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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变更指南定稿,2026年1月15日正式适用
出自识林
欧盟变更指南定稿,2026年1月15日正式适用
2025-09-24
9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发布了最终版《药品变更指南》(Variations Guidelines) ,明确该指南自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适用。该指南现行版发布于2013年8月 ,分别在2024年6月 和2025年6月 两次征求意见。
此前2025年1月1日,欧盟《药品变更法规》(Variations Regulation)修订版 正式生效,此次指南发布,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欧盟的新变更法规体系。
《药品变更法规》规范了欧盟范围内人用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sation)变更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修订旨在通过简化和优化流程,减轻制药行业行政负担,同时确保药品质量、效力与安全性标准不变。修订内容涉及变更 类别的细化、申请流程的调整以及所需提交文件的规范。
《药品变更指南》涵盖变更类别主要包括:IA类微小变更 (minor)、IB类微小变更、II类重大变更 (major)、补充申请 (Extension,涉及组分的重大变更,翻译取其意义)。变更类别的划分依据其对药品安全性、效力和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这些分类与2013年版指南保持一致,具体定义则可至《药品变更法规》查阅。
预期EMA接下来会相应地更新各类变更问答。识林会员可关注【最近更新】和主题词【变更 】保持跟进。
出口欧洲药企需关注EMA文件中的实施细则
EMA在同日更新了《修订后的变更框架应用指南》 。在实施细节方面,对于2026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变更申请,仍需遵循旧版变更指南。对于2026年1月15日起提交的变更申请,需使用更新后的电子申请表(electronic Application Form,简称eAF)版本,并按照新指南要求进行操作。
对于IA类变更,其实施日期而非提交日期作为适用旧版或新版指南的参考节点。若IA类变更在2026年1月15日前实施,则需在该日期前使用旧版eAF提交。此时如果在2026年1月15日之前没有提交年度更新,则MAH 应优先将已实施的变更作为提前的年度更新提交,或者作为年度更新之外的单独通知提交。若在2026年1月15日起实施,则以首个实施的IA类变更启动新的年度更新周期,除非该变更符合年度更新豁免条件。
最常用的将是罗列大量情形和分类的附录表格
指南比2013年版多了近20页,主要就是对附录表格的更新。指南还对附录做了重点说明,指导药企应用,现将部分要点编译如下,具体内容详见指南。
附录为变更分类提供框架,涵盖四大类别:E) 行政变更;Q) 质量变更;C) 安全性、有效性及药物警戒 变更;M) 血浆主文件与疫苗 抗原主文件的特定变更。
当在申报资料等提交内容中引用变更情形时,需使用变更代码。代码采用 X.N.x.n 结构。X 代表附录章节字母(E、Q、C 或 M);N 代表章节内罗马数字节段编号;x 代表节段内小写字母分节;n 代表具体变更条目的数字编号。
附录明确列出应归类为 IA 类微小变更或 II 类重大变更 的条目,并指出哪些 IA 类变更需依据法规条款进行立即通报。IB 类微小变更作为默认类别,附录不穷举其清单。附录不涉及上市许可补充申请的分类,补充申请类变更由《药品变更法规》附录 I 单独列出。
若某变更情形不满足附录中 IA 类变更的全部条件,申请人 可默认将其作为 IB 类变更提交,除非该变更根据本附录或《药品变更法规》相关建议明确归类为 II 类变更,或申请人认为该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若主管部门认为默认提交的 IB 类变更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要求申请人升级为 II 类变更处理。
附录界定“检验规程”(test procedure)等同于“分析方法 ”(analytical procedure),“限度”(limits)等同于“可接受标准”(acceptance criteria)。“质量标准属性”(specification attribute)指设有检验规程与限度的质量属性,如含量 测定、鉴别 、水分。因此,增加或删除质量标准属性包含其对应检验方法与限度。
当同一方法、工艺 或物料 同时发生多项微小变更 ,或活性物质 或成品质量信息进行重大更新时,申请人应评估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总体影响,并据此选择适当分类进行申报。
若变更涉及治疗适应症 、用法用量或最大日剂量,监管部门需相应地审评质量文件。由此产生的质量文件变更,如杂质 限度修订,应按照附录 Q 章提交相应质量变更申请。若变更导致产品信息修订,该修订视为原变更的一部分,更新后的产品信息及译文需随申请提交,并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供样稿。
申报资料中若引用“现行版”药典,药典更新无需通报监管部门,但持有人应在六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典要求。附录中对欧洲药典的引用仅适用于活性物质或辅料 各论或通则,不适用于成品各论。
支持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的申报资料内容发生任何变更 时,应提交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审评。若证书因此修订,相关上市许可需相应更新。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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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注册专员(RA) :必须熟悉变更分类和程序,确保变更申请符合EMA要求。质量保证(QA) :监督变更流程,确保所有变更符合质量标准。研发(R&D) :在变更药品研发阶段,需遵循指南,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的变更分类、操作程序和文件提交,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欧盟地区的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变更分类详情 :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变更,如I类、II类、III类变更,及其对应的审查要求。变更审查程序 :强调了根据变更类别,遵循第II, IIa, III和IV章规定的审查程序。文件提交要求 :规定了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类型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变更操作指导 :提供了变更操作的具体指导,包括变更的申请、评估和批准流程。利益相关者咨询 :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变更指南的咨询过程,以提高指南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注册(RA) :必读。需熟悉修订后的变更框架,更新注册流程和文件,确保从2026年1月15日起使用新的变更指南和电子申请表(eAF)版本。研发(R&D) :必读。需了解变更分类和程序,以便在产品开发阶段考虑未来的变更管理。质量管理(QA) :必读。需掌握变更指南,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变更符合新规定,并及时更新相关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类用药的变更申请,涉及创新药和仿制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实施和提交,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欧洲委员会(EC)发布了关于修订后的变更框架应用的最终指南,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提交至EMA的变更申请,新指南将于2026年1月15日生效。在2026年1月15日前,持有人应继续遵循当前的变更指南和程序指导。对于I型和II型变更,提交日期在2026年1月15日前的遵循现行指南,之后的遵循新指南。I型变更以实施变更的日期为准,2026年1月15日前实施的变更应在此前提交,之后实施的变更将启动新的年度更新周期。所有在2026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变更不得使用新的变更分类和电子申请表,否则将不予验证。EMA和CMDh将发布更多关于新变更类别实施的指导,利益相关方应监控EMA和HMA网站上的网页,并采取必要措施准备系统、流程、程序和文件,以符合修订后的变更框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本文件适用于制药行业的“注册”岗位,因为他们需要了解和遵循欧盟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的详细指南,以确保药品注册和变更符合欧盟法规要求。 对于“QA”岗位,他们需要根据这些指南来监督和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流程与欧盟标准一致。 “研发”岗位需要了解这些变更指南,以确保在药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 工作建议:
