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发布竞争性仿制药指南草案
出自识林
FDA 发布竞争性仿制药指南草案
笔记 2019-02-18 美国 FDA 于 2 月 15 日发布《竞争性仿制药》指南草案,介绍了 2017 年《FDA 再授权法案》(FDARA)第 506H 条的新法定要求。竞争性仿制药(CGT)的颁布是为了促进和激励研发,加快对某些仅有很少或没有竞争的已获批药品的仿制药的审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条款的激励措施之一包括:对于在原始 ANDA 申报之时橙皮书上没有未过期专利或专营权的获得 CGT 认定且首个获批的药品给予 180 天专营权。该指南草案介绍了 CGT 的认定过程,FDA 可能提供的各种激励措施以及何时、如何实现这些激励措施。 到目前为止,FDA 已经许可了超过 100 多份 CGT 认定请求,并且在 2018 年 8 月至 12 月间批准了前五个被认定为 CGT 的仿制药申请且这些批准有资格获得 180 天 CGT 专营权。【FDA 首个获得竞争性仿制药认定的产品获批 2018/08/09】 指南指出:FDA 在确定某药的仿制药竞争不充分后,可将该药认定为 CGT。术语“不充分仿制药竞争”被定义为,关于一个药,在橙皮书活跃部分中只有不超过一个已获批药品。这里的已获批药品可能是参照上市药品(RLD)也可能是与寻求 CGT 认定的药品具有相同 RLD 的已获批仿制药。 指南还指出,单个规格被认为是单独的上市药品,因此,具有多种规格的药品,其中之一不再上市销售而处于橙皮书的停产部分,该规格药品可能有资格被认定为 CGT。 认定请求可以在 ANDA 申报的同时或申报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交。FDA 将不会认为在 ANDA 申报后上报的请求是及时的,且该 ANDA 的产品不具备作为 CGT 考虑的资格,除非 ANDA 被拒绝接收(RTR)而 CGT 请求包含在对 RTR 行动函的回复中。有关在 RTR 情况下提交 CGT 的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大家仔细阅读指南。另外指南对于在 ANDA 申报前提交 CGT 认定请求以及与 ANDA 同时提交认定请求的情况分别介绍了相关程序问题。 指南在加速研发的考虑因素部分讨论了 ANDA 前会议和研发会议的可能性,并概述了 FDA 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准许此类会议的思考。为促进研发,FDA 可能考虑采取的行动有:产品研发会议和申报前会议。 有意思的是,FDA 表示将尽力加快对 ANDA 的审评,但 GDUFA 目标日期将不会缩短,除非该产品也有优先审评资格(即,如果申报前设施通信在 ANDA 申报前 60 天提交,则该 ANDA 有 8 个月的 GDUFA 目标日期。普通 ANDA 的目标日期为 10 个月)。【FDA 修订关于仿制药优先申请的申报前设施通信指南 2017/11/05】【FDA发布关于仿制药优先申请的申报前设施通信指南 2017/06/20】 指南列出了 FDA 可能采取的加快审评行动,包括中期审评会议、CGT 的协调审评以及 ANDA 评估质量管理规范的使用,以上这些内容在指南中都有进一步解释。【FDA 关于促进仿制药高效审批的新举措 2018/01/03】 180 天 CGT 专营权 如果申请人是认定为 CGT 产品的“首个获批申请人”且“在 ANDA 获批后 75 个日历日内商业销售该药品”,则有资格获得 CGT 专营权。请注意,对于相同 CGT 可能存在多个“首个获批申请人”,即,如果所有此类 ANDA 的申请人在同一天获得同一 CGT 的 ANDA 批准,则所有批准构成该 CGT 的首批 ANDA 批准。如果同一天对于同一 CGT 有多个企业获批,则任何一家企业的商业销售都可触发所有企业的 CGT 180 天专营权。 指南还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一旦首个获批申请人开始商业销售,则 FDA 被限制批准与该 CGT 相同药品的 ANDA。“因此,除非并且直到首个获批申请人开始商业销售并触发专营期,否则在首个获批申请人的 CGT ANDA 获批之前或之后,FDA 将不受限制批准涵盖与 CGT 相同产品的其它 ANDA。”让我们来看看这句话怎么理解:第一种情况,你获得 CGT 认定,且脱颖而出成为角逐 CGT 的首个获批者,但你一天不销售,FDA 就仍有可能继续批准与 CGT 相同的产品。第二种情况,你获得 CGT 认定,且成为该 CGT 的首个获批者,但这并不妨碍在你获批之前,FDA 批准另一个并未寻求 CGT 认定的申请人的相同产品。指南继续指出“同样,首个获批申请人对专营期的触发也不会限制在该专营期触发之前获得批准的其他 ANDA 申请人商业销售其产品。”此前 FDA 曾与申请人在这方面有争议,这方面的案例解读请参阅:【竞争性仿制药专营权的关键:快,再快!2018/11/02】 关于 CGT 专营权的没收,FDA 指出,在存在多个首批获批申请人的时候,首个获批申请人如果未能在获批之日后 75 天内商业销售其 CGT 产品,则丧失其自己的 CGT 专营权资格,但并不影响其他首批获批申请人的专营权资格。并举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假设申请 A 和申请 B 的申请人都是首批获批申请人。A 的申请人因在批准之日后 75 天内未能商业销售而丧失 CGT 专营权资格,但 B 的申请人按要求商业销售了,从而保有其 CGT 专营权资格。在这种情况下,B 触发 180 天专营期。而由于 A 在 B 触发 CGT 专营期之前获得批准,因此 A 的申请人可以在 B 的 180 天 CGT 专营期期间销售其 CGT。所以,虽然 A 申请人自己的 CGT 专营权资格被没收但 A 事实上仍受益于 B 的专营权。亲爱的读者,你是不是已经被绕晕? 指南还对放弃或有选择性的免除 CGT 专营权,以及 CGT 专营权与 180 天专利挑战专营权的关系都做了详细阐述。这份 22 页的指南草案还涵盖了更多内容,其中一些内容错综复杂,需要大家认真阅读指南并消化理解。 编写:识林-椒 参考资料
岗位必读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要点总结: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