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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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笔记 2015-09-06 2015年7月23日,CFDA公布了《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早在2004年6月,国食药监注[2004]310号文件,发布了《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url。 该征求意见稿更明确的规定了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程序、时限、药品标准复核的原则等。附件的“注册检验申报资料要求”,”申报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撰写要求”,“注册检验报送样品要求”,明确了在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前提要求。 除了这些流程性内容之外的,我们透过征求意见稿的文字来了解一下进口检验。 1. 本征求意见稿的“药品标准可行性、完整性及适用性说明”规定了:“根据检验方法确认及检验结果的比对结果,结合国内外现行版药典标准收载情况,对申请人的药品标准的可行性、完整性及适用性进行说明。” 2. 附件3 申报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撰写要求,规定:”一般根据生产企业现行货架期药品标准制定,但需包括货架期标准中未制定但放行标准中包含的关键质量控制项目。“ 但是本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标准复核,是指承检机构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3.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向CFDA提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后,在申报资料形式审查通过后,CFDA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4. 本征求意见稿的四(二)样品检验及其方法学验证,规定:"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申报的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对各项检验方法进行实验室方法学确认。" 5.2003年颁布的局令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的程序。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按照规定进行抽样;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感谢IPEM学员14级的刘同学、方同学、庾同学;15级的于同学的工作实践介绍。 识林TMwww.shilinx.com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使用请联系admin@shilinx.com 适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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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等各类药品的注册管理。涉及注册分类(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等)、发布机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企业类别(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
结语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