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药业知名律所 Hyman, Phelps & McNamara PC 在其博客上专门撰文表达对综合审评文件的意见。下面通过律师的视角来看看,FDA 在审评文件方面的这一变化可能有什么样的影响。
将批准申请的广泛流程提炼成一个单一流程的吸引力显而易见,有些人可能只对最终的提炼内容(是否批准)感兴趣。但,作为包含单独详细学科审评的旧式批准依据摘要(Summary Basis of Approval,SBA)和较新的精简综合审评的频繁使用者,我们发现综合审评的摘要性质缺乏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识别和理解审评中发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例如,在综合审评中,人们不能总是辨别出单个审评人员的意见。我们这些想要了解 FDA 如何在另一种情况下处理类似问题的人希望了解意见分歧是什么。综合审评的附加分析和信息部分仅包括“不同意执行摘要和跨学科审评部分的重要内容或不同意签名人决定”的审评人员的单独审评。但不包括在采取行动之前已得到解决的意见分歧。
综合审评的另一个潜在问题是,我们永远无法知道从个人审评中删除了哪些信息。例如,综合审评可能只是同意某项个人审评中的某些结论,但不包括该审评员认为有说服力的理由。对于那些希望了解 FDA 在其它情况下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人们来说,充分了解 FDA 的思维过程及其结论基础(即,“为什么”)尤其重要。
我们还遇到过基础审评中存在数据或其它客观错误的情况。综合审评包括各种分析的结论或结果,但没有展示审评员工作的内容,因此,很难理解 FDA 是如何得出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