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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DE新增5条注册变更问答,Q3C翻译稿,E2D征求意见,药典委拟提高的标准,福建省MAH委托细则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DE新增5条注册变更问答,Q3C翻译稿,E2D征求意见,药典委拟提高的标准,福建省MAH委托细则
2024-03-25
上周国内药政导读
【CMC与仿制药】
3.18,【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八十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3月29日。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78批,CDE已公示80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3.19,【药典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
对于药企,本文的关注点在于,接下来中国药典哪些品种标准或分析方法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涉及本公司的品种,有必要关注其进展,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表格中列明了121个品种和57个通用技术要求。
品种包括:
通用技术包括:
等等。
3.22,【CDE】关于公开征求 ICH《Q3C(R9):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实施建议和中文版意见的通知
中文版征求意见截至4月22日。
实施建议是待发布时即实施。
ICH原指南在2024年2月15日已进入Step4(即现行),相比前文,仅3.4 Analytical Procedures小节修订,变化内容如下:若仅存在 3 类溶剂,可用非专属性的方法如干燥失重来检查(如果该方法经过适当验证)。验证时应考虑溶剂挥发性对检测方法的影响。
残留溶剂的方法学验证应遵循当前版本的ICH指南Q2《分析方法验证》。
【注册与审评审批】
3.19,【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 新增5个问答,涉及变更补充申请填报
- 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截至2024-03-19,官网共发布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218条(其中有26条重复,实际共计192个)
CDE 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CDE 受理共性问题可点击查看。
3.24,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注:仅列出国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多受理号仅展示其中1个,供参考。企业用户可至识林“CDE 药品审评报告”按发布时间查阅最新的上市药品信息。
受理号
| 药品名称
| 药品类型
| 注册分类
| 企业名称
| 承办日期
|
CXZS2300014
| 一贯煎颗粒
| 中药
| 3.1
| 神威药业
| 2023-07-18
|
CXZS2300015
| 芍药甘草颗粒
| 中药
| 3.1
| 武汉康乐
| 2023-07-25
|
【政策法规综合】
3.13,【福建省】征求《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3月20日。
福建省跟进国家监管导向,发文严格监管上市许可人委托生产,对B证和C的证的要求明显趋严。
联想到去年福建省局核查中心监管人员发布的文献《福建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检查现状分析》,文中给出一系列数据,体现MAH的监管现状:“2021 年和 2022 年,福建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共受理各类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事项 145 个,其中委托生产 62 个(42.76%);共对省内 9 个地市 24 家委托生产企业开展了 32 次现场检查和 24 次文审检查,涉及药品品种 74 个;发现缺陷 204 项(主要缺陷 19 项,一般缺陷 185 项),集中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和文件管理这两个方面;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包括,MAH 建立的文件体系不能与委托生产有效衔接,药物警戒体系不健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以及纯 B 证 MAH 资质与能力不足等方面;面临的挑战包括,跨省延伸检查的开展,MAH 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风险识别,以及新检查技术的合理应用等。”
此次文件,对比旧文“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第1号)”,恰是在上述“资质能力不足”和“文件体系不能与委托生产有效衔接”等方面做了明确强调。
此外,附件中的《B类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大改,B证申请材料多达19条,具体到“受托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等等。
本文也可供其他各省药企参考,从而对接下来省局对MAH监管力度有更加充分的认知。
3.13,【CDR】关于公开征求 ICH E2D(R1)《上市后安全数据:个例安全报告管理和报告的定义和标准》指导原则草案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5月12日。
该ICH指导原则现进入第3阶段:区域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按照ICH相关章程要求,中国作为ICH的监管机构成员,需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并反馈ICH。
本指导原则最初基于ICH E2A指导原则的内容(该指导原则提供了上市前安全数据管理指导),并考虑了术语和定义应如何应用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上市后阶段。ICH E2B指导原则提供了关于传输个例安全报告(ICSR)的具体结构、格式、标准和数据元素的详细指导。ICH E2C指导原则包括了对汇总安全数据的定期报告的指导。
【新药批准和报产】
