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Q12 将于年底发布,FDA 已启动审评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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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Q12 将于年底发布,FDA 已启动审评员培训
笔记 2019-07-23 ICH Q12 《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注意事项》指南预计将于 11 月获得最终批准,将克服与欧盟不同立法体系的冲突,并更为清晰地阐明既定条件(established condition)相关内容。另外,FDA 正针对 Q12 的一些关键原则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审评的一致性。 7 月 15 日在美国马里兰州 Gaithersburg 召开的 CASSS CMC 战略论坛上,ICH Q12 专家工作组成员和前报告人 Moheb Nasr 提供了有关指南的更新信息。他报告了在 6 月份阿姆斯特丹 ICH 大会后修订指南方面所取得的一些进展,他表示,ICH 预计将于 11 月在新加坡举行会议时采纳 Q12 指南的定稿版本。Nasr 目前是 Nasr 制药监管咨询公司负责人,之前刚从葛兰素史克退休,此前曾在 FDA 工作。 Nasr 表示,目前批准后变更的情况过于复杂,扼杀了创新,阻碍了生产商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改进,因为制药商不得不满足每个国家的不同标准。例如,实施新的稳定性实验室检测,可以减少检测的色谱柱数量,并缩短在 174 个不同国家销售的产品的检测时间,这一变更将需要提交超过 6000 份补充申请。 ICH 于 2017 年 11 月发布了 Q12 指南草案,基于 Q8、Q9、Q10 和 Q11 中提出的原则,提供了一个在整个产品声明周期内以更具预测性和更加有效的方式管理批准后 CMC 变更的通用框架。 2018 年 5 月,FDA 发布了 ICH Q12 指南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之前收到了来自主要制药行业协会和制造商的 22 条评议。关于 Q12 指南草案的一个抱怨是,没有针对某些核心概念的全球框架,例如,既定条件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这意味着这些概念对于地区监管的解释是开放的,因此,可能会在各国之间存在分歧。第二个问题是需要改变欧盟立法以适应 ICH 指南。 Nasr 表示,阿姆斯特丹会议上,ICH 专家工作组在解决对 ICH Q12 法律审查的担忧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目前 ICH Q12 指南中明确表示,在既定条件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方面在某些 ICH 地区并不“完全兼容于既有法律框架”,在采纳之前必须通过法律审查解决。Nasr 表示,他希望在 11 月指南最终定稿之前可以删除这类语言文字。 Q12 修订版将提供更多关于既定条件与非既定条件的示例。Nasr 表示,正在努力“协调、澄清并提供有关生产和分析程序既定条件的有用指导,以确保协调一致的实施。”预计在修订后的定稿指南中将具有“全球认可的既定条件清单。如果我们有不同的 EC 清单,或者不同的公司对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一套论证理由,那么我们就没有达成太多目标。”Nasr 表示,修订的指南将删除“隐含”和“明确”EC 之间的区别,这也是行业所寻求的改变之一。有人担心这些术语缺乏明确性,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FDA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下属生物技术产品办公室负责人 Steven Kozlowski 表示,为避免“申办人与审评小组之间的孤立谈判”,为常见工艺和产品建立一套统一的既定条件将非常有用。他表示,对于构成 EC 的要素“有更广泛的理解是非常有价值的。对于单元操作基线风险的讨论越明确和可见,就具有更好的一致性。这是一个起点。人们会考虑以前从未想过的一些要素的残留风险”。 FDA 已启动审评员培训 FDA 已经就 Q12 指南草案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启动了审评员培训计划。CDER 审评员 Kavita Vyas 介绍了一些培训要素。她表示,从目前正在进行的既定条件试点计划学到的经验将用于指导今年晚些时候的培训。 FDA 于今年 2 月份宣布了一项新的试点计划,以测试在药品申请质量评估中的既定条件概念。【FDA 启动有关药品质量的“既定条件”试点计划 2019/02/19】到目前为止,FDA 已经收到九份参与试点计划的申报资料,涉及新药、仿制药和生物制品申请,包括批准前也包括批准后。Vyas 表示,“我们有很多挑战,我们正在准备迎接这些挑战。我们需要确保在审评中保持一致性。” FDA 对审评员的培训分四个阶段:
FDA 还建立了 ICH Q12 实施团队,该团队将记录从培训中收集到的所有内容。团队将对既定条件做出决策,并将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审批领域的工作人员。 整理:识林-椒 参考资料 法规指南解读:ICH Q10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 适用岗位(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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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的原料药开发与生产。特别针对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格式下第3.2.S.2.2 - 3.2.S.2.6节的内容组织。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提交内容。发布机构为国际协调会议(ICH),适用于跨国药企和Biotech公司。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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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原料药等多种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跨国药企、大型药企、Biotech等不同企业类别。发布机构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ICH成员国。 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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