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holas Buhay先生今年73岁,在政府供职40年后,于2009年从FDA退休。他曾长期从事药品GMP现场检查和合规管理工作,曾任FDA药品质量与生产处副处长和代理处长,主持该处日常运行工作11年。他是FDA六体系GMP检查(six system inspection)方式的创立者,主持撰写和修订多份GMP法规和指南文件,多次代表FDA出庭作证。2006-2009年间,他代表FDA,参与了北京大学国际药物工程管理(IPEM)硕士项目的创建工作,任课程体系设计师,主讲GMP课程,并指导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的GMP相关研究工作。Buhay先生对IPEM和北大中心的支持持续至今。笔者长期运行IPEM项目,有幸与Buhay先生多次交流。此文若有不当之处,要么出于我对Buhay先生的理解有误,要么是我记忆不清,请大家批评指正。Buhay先生谈的是他个人对美国而非我国GMP的认知,不代表FDA现行的观点。】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在美国食品药品法里,是以CGMP(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形式出现的,其中C代表“现行”或“当今”的意思,有明确的含义,在本文后边略有讨论。
GMP的核心是控制(GMP is all about controls),即通过对药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来保障药品满足批准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疗效。批准的质量标准与疗效的关系不一定是非常精准的,这与临床试验中的临床指标本身的精确性有关。通常情况下,临床指标的精准性远低于理化指标的精准性。良好的含义就是只要对生产的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标准并不影响临床疗效就行。控制的差就是不达标、不保障疗效。控制的太好,也未必是好事,因为控制越好,通常成本就越高。企业自己愿意这么做,可以。但政府监管不应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