3.18-3.24,NMPA未发布新药批准,CDE受理1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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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 药物警戒部门(PV):深入理解并执行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和报告标准,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要求。
- 注册部门(RA):了解注册后安全性数据的定义和标准,以便在药品注册和维护过程中应用。
- 质量保证部门(QA):监督药物警戒活动的合规性,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特别针对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和报告。适用于ICH成员国(如中国、美国、欧盟等)的所有药品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 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定义:明确了ICSR的最低报告标准,包括至少一个不良事件/药物不良反应(AE/ADR)的描述。
- 安全性数据的分类:区分了自发报告和征求报告两种类型,并对它们的来源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 报告源:详述了包括医疗专业人士、消费者、文献、数字平台等在内的多种ICSR来源。
- 报告标准:强调了需要报告的内容包括AEs/ADRs、重要的安全发现以及其他观察,如用药错误、过量使用等。
- 报告时限:规定了加速报告的时间框架,要求在获得足够信息后的15天内提交报告。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熟悉分析方法验证的全过程,包括验证研究、生命周期管理、报告范围确定等,以确保质量控制流程的合规性。
- R&D(研发):需要理解分析方法验证的具体要求,以科学的方法开发和优化分析过程。
- QAC(质量控制):必须掌握分析方法验证的测试和评估方法,确保日常质量控制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 注册部门:应了解分析方法验证的法规要求,以便在药品注册文件中准确呈现相关信息。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分析程序验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机构包括生物科技公司、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发布机构为国际协调会议(ICH)。 文件要点总结: - 分析方法验证目的:验证分析程序适用于预定目的,如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验证研究设计:应设计验证研究以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分析程序满足其目标,包括性能特征和相关标准。
- 生命周期中的验证:在分析程序的生命周期中,可能需要部分或全部重新验证,以应对变更。
- 报告范围:分析程序的报告范围应包括所有可报告结果的值,确保精度和准确性。
- 稳健性评估:评估分析程序在预期操作环境中的适用性,包括对分析程序参数的故意变化。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残留溶剂的分析程序和报告水平符合ICH Q3C(R9)指南要求。
- R&D(研发):在药物合成过程中,选择和使用溶剂时应考虑本指南的分类和限制。
- Production(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和监测残留溶剂,确保符合PDE标准。
- Analytical Chemists(分析化学家):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验证残留溶剂的存在,并考虑溶剂挥发性对测试方法的影响。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中的残留溶剂问题,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以及原料药。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不同企业类别。由国际协调会议(ICH)发布,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药品注册和生产。 文件要点总结: - 分析程序修订:对于仅存在3类溶剂的情况,可以使用如干燥失重这样的非专属性方法,前提是该方法经过了适当的验证,并考虑了溶剂挥发性对测试方法的影响。
- 方法验证:残留溶剂的分析方法验证应遵循ICH指南Q2《分析方法验证》的当前版本。
- 残留溶剂分类:根据风险评估,将残留溶剂分为三类,其中1类溶剂应避免使用,2类溶剂应限制使用,而3类溶剂具有较低的毒性潜力。
- 暴露限值建立方法:为残留溶剂建立的允许日暴露量(PDE)基于最相关的动物研究的无观察到效果水平(NOEL)或最低观察到效果水平(LOEL)。
- 报告残留溶剂水平:供应商应提供关于辅料或药物成分中残留溶剂含量的信息,以帮助制药产品制造商满足本指南的标准。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流程符合指导原则要求。
- 生物制品研发:在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方法开发阶段,遵循验证策略。
- 注册:在提交生物制品注册资料时,确保包含符合指导原则的验证数据。
- 生物制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监控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方法的性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的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方法验证,包括体外和体内测定法,主要针对相对效价测定。适用于中国药典的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 文件要点总结: - 验证方案设计:强调验证方案应包含验证设计、指标、可接受标准及数据分析计划,确保方法适合检测要求。
- 验证指标与策略:明确专属性、相对准确度、精密度、线性和范围等验证指标,以及相应的验证策略和评价方法。
- 数据统计分析:要求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如对数转换和方差分析,确保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
- 验证结果记录与监控:验证结果应详细记录,并通过统计过程控制等方法持续监控方法性能。
- 再验证要求:在方法或工艺变更时,根据变更程度确定再验证的范围和策略。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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