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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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24-01.30
笔记 2022-02-01 1.24,第七批国家集采正式开始报量 1.24,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1.26,CDE发布《特立帕肽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等3份临床指南 1.27,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1.29,NMPA通过远程检查发现严重违反GMP,暂停进口韩国一药企无菌产品 1.29,CDE调整疫情期间受理工作方式和通知发放形式 1.30,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1.24-1.30,NMPA批准5个新药,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 祝识林读者2022虎年大吉! 1.24,第七批国家集采正式开始报量 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关于报送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随后山东和湖南25日,山西26日,其他各省也将陆续发布通知,标志着第七批国家集采正式拉开序幕。 网络信息显示,1月21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就已经向各省医保局下发了报量通知。时间上,要求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 2 月 16 日(周三)24:00 前提交数据。2 月 25 日(周五)下午 17:00 前,各省完成采购需求审核,报送至联采办。 同时,公布了报量目录,总计58个品种,208个品规。 根据相关从业者整理的过评清单,在此次第七批集采预招标品种中,全身抗感染药物集采的数量最多,共有12种(其中抗细菌药11种,抗真菌药1种),包括头孢吡肟注射剂、头孢美唑注射剂、头孢米诺注射剂、头孢克洛口服液及其他剂型,以及美罗培南、奥硝唑、替加环素、复方磺胺甲噁唑、罗红霉素等品种。同时,慢性用药数量持续增加,像是硝苯地平、美托洛尔等临床需求较大的高血压产品也正式进入。肿瘤治疗药物则包括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舒尼替尼口服长释剂型、咖啡因注射液等。 多个亿级乃至十亿级的重磅产品纳入集采,竞争激烈。例如奥美拉唑注射剂,有资格入围的原研和过评厂家共计25家之多,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丙酚替诺福韦、硝苯地平缓控释片均达13家,头孢克肟11家,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国家集采已经开展的六批7轮(含“4+7扩围集采”),覆盖234种药品,涉及金额约2400亿元,占公立医疗机构化药和生物药采购金额约30%。除第六批胰岛素专项集采外,前五批针对的均为化药领域,覆盖218个品种。 总之,集采已是常态,仿制药产业终将走向“商品化”,回归制造业的本质,即降本增效(而不是把心思和费用花在准入端和医疗机构),从而倒推研发、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 那么创新药是否阳关大道?也不尽然。“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是对创新药立项和研发源头的规范,而“医保谈判”、“DRG/DIP”等等关键词则是在市场尾端的管控。药企,尤其是仿制药占比较大的传统药企,仍然要直面许多棘手的决策。 1.24,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尽管是在深圳一地实施,但意见是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且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目的是“进一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引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 此外,各项措施,都有“深圳市会同”的字样,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市场总局,药监局等等国家部委单位。 如同我国历次改革,在特区先行之后,可以预期会牵动大湾区乃至全国的改革,所以值得全行业管理者研读思考。 本通知专门一章阐述了“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各项措施已经相当具体,体现出来的改革导向也跃然纸上,以下通过高亮提醒读者关注。 — “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 — “试点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建立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明确在互联网禁售的药品外,其他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与已批准试点的海南等电子处方中心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 “优化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准入服务。提升深圳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服务能力,探索设立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平台,支持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产品、技术研发,优化临床实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对出入境的人体组织、血液等科研样本、实验室试剂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给予通关便利并在使用、流向及用后销毁等环节做好档案登记。” — “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下放深圳受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办医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鼓励有优秀临床经验或同行认可度高的境外医疗技术骨干按规定来深执业。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支持在深圳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探索开展国际远程会诊。按照医药研究国际标准建立区域伦理中心,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鼓励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CRO)合作,提升医疗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支持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评价试点,鼓励建设现代化研究型中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优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标准,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需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1.25,国知局发布《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知局发文的目的,是“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国知局打算采取的措施共计8条,都比较具体,其中值得关注的: — “白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申请人减少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频次。”