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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附条件批准迎来关键修订,CDE适用Q12,M7中文版征求意见,国务院通过医药工业发展规划,鼓励儿童药第四批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附条件批准迎来关键修订,CDE适用Q12,M7中文版征求意见,国务院通过医药工业发展规划,鼓励儿童药第四批
2023-08-28
【创新与临床研究】
8.18,【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关于发布《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体细胞临床研究是指利用人自体或异体的成熟/功能分化细胞,经可能改变体细胞特性的体外操作后,如分离、纯化、激活、扩增培养、负载、遗传修饰、冻存和复苏等(不包括单纯分离),作为研究性干预措施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本指引适用于由医疗机构的研究者发起的、非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体细胞临床研究。
体细胞临床研究不同于药物临床试验,其研究的出发点不以上市为目的,而是基于其前期的研究基础开展的一种早期临床探索,用于回答某些科学问题或验证某些科学假设。
【CMC与仿制药】
8.22,【CDE】关于公开征求《硫唑嘌呤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六项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8.23,【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二批)的通告(2023年第40号)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72批,CDE已公示72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8.23,【卫健委】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第四批清单有24个品种,涉及30个品规、9种剂型,覆盖神经系统用药、消化道和新陈代谢用药、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等治疗领域。
主要有四个特点:
- 一是突出临床用药需求。清单中绝大多数药品国内暂无通用名上市,有助于填补国内用药空白;
- 二是贴近儿童用药特点。
- 三是关注罕见病患者群体。
- 四是兼顾企业研发积极性。清单遴选过程中,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综合评估了品种潜在的临床应用前景和市场空间。
2016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三批含105种药品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目前,其中的23个药品已获批上市,覆盖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神经系统用药、精神障碍用药等8个治疗领域,其中有6个药品是罕见病用药。
8.25,【CDE】关于公开征求 ICH《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 DNA 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实施建议和中文版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新修订的ICH指导原则在国内的平稳落地实施,CDE拟定了《<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正文、问答及附录实施建议》 ,同时组织翻译了M7(R2)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的中文版。现对该实施建议和中文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申请人需在现行研究技术要求基础上,按照 M7(R2)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的要求开展研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的相关研究(以试验记录时间点为准),均适用 M7(R2) 指导原则正文、问答及附录。
此外,识林制作了《ICH M7(R2)拆解思维导图:“基毒”杂质研究七步走》,从企业的视角出发,基于对M7的反复阅读,拆解之后,按企业研发思路进行重组,可供企业会员查阅使用。
【注册与审评】
8.25,【NMPA】公开征求《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试行)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
本文拟澄清多个附条件批准的重点问题,预期将对国内创新药研发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问题,以及部分关键要求包括:
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二、附条件上市申请的审评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转为常规批准程序?具体程序是什么?
三、某品种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其他同类品种是否允许开展临床试验?
“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四、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修改所附条件的临床研究方案?
五、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所附条件研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开展研究?
六、完成所附条件的研究后,如何申报常规批准的补充申请?
七、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对于未在研究时限届满前申报补充申请的,由药审中心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相关药品注册证书。”
八、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上市后研究期间,是否允许变更持有人?
“附条件品种转为常规批准前(包括常规批准上市品种含有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不允许持有人变更。”
九、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是否可发布为参比制剂?仿制药企业是否可申报仿制?
“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
十、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后续如何与再注册衔接?
8.25,【NMPA】关于适用《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108号)
Q12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提供了新的实现方法和监管工具,申请人可以按照目前我国变更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管理,也可以在提交上市申请和/或补充申请时采用Q12提供的新方法进行变更管理。申请人在实施Q12前,应充分评估是否具备适用该指导原则的研发基础和实施条件。
自2023年8月25日起24个月为Q12实施的过渡期。对于过渡期内的药品注册申请,如申请人采用Q12进行变更管理,请参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0年第48号)相关要求,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前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在24个月过渡期结束前,将根据过渡期实施情况,确定是否延长过渡期。
国内药企变更管理范式是否会有根本性变革?就要看先行者如何利用Q12了。
【政策法规综合】
8.25,【中检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2年度科技报告》发布
中检院总结2022年监管科学相关工作。
在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第二批研究项目中,中检院牵头或共同牵头实施:化妆品新原料技术指南研究和化妆品安全监测与分析预警方法研究,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断及治疗产品评价研究,中药有效性安全性评价及全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基于远程传输、柔性电子技术及医用机器人的创新医疗器械评价研究,新型生物材料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研究等 8 个项目。
此外,报告中还提供了多项研究进展。
8.25,【NMPA】公开征求《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修订稿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部署,紧扣“地区民间习用”,包括总则、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5章,共27条,极大地丰富了原办法(共8条)的内容。
