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 FDA 指南草案的反馈意见,一些制药业代表希望美国 FDA 将报告类别与 ICH Q12 关于批准后变更的指南保持一致,而另一些药业成员则希望 FDA 明确澄清制药商如何使用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PACMP)支持较低的报告类别,并且希望明确 EC 和非 EC。EC 是该指南的核心原则。
明确既定条件
生物技术创新组织(BIO)在其反馈意见中表示,需要明确该指南是否取代 FDA 2015 年发布的既定条件指南。BIO 指出,“尚不清楚本指南是否应与 FDA 2015 年 5 月关于既定条件的指南草案一起阅读”,或者该指南是否已被撤销。【关于批准后变更的监管,FDA定义了“既定条件” 2015/07/02】“企业是否应该继续使用 2015 年指南来定义 FDA ‘通常认为是 EC 的内容’?”不过,BIO 似乎没有仔细关注 FDA 网站,FDA 已经于 5 月 12 日宣布撤销其 2015 年关于既定条件的指南。
另外,BIO 还希望澄清非 EC。“我们注意到 FDA 引入了术语‘特定 EC’,这与 ICH Q12 步骤1 草案中提出的术语‘明确的 EC’非常相似。我们支持这一点,但需要参考 2015 年指南来确定什么是‘非特定 EC’。”
批准后变更类别的一致性
为避免混淆,国际药物开发创新与质量联盟(IQ 联盟)呼吁 FDA 将其批准后变更类别与 ICH Q12 指南中设定的类别保持一致。ICH Q12 指南概述了两类批准后变更:需事先批准的变更和通知变更。美国 FDA 分为三类:需事先批准的变更,需要提交需事先批准的补充申请(PAS);中等变更,需要在 30 天生效变更补充申请(CBE-30)中提交;以及低通知变更,包括在年报中提交的低风险变更。
IQ 联盟写道,“现有的美国监管变更系统在概念上已经非常适合 ICH Q12 变更类别。根据指南草案,似乎有意保留 CBE-30 和 CBE-0 术语。但是最好在所有 ICH 地区统一 ICH Q12 定义的措辞,以促进全球销售产品的生命周期管理。协调统一的方法是 ICH Q12 的主要目标。”
PACMP 的更多澄清
普享药协会(AAM)表示,需要更明确地说明如何使用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来支持较低类别的变更报告。AAM 在反馈意见中指出,“指南被预期提供与 ICH Q12 母文件相关的澄清,但并未涉及支持较低类别的变更报告所需的先验知识类型。例如,不清楚基于从世界其它地区收集的信息的先验知识是否足以证明降低变更报告类别的合理性,或者是否应解释为收集的信息只能来自 FDA 批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