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政每周导读:eCTD 实施范围扩大,药品反垄断指南落地,mRNA 疫苗非临床、疫苗说明书、口固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猴痘疫苗药学等指南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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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eCTD 实施范围扩大,药品反垄断指南落地,mRNA 疫苗非临床、疫苗说明书、口固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猴痘疫苗药学等指南转正
笔记 2025-01-27 1.23,【CDE】关于发布《预防用 mRNA 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7号) 1.23,【CDE】关于发布《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6号) 1.23,【CDE】关于发布《预防用猴痘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8号) 1.21,【NMPA】关于简化港澳已上市传统口服中成药内地上市注册审批的公告(2025年第7号) 1.23,【CDE】关于发布《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9号) 1.23,【NMPA】关于扩大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实施范围的公告(2025年第10号) 1.26,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1.24,【SAMR】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20-1.26,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3个NDA 【早期开发与临床】 1.23,【CDE】关于发布《预防用 mRNA 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7号) 本文曾于2024年8月征求意见。 本指导原则所指 mRNA 疫苗是将外源基因序列经过转录等工艺制备的 mRNA,通过特定的递送系统导入细胞并表达目的蛋白、刺激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从而使机体获得免疫保护的一种核酸疫苗。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预防人类感染性疾病的以 LNP 为递送载体的 mRNA 疫苗,包括非复制和复制型 mRNA 疫苗。 由“花脸稿”可知,现行版本的改动相当多,而且多处涉及操作方式的变化。遵循现行版本之余,专业人士可仔细阅读花脸稿,体会审评的侧重点。 【药学研究】 1.23,【CDE】关于发布《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6号) 本文曾于2024年7月征求意见。 尽管篇幅短小,花脸稿也值得一读,可以看到
1.23,【CDE】关于发布《预防用猴痘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8号) 本文曾于2024年8月征求意见。 在研发猴痘疫苗时,建议结合病原体特点和感染保护机制以及已有的研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 技术路线和研发策略的多样化特点。选择疫苗毒株或抗原序列时,除采用猴痘病毒毒株外,也可考虑采用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其他正痘病毒毒株;目标抗原优先选择猴痘病毒特异性目标抗原。 目前仅识别了少量的猴痘病毒特异性的保护性抗原,需持续开展有效性抗原筛选研究工作;此外,抗原的合理组合也是提高猴痘疫苗有效性的方式之一。 在免疫机制和抗原组分等方面的研究基础上,可结合新的给药装置(如微针等)和不同给药方式(如皮下、皮内、粘膜给药等)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和优化疫苗免疫原性,增加疫苗可及性及临床依从性。 【注册审评与变更】 1.21,【NMPA】关于简化港澳已上市传统口服中成药内地上市注册审批的公告(2025年第7号) 本文曾于2024年12月征求意见。 本公告适用于由香港、澳门特区本地登记的生产企业持有,并经香港、澳门特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且在香港、澳门特区使用15年以上,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传统口服中成药。 大湾区分中心协助CDE承担香港、澳门特区已上市传统口服中成药在内地的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 审评部门参照现行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并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 本文源自2020年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简化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广东局曾于2021年发布《关于简化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的公告》,风险较低的外用中药已先行一步。据医药经济报数据,截至2024年12月份,共有15个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药品种通过该途径在内地获批上市。其中,香港13个,澳门2个,实现澳门中成药首次成功在内地上市注册。 目前港澳中药在内地市场份额仍很小,这也可能意味着市场机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统计显示,2021年至2023年,从港澳进口的中药金额年均约14亿元。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中药工业营业收入达到7095.2亿元,其中中成药生产营业收入4922.4亿元。 1.23,【CDE】关于发布《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9号) 本文曾于2024年8月征求意见。 在首次上市注册申请撰写说明书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依据已获得的注册临床试验相关数据进行临床信息的总结和描述。 在上市后说明书修订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结合疫苗上市后变更情况、临床使用信息的积累等及时完善和修订相关内容,同时应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如安全性方面提供上市后临床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他安全性监测信息等。 建议会员阅读“花脸稿”,除了指南里的“可写”,也可以看到哪些“不可写”。 1.23,【NMPA】关于扩大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实施范围的公告(2025年第10号) 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中eCTD实施范围基础上(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自2025年1月27日起,化学药品1类至5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化学药品2类、3类、4类、5.2类的上市许可申请,以及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至3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2类和3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 采用eCTD进行申报的,申请人按照现行的eCTD技术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eCTD电子申报资料。鼓励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提交eCTD电子申报资料,具体操作请参考《关于试行以网络传输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的通知》。 识林会员可点击主题词【eCTD】,随时查阅eCTD来龙去脉和各国指南。 1.26,CDE 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注:仅列出国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多受理号仅展示其中1个,供参考。企业用户可至识林“CDE 药品审评报告”按发布时间查阅最新的上市药品信息。
【监管政策综合】 1.24,【SAMR】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本文曾于2024年8月征求意见。此次转正,也同时废止了2021年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大量具体的垄断行为描述: 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包括:
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包括:
【新药批准和报产】 1.20-1.26,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13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岗位必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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