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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药品质量内部举报机制,药企商业贿赂防范,罕见病模型引导和临床药理指南,肿瘤药 SUSAR 分析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药品质量内部举报机制,药企商业贿赂防范,罕见病模型引导和临床药理指南,肿瘤药 SUSAR 分析
2024-10-14
上周国内药政导读
【创新与临床研究】
10.10,【CDE】关于公开征求《模型引导的罕见病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10日。
模型引导的药物研发(MIDD)可整合并使用所有可用数据,在非常有限的数据中探索疾病和药物作用的内在规律,减少罕见病药物研发的不确定性,加大研发成功率。
本指导原则旨在阐述定量药理学研究在罕见病药物研发中的价值、应用场景和一般考虑等问题,指导在罕见病药物研发过程中科学合理设计定量药理学研究以及有效应用定量药理学方法,为整体研发策略和新药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10.10,【CDE】关于发布《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SUSAR分析与处理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42号)
临床试验中发生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 SUSAR)是临床试验过程中产生并用于识别试验药物安全性信号和风险的重要数据来源之一。
本指导原则旨在对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试验药物安全性分析监测过程中,如何对 SUSAR 进行科学分析,以协助发现、识别药物安全性信号,从而助力后续开展试验药物的安全风险评估,为后续临床研发和风险管理提供思路和建议。
本指导原则不影响申请人对发现的其他安全性信号,如特别关注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of Special Interest,AESI)、已知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发生率的升高以及研究人群背景事件发生率的升高等进行的分析。
10.12,【CDE】关于公开征求《罕见病药物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11月12日。
这是本周第二份罕见病指南,CDE在推进罕见病可及性方面可谓不遗余力。
本指导原则旨在阐明临床药理学研究的一般考量,为罕见病药物研发过程中科学合理开展临床药理学研究提供指导。
指导原则主体内容包括五个章节,“前言”章节主要阐述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和适用范围;“一般考虑”章节主要阐述罕见病药物临床药理学研究的总体原则和特殊性;“研究设计的基本考虑”章节主要涵盖了研究人群、受试者样本量、用药方案以及药效学指标;“常见分子类型药物的临床药理学研究考虑”章节主要涵盖了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小分子药物以及其他类型药物的临床药理学研究考虑;“沟通交流”章节主要说明在沟通交流会议中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注册审批】
10.11,【NMPA】关于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号)
本文曾于2024年5月征求意见。发布后,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化学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注册证书、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等,下同)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至 6 个月期间,通过国家局在线提交药品再注册申请,生成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
药品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同时申请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如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要求另行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CMC与仿制药】
10.8,【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八十三批)的通告(2024年第37号)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83批,CDE已公示86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10.12,【药典会】关于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的公示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指导原则和药用辅料。
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的基本原则,是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识林会员可登录“中国药典数据库”查阅最新的“药典公示”。
【监管政策】
10.10,【NMPA】公开征求《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11月9日。
这是一份颇为特殊的文件,一些细节耐人寻味:
- 奖励最高可达100万。文中还仔细考虑了“多位举报人”的情形。
- 必须是举报“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才适用本文,才能得到优先核查处理。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举报人得足够专业,能够预判企业行为的严重性。
- 必须是“内部举报人”,但包含离职员工和临时工。“包括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 要想获得奖励,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首先就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也就是不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
- 要想获得奖励,举报人不能是”故意报复“,即“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也不能是“自首”,即“内部举报人组织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标准,可松可紧,也许会影响举报人的意愿。
- 除了严密保护举报人信息之外,也严控企业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企业、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笔者检索了最近1年内关于“药企,举报”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到大多数都跟医药代表和市场营销有关,还有告公司拖欠薪资的质量受权人(舒紫药业),这应该不属于本文范畴。与本文相关的,有被举报“虚假炮制中药饮片”的,“违规购进中药材”的(凌云制药),“生产销售劣药”的(凤凰白云山药业),“销售过期阿胶”的(企业认罚1万,但其违法行为是经举报人诱导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制药行业举报事件之一,是10多年前美国FDA处罚印度仿制药巨头兰伯西造假的过程(见《仿制药的真相》一书),有良知的兰伯西技术人员萨库尔发现公司在制药过程中忽视质量故意伪造数据,向上级库马尔反馈,库马尔向公司高层反馈没有结果,随后辞职。萨库尔冒着生命危险匿名向FDA举报,几经波折FDA对兰伯西的大部分药品下了禁令,最终兰伯西认缴5亿美金罚款。
相信本文会对不能合规经营的药企有相当的震慑作用。
10.11,【SAMR】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截至11月20日。
这份精心编写的合规指南为医药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并可以作为构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参考。
该指南分为四个主要章节,全面覆盖了学术拜访交流、商业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捐赠赞助资助、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返利折扣等九个关键业务场景,并对每个场景中的潜在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在规范具体业务行为时,指南采用了“应当”、“可以”、“建议”、“倡导”四个不同的监管级别,以确保不同行为得到适当的监管。特别是“应当”级别的要求,应被视为企业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针对医药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指南根据违法性风险的程度,将风险分为“禁止”、“避免”、“限制”、“关注”四个等级。其中,“禁止”级别的行为被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在具体的禁止事项中,捐赠赞助资助相关的活动占据了最多的“禁止”条目,共计7项。而“避免”级别的行为则分布在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返利折扣、捐赠赞助资助等场景中,共计5项。
【新药批准和报产】
9.30-10.13,NMPA发布8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8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必读岗位: - 注册(RA):需关注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更新,以便及时调整注册策略。
- 研发(R&D):应根据参比制剂目录选择正确的参比制剂进行研发工作。
- 质量(QA):需确保仿制药质量与参比制剂一致,符合监管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仿制药,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及生物类似药等,由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及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 参比制剂目录更新: 强调了第八十三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发布,包括多个通用名药品及其规格。
- 原研药品与进口药品: 明确列出了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以及未进口原研药品,包括其在美国橙皮书、日本上市药品中的参比制剂。
- 欧盟上市药品: 特别指出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
- 质量与监管要求: 规定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需满足质量要求及《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
- 放射性药物的特殊性: 提及放射性药物作为参比制剂的特殊考虑因素,如放射性、时效性等。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 - QA:确保产品质量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的修订要求。
- 注册:关注公示期内的反馈机会,及时提交企业意见。
- 研发:在新药开发中,考虑凡例修订对原料药和辅料的影响。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发布机构为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运营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公示征求意见: 强调了对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修订草案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 反馈机制: 明确了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流程,包括在线反馈、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
- 公示期限: 规定了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即2024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 无反馈视为无异议: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 联系方式: 提供了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详细信息,以便相关方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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