“注册”岗位:必须熟悉这些变更指南,并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申请时严格遵守。建议定期更新知识,以跟上欧盟法规的任何变化。 “QA”岗位:应根据这些指南审查和批准所有质量控制流程的变更,确保所有变更都经过适当的验证和文件记录。 “研发”岗位:在进行药品开发和变更时,应参考这些指南,以确保研发活动和结果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地区的人用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通过集中程序、相互认可程序、分散程序和纯粹国家程序授权的药品。涉及的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和跨国药企。
要点总结: 欧盟委员会法规(EC)1234/2008详细规定了人用药上市许可变更的审查程序。指南涵盖了从提交变更申请到最终结果的各个步骤,包括不同类型的变更如轻微变更(Type IA和IB)和重大变更(Type II)。特别强调了变更申请的电子提交要求、工作共享程序以及紧急安全限制的实施。指南还详细说明了年度流感疫苗和冠状病毒疫苗的变更处理,以及如何应对公共健康紧急情况。此外,还包括了关于儿科法规合规性声明的要求。这些指南自2026年1月15日起适用,之前的提交应遵循2013年的指南。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注册专员(RA) :必须熟悉变更分类和程序,确保变更申请符合EMA要求。质量保证(QA) :监督变更流程,确保所有变更符合质量标准。研发(R&D) :在变更药品研发阶段,需遵循指南,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的变更分类、操作程序和文件提交,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欧盟地区的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变更分类详情 :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变更,如I类、II类、III类变更,及其对应的审查要求。变更审查程序 :强调了根据变更类别,遵循第II, IIa, III和IV章规定的审查程序。文件提交要求 :规定了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类型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变更操作指导 :提供了变更操作的具体指导,包括变更的申请、评估和批准流程。利益相关者咨询 :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变更指南的咨询过程,以提高指南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注册(RA) :必读。负责理解变更分类和程序,准备和提交变更申请。质量保证(QA) :必读。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合规性,并监督变更实施。研发(R&D) :必读。在变更涉及产品开发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药物警戒(PV) :必读。在变更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或药物警戒系统时,负责相关文档的更新和监管沟通。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和兽用药品的上市许可变更,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发布机构为欧盟,涉及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变更分类及程序 :明确了不同类型变更(Type IA, IB, II)的分类和相应的审查程序。文件提交要求 :强调了提交变更申请时所需文件的详细要求,包括行政变更、质量变更、安全性、有效性和药物警戒变更等。紧急安全限制 :规定了在公共健康风险情况下,可采取的紧急安全限制措施。儿科法规合规声明 :简化了在儿科法规下,将合规声明添加到上市许可中的程序。工作共享程序 :介绍了在涉及多个上市许可的变更时,如何通过工作共享程序减少重复工作。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注册部门 :负责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的申报和监管合规性。QA部门 :确保变更流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研发部门 :涉及药品变更的技术评估和支持文件准备。市场准入 :了解变更对市场准入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影响。工作建议:
注册部门:密切关注变更分类和申报要求,确保及时合规提交变更申请。 QA部门:审核变更流程,确保符合GMP和相关法规要求。 研发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变更的科学合理性。 市场准入:评估变更对市场策略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市场应对措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品和兽用药的上市许可变更审查,涵盖了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类型,特别指出不适用于原料药和某些简化注册程序的药品。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药品注册和监管,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变更分类与审查 :根据对公共健康影响的风险等级,将变更分为不同类别,并规定相应的审查程序。年度报告系统 :引入年度报告系统,针对某些微小变更,以简化流程并减少监管负担。变更提交要求 :明确每个变更都需要单独提交,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变更进行分组提交。工作共享程序 :为多个上市许可的变更审查建立工作共享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变更实施时机 :规定了不同类型变更的实施时机,确保变更在获得适当审查和批准后实施。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原料药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监控质量体系运行。 QC(质量控制):负责原料药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生产:负责按照GMP要求进行原料药的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合规。 工程:负责厂房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领域的原料药生产,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适用于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国际通用标准。
文件要点总结: 原料药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调了从质量管理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管理。首先,文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机构职责,特别强调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规定了自检、产品质量回顾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方面,规定了资质、培训和卫生要求,确保员工符合岗位需求。厂房与设施章节详细规定了设计建造、公用设施和特殊隔离要求,以保证生产环境的适宜性。设备章节则涉及设计建造、维护保养、校准和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文件还特别提到了无菌原料药的生产特点,包括生产工艺、厂房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过程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这些都是确保原料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