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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GT临床沟通交流,血液制品GMP附录拟修订,Q7A问答中文,PV委托管理团体标准,第三批鼓励仿制目录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CGT临床沟通交流,血液制品GMP附录拟修订,Q7A问答中文,PV委托管理团体标准,第三批鼓励仿制目录
2024-01-01
本周生效的重点法规指南
上周国内药政导读
【CMC与仿制药】
12.25,【CFDI】关于公开征求《ICH Q7 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问答》中文翻译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月6日。
Q7A是国内原料药厂耳熟能详的ICH指南文件了,此次征求意见的是Q7A问答的中文翻译稿。
查阅“版本历史”,Q7A正文中文翻译稿于2020年12月征求意见,但迄今为止还未发文正式“适用”。
ICH页面可知,Q7A与问答分别于2000年11月和2015年6月发布,此后均无修订。
12.25,【卫健委】关于印发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通知
继10月份公示后,卫健委拟定《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第三批目录),收录39个品种,涉及75个品规、13种剂型,覆盖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抗感染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放射性诊断剂、心血管系统用药等12个方面治疗用药。
卫健委的解读中,指出前两批鼓励仿制药品(共计50个品种)颇有成效:
- 33个品种已获批上市,覆盖抗感染用药、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神经系统用药等15个方面治疗用药,其中包含7个罕见病用药。
- 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保障药品供应。前2批目录已上市的33个品种中,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品种15个,2家企业生产的品种6个,1家企业生产的品种12个;目录发布前已有上市药品,发布后有新增生产企业的品种9个。
- 药企得到实惠。前2批目录中,已有14个药品通过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予以上市许可,已有12个品种通过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
12.26,【NMPA】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四批)的通告(2023年第67号)
截至目前,NMPA已发布参比制剂目录74批,CDE已公示77批。
识林用户可登录“中国参比制剂库”查阅。
12.28,【药典会】新增多篇化药、生物制品、中药标准草案的公示
具体请查阅识林“药典会标准公示”页面。
其中适用面较广的有:
其中,ADC总论重点阐述抗体偶联药物和其组成部分 ( 抗体、有效载荷、连接子或有效载荷-连接子)的相关要求,涉及抗体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对目前非常热门的ADC的CMC药学研究和生产质量管理都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药典针对化学药提供质量标准限度和分析方法,但对于生物制品,会通过总论和各论阐述具体产品的生产过程,这应算是生物制品一大特色。为何有此区别?建议感兴趣的识林用户阅读《为生物制品注册人辨析“制造检定规程”的来龙去脉》。
【注册审评】
12.29,【CDE】关于发布《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相关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60号)
本文曾于2023年7月征求意见。正式文即日起实施,虽名为沟通交流,但有许多技术内容指导研发和临床。
通过“页面比对”制作花脸稿,正式文包含下列修订内容:
- 增加“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讨论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
- 增加“一般在早期探索性临床试验中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探索产品安全性,则主要终点指标设置为安全性观察指标等。”
- 增加“参考同类产品...正在进行的已有初步数据的临床研究...”,而不只是“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
以上仅为部分,建议企业用户利用“页面比对”制作花脸稿仔细阅读修订内容,进一步理解监管导向。
【GMP与检查】
12.26,【NMPA】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增加对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环节信息化和可视化的相关要求。
二、修订内容包括: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督促浆站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原料血浆采集、贮存、运输及检验数据的规定。
(二)参照生物制品附录中疫苗生产及检验信息化记录的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同时还新增了基于风险对关键生产、检验环节采取必要的可视化监控措施的要求,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三、本次修订工作,组建了由国家药品检查尖兵“百人计划”的专家组成的血液制品附录修订小组,经认真讨论研究并汇总专家组意见建议,形成了修订稿。
【政策法规综合】
12.26,【上海医药行业协会】药物警戒活动委托质量管理规范
又一份大家喜闻乐见的团标发布。
本文件规定了药物警戒委托的程序和要求,界定了委托内容、委托质量目标等。本文件适用于临床试验申办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人委托药物警戒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含集团内商业公司)药物警戒活动委托。
回想2022年12月发布,2023年3月1日生效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从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的要求,改为“企业负责人...负责配备或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但第二十条仍然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
至于PV可以外包的依据,则见于GVP《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5)第三节,委托管理。
因此,MAH仍需建立PV体系,但PV工作可以外包。
相信B证企业应该会充分利用GVP外包,并从这份团标中获益。
团标尽管非强制,但也是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标、地标、行标、企标),并且这份团标由由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并参与编写,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新药批准和报产】
12.25-12.31,NMPA未发布新药批准,CDE受理6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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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部门):应全面理解并执行GMP规范,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要求。
