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周末杂谈】FDA 批准阿尔茨海默药后的感想
出自识林
2021-06-13
不明有效性的药未必无疗效,听上去邪乎,但合法合理
FDA药品中心主任就批准阿尔茨海默症新药发表的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归根结底,我们遵循了在数据不明确 的情况下做出监管决策 的一贯行动方针 ”。用白话说,就是认为不明有效性的药有疗效。
听上去邪乎,但合法合理。
有效性(efficacy)和疗效(effectiveness)不同。这两词翻译的未必合习俗,但不碍讨论。有效性是专有名词,是指在特定临床试验 条件下观测疗效的一种量度。美国药品法里有这样的词句:“human efficacy studies”,即人体有效性试验。疗效是普通名词,泛指用药后效果。药品法中的“an effectiveness claim”说的是疗效声明。药品法是FDA批药的准则,其中关于该不该批药的条款,用的都是疗效这个词。
企业做随机 对照双盲临床试验 是为了求证有效性,并据此在标签上写药品的疗效。FDA的审批基于有效性数据,但着眼于上市后的疗效。也许可以这样想,FDA的审批,是基于临床试验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数据,来评估对日常生活中大量患者疗效的推断。
专家们认为此阿尔茨海默药的有效性数据不显著,FDA也承认。但FDA推断该药对部分人群有疗效,而且该推断有临床药理学的实证支持,只是缺“有效性”的实证支持而已。高手曾言:“a drug without efficacy may not be ineffective,无有效性的药未必无疗效”。由此,法律站在FDA一边。
为患者服务,是FDA的宗旨。尽早批准患者急需的药品上市,是FDA首当其冲的本职工作。临床试验提供的有效性数据当然是FDA推断疗效的重要证据,甚至是首要证据,但非唯一证据。学过微积分的人都知道,函数可做级数展开: 首项 + 1阶项 + 2阶项 + 3阶项 + …,其中一项比一项小。首项为零,看1阶项。1阶项也为零,看2阶项,。。。 若是把疗效作为函数展开,首项应是有效性,1阶项是对人群中子集的有效性。实际情况远为复杂,但道理相似。由此,理也在FDA一边。
有法有理的事,就应该做吗?
审批新药只看有效性(也看安全性是不言而喻的)是公认的高标准。改看疗效批药,无异于降低了标准。有人会说FDA并未降低标准,阿尔茨海默药得到的是加速批准,即有条件批准。企业需补做III期临床、补交有效性数据。若是数据还不明确,批准可能会被撤销。但史上FDA加速批准的药中,有多少批准后被撤销了?平均要多少年才能撤下来?【周末杂谈:加速批准与缓慢撤销】
以疗效为标准批药可以引起“滑坡效应”,一旦开始,也许就难停下来。一位国际大药企高管曾对我说,一旦FDA批了渤健的阿尔茨海默药,我们也有一个类似的药,马上就申报FDA。到那时,FDA批还是不批?阿尔茨海默的药可以这样批,其它药为何就不可以?虽然企业不能到法院状告FDA批药的科学审批标准,但可以告FDA的执法不公。
文章开头引述话中的关键词“一贯的行动方针”,说明FDA在摆脱有效性数据束缚的道路上,已经走了一段时间了。例如,10年前FDA开始提倡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 ”。以患者为由,咋说咋有理。再说了,患者说什么,FDA早已知道。请患者参与是让其说出FDA自己想说的话。患者当然希望批药,反正用药不花自己的钱,医保付。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阿尔茨海默药获批的当天,就有人提医保报销的问题了。以前以高标准获批的药,进医保没问题。现在标准降了,想降低报销比的人就有借口了。
进一步想,以前,尽早通过FDA是行业竞争焦点之一。今后,焦点会更集中到营销上,拼谁对医患和公众更有影响力。这种局面对谁更有利?大还是小企业?本土还是海外企业?专业还是巨无霸媒体公司?
也许这是好事,有助于药品分级?“安全性+疗效”是及格,“安全性+有效性”是良好?让市场选择。
作者:榆木疙瘩
识林®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使用请联系 admin@shilin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