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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临床方案变更,疫苗电子化记录,单臂试验适用性,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第七批集采标书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临床方案变更,疫苗电子化记录,单臂试验适用性,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第七批集采标书
2022-06-27
【政策与监管综合】
6.20,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的公告
第七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正式文件下发,增加了备选新规则。
国采第七批1月21日各省收到报量文件,2月17日官网正式发布报量目录,6月20日正式发布标书。
相比上次,标书的主要是规则变化,报量、限价+格局以及报价时间。
6.20,北京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
北京市给出具体政策,推进生物医药研发。
具体方案是,建立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从而进一步提升进口便利化。
试点物品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导致海关因监管条件为“Q证”(即NMPA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进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准予药品进口的许可证件,监管证件代码为Q)而无法通关放行的情形。
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见附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口申请。
【创新研发】
6.20,CDE征求《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是一种高发于中老年人群的血液系统克隆增殖性肿瘤,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在整体人群中的发病率成增高趋势。
CLL具有进展相对惰性和高发于老年人的特点,上述特征给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和执行带来不同于其他恶性肿瘤的挑战,CLL的治疗和管理需要更加关注如何在保持和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与传统抗肿瘤治疗理念之间达到平衡。
本技术指导原则结合CLL的疾病特征,就CLL新药临床研究如何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疾病特征和患者需求提出观点。
6.20,CDE征求《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单臂临床试验(SAT)的研发策略显著地缩短了新药的上市时间;特别是近年来,许多新药在临床研究早期阶段就显现出非常突出的有效性数据,因此,越来越多的研发企业希望采用SAT支持抗肿瘤药物的上市申请。
通过SAT支持抗肿瘤药物的加速批准,是以患者为核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适当权衡获益与风险的结果。与公认的金标准——随机对照试验结果相比,SAT的结果用于新药获益与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SAT不设立平行对照,而是采用外部对照,如历史对照,即采用他人的或过去的研究结果,与试验组进行对照比较。由于历史对照数据来自不同时期的不同研究,在未设立平行对照的情况下,SAT在评价时会引入偏倚因素,这导致采用SAT结果作为获益风险评估依据时,存在多种不确定性。限定单臂适用条件,即是要确保在目标适应症人群中,药物的治疗获益大于SAT自身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并尽可能扩大获益风险比。
识林企业用户可阅读主题词【单臂试验】,系统学习。
【CMC与仿制药】
6.22,CDE发布他达拉非片、氯雷他定片和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片BE指南(征求意见稿)
FDA,CDE,EMA和WHO发布的BE指南及草案,均可在“BE指南数据库”查阅。
【注册,审评,审批】
6.26,CDE药品审评报告和说明书更新,其中包括下列国产新药
注:仅列出国产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供参考。企业用户可至识林“CDE药品审评报告”按发布时间查阅最新的上市药品信息。
6.21,CDE征求《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
CDE继续不遗余力,从注册流程角度,推进儿童用药的研发与申报。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曾于2020年12月发布(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通篇未提儿童药,但提到1次罕见病药),本文则是在其基础上,专门为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针对儿童用药的沟通交流提供指导。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针对临床研究计划或临床研究结果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情形一:已列入《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品种。
情形二:针对主要患病人群为儿童,且已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罕见病目录的疾病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传染病而研发的品种。
情形三:专为儿童使用而开发的1类创新型或2类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中药。
情形四:已在境外上市且已获得儿童应用许可,申请在我国获得儿童应用许可的药品,且该药品对满足我国儿科临床治疗需求有重要价值。
关于儿童用药的监管体系,识林企业用户可登录阅读主题词【儿童用药】。
6.23,CDE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本文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过去3个月。
临床期间方案变更,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变更对受试者安全风险、试验科学性以及数据可靠性的影响程度,尤其是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增加受试者安全风险、降低临床试验科学性、降低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等,可将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识林用户可使用“页面比对”工具,了解前后变化,理解监管意图。
可以看到,何为“实质性变更”,CDE修改了不少之前列举的情形,比较值得关注的包括:
- 删去“4. 变更试验药物,指重大或中等的药学工艺变更后可能导致试验药物物质基础的改变;”
- 新增“(9)减少安全性指标或访视次数或缩短随访时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也有不少修订。
此外,提高了之前对于“其他的实质性变更”的要求,并将“非实质性变更”的“直接实施”改为“经伦理审查同意或备案后”实施,更为严谨。
识林建议用户仔细比对,比起单独阅读最终法规,更能指导日常实际工作。
【GMP与上市后监管】