- QC(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管理及原料药检验,确保检验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生产部门:必须遵守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 工程部门:负责设备维护和校准,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 注册部门:了解注册相关的GMP要求,确保注册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原料药,包括无菌和非无菌原料药的生产。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的原料药生产。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发布机构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监管机构。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原则:强调所有参与生产活动的人员都应负责质量,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和文件体系。
- 人员资质与卫生:规定了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培训以及卫生要求。
- 厂房与设施要求:对厂房设计、建造、维护以及公用设施的监控和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 设备维护与校准:强调了设备的设计、维护、清洁和校准的重要性,以及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和管理。
- 物料管理与生产控制:涵盖了从物料接收到生产操作的全过程控制,包括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混合、污染控制以及包装和贴签操作。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部门):应全面理解并执行GMP原则,确保所有相关活动符合规定要求。
- 生产部门:必须遵循文件中关于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清洁、校准以及计算机化系统的规定。
- 研发部门:在API的初期研发阶段,应考虑GMP原则以确保产品质量。
- 临床部门:在临床试验阶段使用API时,应遵守特定的GMP实践,确保临床试验材料的质量。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从自然来源回收或这些过程的任何组合方法生产的活性药物成分(API)的GMP指南。不包括疫苗、全细胞、全血和血浆、血浆分馏产品、基因治疗API。适用于人类药品(药用)产品的API制造,包括生物技术公司、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强调所有参与制造的人员应负责质量,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 人员:确保足够的合格人员参与API的制造,并进行定期培训。
- 建筑与设施:建筑设计应便于清洁、维护,并最小化污染风险。
- 生产设备:设备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确保不影响API的质量,并定期校准。
- 文件和记录:所有相关文档应按照书面程序准备、审核、批准和分发,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材料管理:建立材料接收、鉴定、隔离、存储、取样、测试和批准或拒绝的书面程序。
- 生产和过程控制:监控生产步骤的进展并控制过程变异性,确保API的一致性。
- 验证:包括验证政策、文件、资格认证、过程验证方法和周期性审查已验证系统的程序。
- 变更控制:建立正式的变更控制系统,评估可能影响中间体或API生产和控制的所有变更。
- 投诉和召回:记录并调查所有质量相关的投诉,并制定召回程序。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ICH Q7 Guideline适用岗位(必读)- QA: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CH Q7要求。
- 生产:遵守GMP规范,特别是在生产操作和设备清洁方面。
- 质量控制:执行原料、中间体和API的检验,确保符合规格。
- 注册:理解ICH Q7在注册文件中对API起始物料的定义和要求。
- 研发:在API开发阶段即考虑GMP要求,特别是在细胞培养/发酵过程中。
工作建议- QA:定期审查和更新SOPs以符合ICH Q7的最新要求。
- 生产:确保所有生产活动遵循ICH Q7规定的GMP原则。
- 质量控制:对原料和产品进行彻底的检验,包括微生物、残留物等。
- 注册:在注册文件中明确API起始物料的定义,并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 研发:在研发阶段即考虑ICH Q7对生产过程和控制的要求。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的活性药物成分(API)的生产,包括用于临床试验的API和通过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API。适用于原料药、中间体的GMP生产,不涉及制剂。发布机构为国际协调会议(ICH),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制药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文件要点- 质量单位独立性:强调质量单位需独立于生产部门,以保证质量决策的公正性。
- 文件和记录:要求记录应至少在API完全分销后保留3年,确保可追溯性。
- 清洁验证:强调清洁验证的重要性,包括设备清洁时间限制和清洁间隔的确定。
- 供应商评估:要求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关键物料供应商进行更深入的评估。
- 变更控制:强调API生产中的任何变更都需经过严格的变更控制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 一、适用岗位 工作建议: - QA:确保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附录要求。
- 生产管理:根据附录要求,制定和执行生产操作规程。
- 研发:在生物制品研发阶段,考虑附录中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 注册:在产品注册过程中,确保符合附录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采用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生物组织提取、活生物体繁殖等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等。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生产。 三、要点总结 - 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生物制品生产应符合附录要求和国家规定,特别注意生物过程和材料的固有可变性。
-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对整个生产活动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控制。
- 人员培训与健康要求:关键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和年度考核,特定岗位人员需接种疫苗并纳入健康档案。
- 生产环境与设备: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应与产品和操作相适应,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污染。
