6%94%BF%E6%AF%8F%E5%91%A8%E5%AF%BC%E8%AF%BB%EF%BC%9A%E9%99%84%E6%9D%A1%E4%BB%B6%E6%89%B9%E5%87%86%E5%B7%A5%E4%BD%9C%E7%A8%8B%E5%BA%8F%E5%86%8D%E5%BE%81%E6%84%8F%E8%A7%81%EF%BC%8C%E5%8F%82%E6%AF%94%E7%9B%AE%E5%BD%95%E7%AC%AC93%E6%89%B9%E5%8F%91%E5%B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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