6.20,浙江局征求《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浙江局发布这份技术规范(属于省级地方标准),也许值得全国药企关注。
原因在于,浙江局的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又被称为“黑匣子应用系统”,是浙江省局建设“数字药监”的重要举措。
黑匣子应用系统借鉴民航黑匣子理论与实践经验,利用药品生产企业自身信息化系统,在企业安装用于接收存储关键数据的数据仓(黑匣子),从生产源头采集物料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检验、产品放行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参数,做到关键数据自动收集、数据内容智能校验、风险信号及时预警,逐步实现药品安全非现场智能化监管。
不过,与真正的“黑匣子”的本质区别在于,药品监管“黑匣子”当然不能仅仅在发生“空难”(相当于严重的药害事件)后作为根本原因追溯的工具。这个“黑匣子”到底该怎么用,会对药厂数字化转型以及药品监管产生何种影响,值得探讨。
6.23,CFDI发布《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
本文从2022年4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到现在发布正式文件,仅用时不到3个月。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快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信息化转型,尤其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率先实现疫苗生产、检验信息的电子化记录,因而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制定了在疫苗生产过程中,与疫苗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业务要求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生产企业。
本文件同样适用于疫苗生产和检验过程质量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评审依据。
疫苗自有其较高的安全风险和战略意义,在电子化记录的实施和监管方面走在了前面,其他药企的生产和质量团队亦有必要对其进行解读分析,借鉴其理念与实操,同时也可设想,如果未来电子化记录要求也延伸到其他药品,该如何合规。
【新药批准和报产】
6.26,NMPA发布7个新药批准,CDE受理5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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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 申办者:全面评估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受试者安全。
- QA:监督方案变更流程,确保符合指导原则。
- 临床运营:管理方案变更过程,包括伦理审查和资料更新。
- 注册:了解变更对注册申请的影响,必要时提出补充申请。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含疫苗)的注册相关临床试验方案变更。不适用于改变剂型、给药途径、新增适应症或联合用药情形。由中国CDE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 方案变更主体责任:申办者需承担临床试验方案变更的主体责任,全面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
- 变更分类:根据影响程度,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明确两者的区分标准和处理流程。
- 安全风险评估:申办者在变更前需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实质性变更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
- 伦理审查要求:方案变更需遵守伦理审查规定,必要时更新相关文件。
- 变更管理与资料要求:明确了方案变更实施前后的资料提交要求和信息更新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药品注册专员:应熟悉本办法,负责与药审中心沟通,准备会议资料和申请。
- 项目管理人员:需了解会议组织流程,确保沟通交流的合规性。
- 研发团队:应明确沟通交流的目的和议题,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在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技术审评中的沟通交流,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药品类型,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沟通交流形式:明确了面对面、视频、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等沟通形式,并鼓励使用电话会议。
- 会议类型:区分了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针对不同研发阶段和问题进行沟通。
- 申请与审核流程:规定了沟通交流会议的申请条件、资料提交要求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审核职责。
- 会议准备与召开:强调了会议资料的准备、会议的组织和召开流程,以及会议纪要的撰写和存档。
- 延期与取消条件:说明了会议延期和取消的情形,以及相关的通知和处理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合规性,监督审计追踪和数据完整性。
- 生产管理(PM):确保生产过程信息化要求得到满足,包括物料管理、生产操作和环境监控。
- 研发(R&D):在疫苗开发阶段,需要遵循电子化记录的技术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信息技术(IT):负责支持和维护与电子记录相关的计算机化系统,确保系统验证和数据安全。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疫苗生产企业中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特别针对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注册分类。适用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Biotech、大型药企以及跨国药企,同时包括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电子记录与签名:强调了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合规性要求,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 生产过程信息化:明确了生产过程中物料管理、操作和环境监控的信息化要求,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
- 检验过程管理:规定了检验过程的电子记录要求,包括质量标准、样品管理及OOS处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 质量管理信息化:涵盖了放行管理、文件管理、培训管理和质量流程管理的信息化要求,以支持全面的质量保证体系。
- 数据完整性与安全:提出了数据完整性、审计追踪、权限管理、电子数据采集和输入、电子记录修改等要求,以及数据安全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指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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