- 质量管理:应按照药典和国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数据,确保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自检或内审。
- 生产负责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培训和考核。
- 质量负责人:建立和维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放行药品符合法规和标准。
- 药物警戒负责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主体责任落实:持有人需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关键岗位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资质要求。
-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持有人应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过程。
- 变更控制与追溯: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
-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PV(药物警戒)专员/负责人:应全面理解并执行药物警戒活动,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 QA(质量保证):需监督药物警戒体系的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体系及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 研发部门:应配合药物警戒部门,提供必要的研发数据支持风险评估。
- 注册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考虑药物警戒要求,确保注册资料的合规性。
- 临床部门:在临床试验期间,负责药物警戒活动的实施,包括安全性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临床试验申办者的药物警戒活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药物警戒体系建立:持有人必须建立与药品安全性特征相适应的药物警戒体系,包括机构、人员、制度和资源。
- 风险管理:持有人应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 监测与报告:持有人需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报告。
- 质量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应纳入质量保证系统,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及时报告安全性问题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部门):确保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建立和维护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经营活动的全面管理,确保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
- 药品监管人员:了解监督检查程序和法律责任,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各类药品,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发布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变更要求,强调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和行为的规范。
- 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设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特殊药品管理:对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和使用提出了特别规定。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动物细胞基质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符合新修订标准。
- 生物制品研发(R&D):依据新标准调整动物细胞基质的制备流程和质量控制策略。
- 生产(Production):根据新标准优化生产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领域,特别针对动物细胞基质的制备及质量控制。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和原料药,由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执行。 文件要点总结: - 标准草案公示: 强调了对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标准草案的公示,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意见反馈机制: 明确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馈流程,包括在线反馈、书面反馈及联系方式。
- 公示期限: 规定了公示期为90天,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3月28日。
- 无异议默认: 指出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草案无异议。
- 联系信息提供: 提供了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详细信息,以便相关方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研发(R&D):必读。应根据新标准更新质粒DNA构象测定的实验方法和流程。
- 质量控制(QC):必读。需确保质控流程与新标准一致,更新检测方法。
- 注册(RA):必读。需了解新标准对注册文件的影响,准备相应的注册资料。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领域,涉及质粒DNA构象测定法的国家药品标准,由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适用于研发、生产和注册相关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新标准制定:明确了国家药品标准中关于质粒DNA构象测定法的新标准草案,强调了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的重要性。
- 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三个月,鼓励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和反馈,以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 反馈要求:要求异议反馈需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且需加盖公章或签名,体现了对反馈质量的严格要求。
- 公示期限:明确了公示期限为90天,从2023-12-27至2024-03-27,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反馈时间框架。
- 联系方式:提供了详细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以便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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