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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问题识林专家点评
出自识林
2015-11-11 识林
对于生物制品的通用名命名规则如何制订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生物类似药(下称“生似药”)概念的推出和法规的出台,这一争议更趋白热化。我们以下避开商业竞争的角度,只从生物药本身特性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目前,WHO正在制订一个针对所有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即:无论是生物类似药与否,都建议在通用名后加由四个随机字母组成的后缀。
自2005年来,国际监管机构对于模仿专利到期原研产品的生物制品纷纷采用“生物类似药”这一专有名词,而非继续沿用化学药品“仿制药”的概念。这背后的科学依据和思考是由于生物技术产品其分子量大,结构和工艺复杂,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做不到与原研产品完全一致。这也是欧盟、WHO、日本和美国FDA先后分别制定生似药研发的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生似药的研发必须从药学方面的比对入手,“生似药”确立其在药学和临床前特性与原研产品的相似性后,再根据产品特点设计合适的临床研究,确立临床安全有效性方面的相似性,并同时对“生似药”的免疫原性作尽可能多的考察。整个开发程序和所要完成的研究和规模,与化学仿制药相比是非常不同的,可谓耗时和耗力。市场上也经常看到大型制药公司“生似药”开发失败或暂停的通告, 说明这类产品研发的不易。
另一方面,通过生似药技术指导原则开发并获准上市的产品目前还不多, 上市时间也短, 尤其是单抗类产品。在经验不足,很难判断生似药实际临床使用时的安全有效性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与产业界一致认为生类似药上市后还需要做大量的药物警戒研究或观察,以评估该生物类似药上市后的获益与风险以确定生似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此,在收集不良事件时能够准确区分这类产品就十分有必要。再者,基于目前大家对生似药的认识还处在比较浅显的阶段,对一些问题还没有公认的答案,例如,生似药的适应症能否依据在某一适应症上测试的有限数据获得与原研产品完全一致的标签(适应症完全外推)? 临床使用上医师药师是否可以自由切换或替代?
综上所述,目前普遍认同生似药和原研药不是完全一样的。具体到临床使用方面,如果在产品通用名称上没有区别,患者和医师药师很容易沿用化学仿制药的思维模式,即:相同通用名药物的适应症一致,安全有效性一致,可以自由替换。此外,在命名上区分得越清楚,在企业层面和监管层面上越有利于对这类药品的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一旦问题发生也比较容易迅速确定是哪个厂生产的哪一个药物,并查找根本原因。尤其当生似药所批准的适应症与原研药不完全相同时,命名上的区分就显得更有意义。
美国FDA、WHO建议通过加不同的后缀来区别原研药和生似药的做法,在我看来是一种审慎地做法,目前阶段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患者安全用药。因为目前的经验告诉我们,生似药不同于原研药品,既然不完全相同,或者我们不知道是不是完全相同,那么有区别的通用名就可以提醒大家两者之间可能有差别,应注意观察,并且在收集药物警戒信息时避免混淆。
大家也知道,目前欧洲对于生似药授予了与原研药完全相同的通用名。但欧盟在其它监管程序上做了严格规定,例如,要求生物制品开具处方的时候必须使用商品名,在药物警戒系统上也要求标明商品名和批号,要求在批准生物类似药时需要在敏感人群上验证安全有效性,对生似药和原研药之间的类似性做一个全面的评估来降低风险,确保患者利益。每个国家地区的监管当局都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对风险的承受度作出相应的决策。
下面我想简单谈谈我国生物制品命名的情况。相较欧美,我国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之前我国生物技术产品的命名根据作用靶点、工艺特点来命名,近年来也开始采纳INN(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国际非专利名)名称并赋予其中译名,但一直以来没有形成明确的原则。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对于作用于同一靶点、氨基酸序列非常类似的生物制品,可能有三大类别,1)原研生物制品;2)2015年1月我国“生物类似药研发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颁布之前按照新药途径开发的非原研生物制品(简称非原研生物药);3)按照生似药指导原则正在开发的一些生物制品。与化药仿制药不同的是:生似药以及非原研生物药的适应症和原研药不一定相同。 如果不能获得适应症外推,生似药批准的适应症将少于原研药;而对于非原研生物药,由于没有与原研药做任何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头对头比较研究,通常所获得的适应症也与原研药有很大不同。试想,未来这三种作用于同一靶点、氨基酸序列非常类似、但适应症不完全相同的生物制品同时存在于市场上,假设这三类药品的通用名没有区分,势必会在临床使用上带来非常大的混淆。我国是仿制药大国,普通医生和患者的认知都是基于仿制药的经验:相同通用名的药品应该适用于同样的疾病或者同样的人群,应有同样的疗效和安全性。但是这样的推断对于生物制品可能是不恰当的,这会给患者、医生,乃至监管当局的公信力都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后,也不容易快速甄别出问题出现在哪一个产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同理,非原研生物药如果与生似药的通用名一样,也不合适。对于这两种按照不同技术要求、不同等级的循证证据获得批准的药品,可能持有不同的说明书(适应症, 安全性信息等),却享有同样的命名,这也势必造成不规范的临床使用和市场竞争。
基于生物技术产品在我国的情况更复杂,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更应通过赋予这三类生物制品不同的通用名,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促使不同制品在各自批准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下规范使用,并做好药物警戒工作。
总之,我个人的观点是,现阶段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上对原研、非原研非生似药和生似药产品需要做一些区分,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数据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当我们对生似药这一大类产品的认知更多,对生似药与原研药之间安全有效性一致性评价的把握度更高的时候,将来的命名是否还要延续今天的考虑,应是可以商榷的。目前阶段区分通用名还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识林-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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