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新膳食成分”,生产商销售商可能需要在上市前75天递交通知
FD&C Act 402(f) (21 U.S.C. 342(f)规定:含有新成分的膳食补充剂将被认为是掺杂的,除非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中的一项:
a. 膳食补充剂只含有可用做食品供应的膳食成分,并且食品没有被化学加工;
b. 有使用历史、或安全性证据,表明按照标签推荐的使用方法,预期膳食成分是安全的;在跨州(be introduced or delivered for introduction into interstate commerce)配送或销售前至少75天,膳食补充剂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向FDA提供信息,包括引用公开文献,来得出结论说明膳食补充剂合理地被认为是安全的。
如果你不确定膳食成分是否是“新膳食成分”,你仍然需要向FDA递交通知(Notifications for a New Dietary Ingredient)。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含有“新膳食成分”的产品需要递交通知,但是企业没有递交通知,按照法律,这个产品是掺杂的。不管你是否需要递交上市前通知,你都有责任评估产品中膳食成分的安全性。通知内的信息可以是历史使用信息,或动物、人体的安全性研究,请参考FDA指南url
2. FDA收到通知75天内,企业不能上市产品
FDA收到通知75天内,将会给企业书面信函,说明收到通知的日期。自收到通知的日期算起,75天内企业不能上市产品。FDA可能再次联系企业,如果:
a. 企业没有提供的信息不充分
b. 对通知中的信息有疑问。
美国FDA对膳食补充剂的监管理念是“认为安全的,直到被证明不安全”;不需要上市前批准,新成分递交通知,当时FDA并不能确保是安全的。哈佛医学院2012年的一篇报道《FDA needs stronger rul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dietary supplements》中指出,每年美国人在膳食补充剂上的花费是250亿美元;很多人会觉得膳食补充剂是天然的,没有副作用的,但是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令人堪忧,FDA需要更强的监管以确保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