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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皮书,还不能与橙皮书相提并论
出自识林
2014-09-15 识林
紫皮书,还不能与橙皮书相提并论
— FDA的生物药列表空缺两个时间项,没有相关专利信息
FDA在9月9日,公布了CDER、CBER两个中心已许可的生物药列表(CDER BLA CBER BLA ),分别列了104个、276个BLA产品的信息。该紫皮书列表的更新请关注FDA网站。表格第一行有8项:BLA申请号(BLA STN)、通用名(product name)、专有名称(proprietary name)、获得许可日期(date of licensure)、首次许可日期 (date of first licensure)、参照药品专营期结束日期(reference product exclusivity expiry date)、临床可替换性/生物类似性(interchangeable/biosimilar)、退市(withdrawn)。
其中前四项纵标题基本上是填写了的,部分专有名称空缺。CBER表格的后四项是空白的;CDER列表中,首次许可日期 和专营期结束时间 两项,只提供了3个参照药品(非格司亭Neupogen,帕妥珠单抗Perjecta,TBO-非格司亭Granix)的信息;退市 项,有标注7个Yes,表示有7个退市的。
两个列表的临床可替换性/生物类似性 项都是空白的,因为目前没有按照PHSA 351(k) 获得许可的产品,按照FDA的说法“按照PHSA 351(k) 获得许可的生物制品,如果被证明了生物类似性、临床可替换性,将被列在参照药品的下一行。”
虽然已公布了列表,但大多数产品的“首次许可日期”和“专营期结束时间”两项空白,让用户看不到参照药品的专营期 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就别奢望近期能够看得到了产品的相关专利,因为纵标题都没有这一项;所以很惋惜,现在这个列表对生物类似药公司没什么用处,没有像橙皮书 那样丰富的信息。
这个BLA产品的列表,并没有包括所有的生物药,几个重组产品因历史原因仍按照NDA途径审评:胰岛素(Insulin human、Insulin glargine、Insulin lispro、Insulin detemir 等)和生长激素(Somatropin recombinant);并且这些产品的仿制药是按照FD&CA 505(b)(2) 途径进行审批的。
我们期待列表的下次更新,以及随着生物类似药在美国的发展,紫皮书内容的更加丰富。
附3个名词解释:
获得许可日期(date of licensure) :每个BLA申请获得上市许可的日期,在Drugs@FDA 有记录。
首次许可日期 (date of first licensure) :参照药品 的专营期开始计算的日期。按照PHSA351(k) (7) (C) ,首次许可日期不适用同一或相关申请人的对生物制品变更后的申请,即:不改构已获许可生物制品,变更后产生了新的适应症、给药途径 、剂量设置、剂型 、给药装置、规格;以及改变了已获批生物制品的结构但没有改变安全、有效、效价。FDA认定申请符合上述情况,标识“NA”在此项,说明没有参照药品专营期用途的首次许可日期。
举个例子,CDER列表中的tocilizumab,两个BLA申请都是GENETECH的,一个在2010/01/08获得许可,另一个是2013/10/21获得许可;2013年获许可的是新剂型产品;专营期应从首个BLA的date of first licensure开始算起。并且date of first licensure与date of licensure不同,详见2014/08的FDA Draft Guidance: Reference Product Exclusivity for Biological Products Filed Under Section 351(a) of the PHS Act . 但是目前的列表尚未提供日期供参考。
参照药品专营期结束日期(reference product exclusivity expiry date) :从date of first licensure开始算起,符合PHSA351(k) (7) 规定的可获得12年专营期;同时符合FD&CA 505(A) 规定的可再获得儿科专营期。此日期就是引用参照药品的351(k)申请可获得许可的日期,如果没有孤儿药专营期阻止并且351(k)申请满足规定。
作者:识林-榕 2014-09-15
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生物制品开发人员(研发)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赞助商(注册) 法规事务专员(法规) 工作建议:
研发: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注意结构变化对安全性、纯度或效力的影响,并准备相应的数据支持。 注册:在提交生物制品许可申请时,提供详尽的信息以帮助FDA确定首次许可日期,确保符合参考产品独占期的要求。 法规:熟悉参考产品独占期的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合规指导和策略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市场,针对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和可互换产品),由FDA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a)节进行注册审批的生物制品。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CRO和CDMO等不同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参考产品独占期定义 :“明确”了生物制品在首次许可后12年内,FDA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生物类似药或可互换产品的申请,除非该产品对安全性、纯度或效力有影响。
首次许可日期的确定 :强调了确定生物制品首次许可日期的重要性,这决定了参考产品独占期的开始时间。
结构修改的影响 :要求赞助商提供数据,证明产品结构的修改是否导致了安全性、纯度或效力的变化。
相关实体的定义 :详细解释了“许可方”、“利益前身”或“其他相关实体”的定义,这些定义对于确定首次许可日期至关重要。
信息提交建议 :提供了赞助商应向FDA提交的信息类型,以帮助确定生物制品的首次许可日期和独占期资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