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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声明对美国许可生物制品的命名权主张
出自识林
2017-02-08
最近美国FDA在对几件企业公民请愿的回复函中声明了其对生物制品非专利名命名具有完全权力,并且对其生物制品命名定稿指南中关于可区分、不具意义后缀的要求提出充分法律证明。
对仿制药生产商协会(GPhA)、Sandoz公司和强生公司提交的三件公民请愿的统一回复函中,对于FDA独自有权为获得美国许可的生物制品(包括参照产品和生物类似药)指定“专有名称(proper name)”的观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一来,FDA也否决了其应遵从美国药典关于符合其专论标准的生物制品非专利名命名的观点。
FDA表示,“这种方法与FDA在生物制品许可过程中指定专有名称的独立角色不一致。在行使这项权力时,FDA意图使用其科学判断来指定帮助确保这些产品安全使用和充分药物警戒的专有名称。”同时,FDA承认,申办人可能面临着由于在美国使用与在世界其它地区不同的非专利名而产生的药物警戒挑战。但是,FDA还看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生物药识别码方案进行潜在协调的机会。
法条“歧义”
FDA的回复函提供了对于FDA关于生物制品非专利名命名定稿指南的大量法律和监管理由。定稿指南重申了2015指南草案中的建议,即所有目前已获批和未来的生物类似药、新生物制品和相关产品的非专利名称后必须具有不具意义的可区分后缀。【FDA生物制品非专利名命名指南定稿 - 识林资讯 2017/01/03】
FDA的回复函代表对强生2013年公民请愿要求生物类似药具有类似于但与其参照产品和其它生物类似药非专利名不同的非专利名的正式准许。同时回复函也正式否决了于2013年分别由GPhA和Sandoz公司提交的请愿,要求生物类似药与其参照产品共享相同的非专利名。
FDA明确否决了Sandoz的以下观点:依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502(e)节,如果对于一个生物制品的USP专论适用于生物类似药,如果该生物类似药没有按照标准制定机构的国家处方集(USP-NF)中确认的正式名称制定标签,生物类似药将被视为是错标冒牌的,除非FDA采用通知和评议规则制定过程推翻现有药典名称。
回复函依据FD&C法案中“关于确定的名称(established name)要求如何适用于生物制品的模糊性”,解释了FDA对生物制品命名的权力。FDA表示,第505(e)节要求药品标签包括产品的“确定的名称”,但没有明确地涉及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HS法案)许可的生物制品。PHS法案和FD&C法案第502(e)节“对于分配非专利名称提供了明确的和有潜在可能冲突的路径。”
三种命名情形
FDA“以协调这些法规之间的潜在冲突和增强FDA保护公众健康使命的方式”,解释了FD&C法案和PHS命名条款和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和法规条款以及定稿指南中所述的命名协定之间的相互作用一般将属于以下三类之一。”
这三个类别是:
1. 当没有可适用的官方名称或USP专论时,确定的名称将由药品的常用或常见名称决定。对于生物制品,FDA认为常用或常见名称为其许可中分配给产品的专有名称,包括任何指定后缀。
2. 如果有USP专论,只有当FDA在生物制品许可中指定了与专论的正式名称相匹配的专有名称并且生物制品在别的方面满足专论中阐述的鉴别和定义时,USP专论名称才适用于新许可的生物制品。
3. FDA可选择为生物制品指定正式名称(可能包含后缀),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的名称是正式名称。这是FDA在2015年8月的拟议规定中为6个获许可产品指定带有后缀的非专有名称采用的方法。
FDA表示,“上述方法最好地协调了关于生物制品非专利名命名的复杂且可能相互矛盾的法规和法规条款。重要的是,FDA的方法保持了联邦政府在指定生物制品专有名称方面的长期作用。”
FDA表示,不认为第502(e)节在意图取代联邦政府指定生物制品专有名称方面的任何证据。“相反,国会意图通过非专利名命名不受制药商控制和增加具有相同化学结构的某些药品之间的竞争,使第502(e)节服务于完全不同的目的。因此,FDA已经解释了相关法律和法规条款以允许FDA继续行使其命名生物制品的权力。”
至于具体到Sandoz关于如果生物制品标签缺少在USP-NF中确认的官方名称会是错标冒牌的担忧,FDA表示,根据其方法,生物类似药的确认的名称是在BLA许可中指定的名称。“因此,产品不会依据第502(e)节被认为是错标。”FDA表示,“我们进一步注意到诺华公司所倡导的方法,即FDA不经过独立判断遵从由非政府机构USP确立的非专利名称,这对生物制品是不可行的。”
与USP的观点相冲突?