不过一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置。” — 取消专利奖励,相当于打消动机。“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尽管本文并未特别提及药品,但专利申请通常都是药企的一项重点业务,涉及到各类企业资质认定和政府或产业园区政策和资金支持,而在国产创新不断涌现的今天,对新药的专利保护也将成为企业专利工作的新焦点。 此时不禁联想到前不久FDA代理局长Janet Woodcock女士(也曾长期执掌CDER)写给美国专利局(PTO)的一封长信(识林翻译了全文),里面提到美国创新药企业为了拖延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竞争,“上有对策,下有政策”,开发出各种专利手段来达成私利,例如“专利丛林”,“专利常青化”,“产品跳转”等等,成为美国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面临的棘手问题。 国知局今后将如何应对此事,业界将持续关注。 1.26,CDE发布《特立帕肽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等3项临床指南 本指导原则与其他已发布的单抗类的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不同之处在于,特立帕肽作为结构简单且免疫原性风险低的重组来源的小分子多肽,根据其作用机制和制剂特点,临床药效学指标与参照药的相似性不是必须的,相关研发机构可以根据候选药在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方面的基础选择合适的指标以支持生物类似药的评价。 如果更为精确的药学分析表征已经证明与原研产品相似,一项与参照药“头对头”的 PK 等效性研究就可以支持其按生物类似药上市。 如果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提示候选药在免疫原性等方面较参照药存在显著升高的风险,应额外开展相应的研究并及时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 此外: 1.28,CDE发布《利拉鲁肽用于体重管理的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利拉鲁肽是诺和诺德原创2型糖尿病药物,在国外获批超重、肥胖和儿童肥胖适应症,但在我国未获批该适应症,且与改善血糖控制的作用机制不同,因此生物类似药无法直接外推体重管理适应症,需要开展临床研究。本文专门指导该适应症临床开发,直接受益对象应该是国内多家生物类似药企业。如此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预期能加速此类药物早日上市,颇能体现出CDE“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理念。此外,企业还应参考2021年12月8日刚发布不久的《体重控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28,CDE发布《每日一次基础胰岛素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每日一次基础胰岛素有甘精胰岛素、地特胰岛素和德谷胰岛素,均为在人胰岛素基础上通过改构以延缓释放的方式达到每日给药一次的胰岛素类似物。第6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专门针对胰岛素,且同类型胰岛素置于同一组内竞价,包括原研外企和国内生物类似药企业,于2021年11月26日开标后,最终结果是平均降幅接近 50%,最大降幅 74%。按照国内胰岛素市场 280 亿规模估计,预期医保或患者可减少百亿元支出。本文将进一步加速胰岛素生物类似药准入,确保药物低价可及。 1.27,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NMPA的上级是SAMR(市场总局),后者则是国务院直管单位,因此国务院发布的本规划,可谓是未来几年药品监管政策的顶层设计,药企管理层有必要细读。 与药品有关的内容,摘取要点如下: — “完善药品专利保护”,从而“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 “强化公共事业、医疗、药品等领域竞争执法”,意味着严控原料药行业常见的垄断行为。 — 专门一章谈“稳步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包括“...完善创新药物、创新疫苗、医疗器械等快速审评审批机制,加快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鼓励研制短缺药品、儿童用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药品、公共卫生方面急需药品,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继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逐步实现重点类别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建立健全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核查...对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生产的主要疫苗品种批签发能力” 上述每个关键词,都将是NMPA接下来的工作重点,相关企业应顺势而为,在合规的同时充分利用监管导向,谋求更大发展。 1.29,NMPA通过远程检查发现严重违反GMP,暂停进口韩国一药企无菌产品 NMPA近期通过远程检查的形式对位于韩国的JW LIFE SCIENCE CORPORATION的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开展药品生产环节检查。经查,该企业未建立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在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原料供应商管理、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因而暂停进口。 经初步检索,可以看到自2020年初以来,NMPA共计发出多份此类因检查而暂停进口的通知,有印度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后因整改到位恢复进口),意大利的硝呋太尔片,美国的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以及日本的盐酸甲氧那明(Sanyo直接书面拒绝检查),此次可能是远程检查GMP不合格的首例。 疫情期间不得不开展的远程检查,未来可能会成为新的常态,此次检查出如此重大的问题,或许预示着接下来NMPA对境外的远程检查频率和力度都会加强。 1.29,CDE调整疫情期间受理工作方式和通知发放形式 CDE连发两文,涉及疫情期间的企业注册工作流程,全体RA必读。 分别是: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发补通知及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形式的公告》 “对于管控区域,我中心将采取电子推送发补通知并邮件告知申请人、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处理,上述资料的纸质版文件将根据快递揽收情况后续再行补寄。” 《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自2022年2月7日起,受理形式审查工作由原来基于纸质申报资料调整为基于电子申报资料开展,现有受理工作程序不变。受理行政许可文书纸质版仍按照现行方式邮寄送达,受理行政许可文书电子版由‘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即时推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应做好对邮包及内部申报资料的全面消杀工作,必要时进行核酸检测。