总则上,进一步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具体内涵,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针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特点,对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自种自采自用品种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8.25,【国务院】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
会议强调,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产业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全局。要着力提高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产业韧性和现代化水平,增强高端药品、关键技术和原辅料等供给能力,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要着眼医药研发创新难度大、周期长、投入高的特点,给予全链条支持,鼓励和引导龙头医药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要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独特优势,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中医药发展安全。
【新药批准和报产】
8.21-8.27,NMPA发布4个新药批准,CDE受理7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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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必读。确保质量控制流程符合ICH M7(R2)指南要求,监控和评估药物中DNA反应性杂质。
- 研发:必读。在药物开发阶段,评估和控制潜在的DNA反应性杂质。
- 注册:必读。在药品注册文件中,包含对DNA反应性杂质的评估和控制策略。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CDE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DNA反应性杂质定义:明确了DNA反应性杂质的概念及其对潜在致癌风险的影响。
- 风险评估:强调了对药物中DNA反应性杂质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 控制策略:提出了控制DNA反应性杂质的策略,包括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
- 限度设定:规定了如何设定DNA反应性杂质的可接受限度。
- 监管要求:新增了监管机构对药品中DNA反应性杂质的监管要求和期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药品注册专员:应熟悉本办法,负责与药审中心沟通,准备会议资料和申请。
- 项目管理人员:需了解会议组织流程,确保沟通交流的合规性。
- 研发团队:应明确沟通交流的目的和议题,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在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技术审评中的沟通交流,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药品类型,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沟通交流形式:明确了面对面、视频、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等沟通形式,并鼓励使用电话会议。
- 会议类型:区分了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针对不同研发阶段和问题进行沟通。
- 申请与审核流程:规定了沟通交流会议的申请条件、资料提交要求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审核职责。
- 会议准备与召开:强调了会议资料的准备、会议的组织和召开流程,以及会议纪要的撰写和存档。
- 延期与取消条件:说明了会议延期和取消的情形,以及相关的通知和处理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QA(质量保证)
- 注册(负责药品注册文件的准备和提交)
- 研发(药物研发过程中的杂质评估和控制)
- 临床(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质量控制)
工作建议: - QA:监控药品生产过程中的DNA反应性杂质,确保其控制在可接受的摄入量以下。
- 注册:在药品注册文件中包含有关DNA反应性杂质的评估和控制策略。
- 研发:在药物合成和制剂开发过程中,识别和分类可能产生的DNA反应性杂质,并进行风险评估。
- 临床: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符合ICH M7(R2)的要求,特别是在DNA反应性杂质方面。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新药物质和新药产品,包括临床开发及后续市场申请。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肽类、寡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产品、中药和动植物原始产品。适用于ICH成员国区域的药品注册。 要点总结: - DNA反应性杂质的评估:强调了对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的评估,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
- 风险评估方法:提出了基于阈值的毒理学关注(TTC)概念,用于定义可接受的摄入量,以降低致癌风险。
- 控制策略:详细描述了针对工艺相关杂质和降解产物的控制策略,包括基于过程理解和/或分析控制的方法。
- 生命周期管理:强调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对药品生产过程的持续改进和控制策略的定期评估。
- 临床开发考虑:在临床开发阶段,根据开发阶段的不同,对突变性杂质的可接受摄入量进行了调整,以维持相应的风险水平。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 工作建议: - Q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对DNA反应性杂质的评估和控制流程。
- 研发部门:在药物开发阶段,对潜在的DNA反应性杂质进行系统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
- 注册部门:在药品注册文件中包含DNA反应性杂质的评估和控制信息,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药物警戒部门:监控市场后数据,评估DNA反应性杂质的潜在致癌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的评估和控制,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以及原料药等注册分类。由国际协调会议(ICH)发布,适用于跨国药企、大型药企以及Biotech公司等。 要点总结: - (Q)SAR评估重要性:强调使用(Q)SAR工具对杂质的致突变潜力进行初步评估,特别是对于日剂量小于或等于1毫克的杂质。
- 致突变与基因毒性区分:明确“致突变潜力”与“基因毒性潜力”不是可互换的术语,ICH M7专注于致突变性。
- 市场产品考虑因素:对于已上市产品,如果临床剂量有显著增加,建议重新评估致突变杂质的限制。
- 风险特征描述:如果Ames试验阳性的杂质在适当的体内试验中结果为阴性,足以证明其在体内不相关,可归类为M7 Class 5。
- 控制策略选择:根据杂质的引入步骤和风险评估,选择合适的控制策略,Option 4控制策略适用于风险可忽略的情况。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全面理解ICH Q12指南,确保质量体系与监管要求一致,指导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 注册部门:需熟悉ICH Q12指南,以便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效应用,确保申报材料符合监管要求。
- 研发部门:应了解ICH Q12指南中关于药品开发阶段的技术和监管考虑,以促进创新和持续改进。
- 生产部门:需掌握ICH Q12指南,特别是在已建立条件(ECs)和变更管理协议(PACMP)方面的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需要市场授权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药械组合产品。不包括为遵守药典新修订或更新的专论所需的变更。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药品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变更管理框架:提供了一个框架,以更可预测和高效的方式管理批准后CMC变更。
- 已建立条件(ECs):明确了MAH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共识,规定了确保产品质量的要素,以及变更时需要进行监管沟通的条件。
- 变更管理协议(PACMP):提供了一种监管工具,允许MAH与监管机构就变更所需的信息和监管提交的类型达成预先协议。
-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CM)文件:作为ECs和变更报告类别的中央存储库,捕捉商业阶段产品如何被管理。
- 药品质量体系(PQS)与变更管理:强调了PQS在管理供应链和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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