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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质量法征求意见,脂质体CMC与非临床研究,人用经验中药新药CMC,药监行政裁量适用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质量法征求意见,脂质体CMC与非临床研究,人用经验中药新药CMC,药监行政裁量适用
2023-10-23
【创新与临床研究】
10.18,【CDE】关于发布《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3号)
由“版本历史”可知,本文曾于2022年9月征求意见,识林用户可用“页面比对”制作花脸稿,理解修订内容背后的监管思路。
人用经验是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以下简称“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临床实践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可用于支持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决策或注册申请。人用经验所用药物来源包括中医临床经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支持注册申请的人用经验应当是高质量的中医临床实践的科学总结。
为促进人用经验转化为注册审评证据,应当基于中医临床实践明确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药学关键信息。人用经验所用药物的药学关键信息一般包括处方药味(包括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等)及其用量、辅料、制备工艺、剂型、用法、日用饮片量等。
10.19,【CDE】关于发布《脂质体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脂质体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4号)
由“版本历史”可知,本文曾于2023年3月征求意见,识林用户可用“页面比对”制作花脸稿,理解修订内容背后的监管思路。
脂质体药物的组成、结构、尺寸、表面性质、药物包封率、存在形式等可能影响其稳定性、药物释放以及脂质体-生物膜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非临床指南适用于化学药物脂质体产品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包括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由于单抗、多肽或小分子等配体修饰形成的主动靶向脂质体药物以及环境响应类脂质体药物情况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此类脂质体药物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具体要求,但整体思路和部分共性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可借鉴本指导原则,并根据品种具体特点进行相应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
质量方面,脂质体药物的组成、结构、尺寸、表面性质、药物包封率、载药量、药物存在形式等可能显著影响其稳定性、药物释放以及脂质体-生物膜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而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需对脂质体药物的质量进行深入研究和有效控制。
【注册与审评】
10.12,【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类别确认沟通交流实例
识林用户可登录查阅“省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查询省局变更类文件。
四川局在本文中分享了9个实例,值得关注的包括:
- XX注射液申请变更生产场地,企业在场地变更中同时发生药液配制工艺变更,场地变更前:采用一步稀配工艺,原料药溶解时温度80;中间产品(配液)pH控制在9.0-9.4。场地变更后:增加浓配工序,控制pH值在13-13.2范围;稀配步骤全程控制水温<45℃,;中间产品(配液)pH控制在8.5-9.0。上述变更申请人提出拟按中等变更进行备案。
- XX缓释片,拟申请将制剂规模在原批量26万片/批的基础上新增40万片/批,变更后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原辅料种类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均与变更前保持一致,上述变更申请人评估为中等变更。
10.22,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注:仅列出国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多受理号仅展示其中一个,供参考。企业用户可至识林“CDE 药品审评报告”按发布时间查阅最新的上市药品信息。
受理号
| 药品名称
| 药品类型
| 注册分类
| 企业名称
| 承办日期
|
CXZS2300004
| 枇杷清肺颗粒
| 中药
| 3.1
| 吉林敖东洮南
| 2023-01-28
|
CXSS2101017
| 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注射液
| 治疗用生物制品
| 3.4
| 三生国健
| 2021-08-03
|
CXHS2000043
| 盐酸美金刚口溶膜
| 化药
| 2.2
| 齐鲁
| 2020-11-18
|
【政策法规综合】
10.17,【上海】关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基础信息填报阶段性时间安排的通知
一、第一阶段
系统将于2023年10月24日0时-10月25日24时阶段性关闭。企业须于2023年10月23日24时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完成信息填报。
二、第二阶段
系统将于2023年10月26日0时起再次开启,相关企业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进行信息填报。
三、重要提示
所有企业均应在2023年11月2日17时前完成信息填报,届时“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将关闭相关填报功能,不再受理。
10.18,【SAMR】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至今历经2000年、2009年、2018年三次修正。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第四条【经营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负责。
经营者应当遵守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产品全链条可追溯】 国家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从事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产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利用产品进行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10.19,【NMPA】公开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限。
下列产品为高风险产品:
(一)涉案药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血液制品、注射剂及其他生物制品等药品;
(二)涉案医疗器械属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品种;
(三)涉案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
(四)涉案产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其他特定人群;
(五)其他可以判断为高风险的产品。
10.20,【SAMR】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新药批准和报产】
10.16-10.22,NMPA发布1个新药批准,CDE受理2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深入理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求,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与国家标准实验室要求相符合。
- 研发:需关注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以及如何通过实验室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 市场:应了解实验室在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利用实验室成果进行市场推广。
文件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所有致力于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机构。特别针对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的质量标准研究与制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适用于中国境内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实验室建设目的:旨在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
- 实验室功能定位:作为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等各环节的质量标准研究与制定。
- 管理职责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验室的规划、评审管理,以及推进工作协调。
- 申报与建设流程:明确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报条件、建设期限、验收标准及运行管理。
- 运行与评估机制:规定了实验室的年度报告、综合评价及相应的奖惩措施,鼓励实验室的创新与国际合作。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变更类别确认沟通交流实例保持一致,监控变更实施过程。
- 注册:熟悉变更类别确认流程,准备和提交变更申请,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 研发:根据变更类别确认结果,调整研发策略和实验设计。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已上市化学药品和中药品种的药学变更,包括原料药、中药品种、注射剂等,由四川省审评中心发布,适用于持有人和相关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变更类别评估:强调变更类别的准确评估,中等变更需满足特定指导原则要求。
- 研究资料提交:变更需提供充分研究资料,以支持变更类别的评估和备案审查。
- 重大变更识别:对于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建议按重大变更处理。
- 质量标准变更:涉及质量标准限度变更的,应按重大变更报补充申请。
- 生产场地变更:场地变更伴随的生产工艺、设备变更,需全面研究并可能按重大变更申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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