对于申报资料中含境外来源资料的,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予以标注,同时须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消杀和核酸检测。境外来源资料需单独装袋。而且先查邮件(本文附件以及必要的核酸检测报告),才会查收纸质资料邮包。 1.30,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本规划由主管工业的工信部牵头,其他八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层面的“十四五”规划,是对整个医药行业接下来五年发展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信医药从业者必然会仔细阅读分析。 识林谨在此提出一种“以终为始”的阅读思路,提出一个问题:“国家到底想要什么样的医药工业?”了解并理解国家期望,才能顺势而为。 读者可以试着从三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其一,国家认为当前医药工业还有哪些突出问题? 自我批评时总是要比憧憬未来时更冷静客观,国家认为没做好的地方,也必将是未来会重点加强的。企业可以据此评估自家业务是否在“没做好”之列,是否可能会被优化,或者得到支持。 本规划提及的突出问题例如:“前沿领域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开发罕见病药、儿童药积极性低,小品种药仍存在供应风险”,“原料药绿色生产和布局问题仍需解决”,“高附加值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不强”,等等。 其二,国家预期“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的具体数字目标? 数字目标没有回环余地,而且绝不会随意制定。企业可以据此评估自己在这些数据中的什么位置,接下来又该往哪里努力。 本规划的数字目标例如:到2025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均增速保持在8%(“十三五”规模以上企业分别是9.9%和13.8%)以上,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提高到5%(“十三五”从3.0%提升到3.9%)左右。全行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0%(“十三五”是8%)以上;到 2025 年,创新产品新增销售占全行业营业收入增量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其三,国家点名了哪些适应症和技术? 医药工业必然是创新引领,而创新的直接体现就是满足重大临床需求的药品上市,以及对高新技术的应用。企业可以据此评估目前管线,如果还在苦苦追赶他人脚步,未来的路也许越走越窄。 本规划提到的适应症和技术例如:“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 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炎、呼吸系统疾病、耐药微生物感染等”,“反义寡核苷酸、小干扰 RNA、蛋白降解技术(PROTAC)等”,“新一代免疫检测点调节药物,多功能抗体、G蛋白偶联受体(GPCR)抗体、抗体偶联药物(ADC), 发展抗体与其它药物的联用疗法”,“针对新靶点、新适应症的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CAR-T)、嵌合抗原 受体 NK 细胞(CAR-NK)等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产品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 以上导读思路,仅供识林读者参考。如此重要的文件,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他人的解读必然无法代替自己的理解和思考。 一句话速读本周其他重要法规指南等药政文件: 1.25,广东局就《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药企和CRO可参考,用于对GLP实验室和GCP临床试验中心的监督和管控。 1.26,本周CDE更新3个品种的审评报告与说明书 分别是: 维奈克拉片,艾伯维,进口5.1化药;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杨森,进口3.1治疗用生物制品; 环泊酚注射液,海思科,国产2.4化药(新增适应症)。 新药审评报告可以作为非常好的参考资料,用于理解CDE审评尺度和导向,并指导相关品种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1.27,CDR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edDRA编码指南》征求意见。《监管活动医学词典》( MedDRA)是在ICH主办下编制的医学标准术语集。我国《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疾病名称”、“治疗疾病”、“不良反应术语”、“检查项目”可采用MedDRA术语进行编码。本指南意味着不良反应报告的术语将会与标准术语进一步严格趋同,企业PV人员必读,并于3月6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1.27,CDE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五批)》(征求意见稿)意见。仿制药企业必读。 1.27,NMPA发布《2021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2021年医疗器械注册的关键词是“自主创新”,国家药监局共批准35个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相比2020年,增加35%。这些创新产品核心技术都有我国的发明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医疗器械从业者可查阅报告原文,了解报告中大量数据。 1.26-1.28,NMPA发布共计7个品种的说明书修订公告 包括:硝呋太尔口服制剂,辅酶Q10注射剂,以及4个含碘对比剂:碘海醇注射液、泛影葡胺注射液、复方泛影葡胺注射液、碘美普尔注射液,还有中成药肺力咳合剂(胶囊)。 这些品种的说明书修订,是由NMPA主动发起并强制要求修订的,其内容都与“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有关。 同时,NMPA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3个月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1.29,CDE发布《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由于CAR-T的新颖性、复杂性和技术特异性,可能会给患者带来远期的、潜在的安全性风险,CDE专门发出指南指导上市后药物警戒的风险应对,CAR-T相关企业必读。 1.24-1.30,NMPA批准5个新药,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 CDE受理10个新药上市申请,包括多个胰岛素生物类似药。 NMPA发布5个新药批准信息,其中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英文名: Ormutivimab Injection)上市,该药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重组人源抗狂犬病毒单抗注射液,用于成人狂犬病毒暴露者的被动免疫。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作者:识林-原木 岗位必读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的注册管理,包括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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