FDA的立场似乎与之前USP表达的观点相冲突。例如,在FDA批准Sandoz的Zarxio(filgrastim-sndz)之后,USP表示,如果确定非格司亭专论适用于Zarxio,那么USP将期望生物类似药的非专利名称也会是非格司亭。
在随后对FDA命名指南草案的评议中,USP表示,以确定Zarxio符合非格司亭专论中指定的鉴别,因此生物类似药的非专利名称应为非格司亭。然而,FDA已经表示过非格司亭专论不适用于Zarxio。在USP对2015年8月对五个已获许可产品添加后缀和修改Zarxio后缀的拟议规定的评议中,USP表示,FDA的方法显著偏离了现有的由USP药典标准定义的“对于多个共享相同鉴别的产品依赖单一非专利名称”系统。USP表示,专论系统“并不旨在指示由于具有相同鉴别,共享相同名称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之间的在监管状态上的差异。”
USP表示,如果FDA选择行使权力更改现有产品的名称,那么FDA选择的名称必须整合进药典系统中。USP还建议FDA考虑与USP合作,在专论标签要求中包含后缀“而不将其指定为非专利名称的一部分。”但FDA定稿指南指出,为每个生物制品指定的非专利名称“将是核心名称和可区分性后缀组合的专有名称。”
当被问及FDA在公民请愿回复函中对其命名权的主张时,USP发言人表示,USP仍在审阅定稿指南,但仍“致力于与FDA在生物类似药命名方面的合作。我们期待与FDA就定稿指南及其实施展开讨论,以及就我们确保药品质量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展开合作。USP计划与FDA合作,帮助确保在FDA定稿指南中提出的命名规则的一致性和效率。”
全球药物警戒挑战
FDA的公民情愿回复函承认,其决定对所有生物制品要求可区分后缀的决定可能对于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名称的产品开展药物警戒的申办人造成“操作挑战”。“例如,出于汇集或创建一类产品而选择的单个产品名称将取决于检索工具和数据库结构以获取”国际非专利名(INN)、美国药品通用名(USAN)和FDA指定的专有名称。“国外资源将继续通过其INN(可能与FDA指定的专有名称或USAN不同)报告不良反应事件。虽然不同的后缀提供了在混合数据中对特定产品向下挖掘的能力,但除非国外资源采用类似的命名或数据结构使用全球唯一产品标识符,否则如果产品在其它国家通过不同的非专利名称识别(可能还包括一个或多个不同的专利名),可能需要额外的努力将其它国家销售的产品链接到在美国销售的产品。”
FDA表示,“正在考虑如何尽量减少可能与FDA指定名称不同的INN的全球影响。”但FDA表示其坚持不具意义后缀而不是从许可持有人的名字衍生的后缀的决定与WHO的生物药识别码方案“潜在兼容”。根据WHO的建议,将随机生成一个由4位辅音字母和可选的2位校验数字组成的唯一识别码(BQ),并分配给每个活性成分。这与FDA的方法在几个方面都有不同。例如,FDA定稿指南指导申办人提议其自己的后缀供FDA批准。【WHO的生物制品命名后缀提议 - 识林资讯 2016/02/04】
FDA表示,从许可持有人的名称中衍生而来并跨公司产品线共享的后缀不可能与WHO的方案相兼容,“我们认识到这种兼容性可能有益于美国和国际药物警戒工作。”
整理: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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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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