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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NMPA委托生产MAH加强监管,CDE无参比仿制指南征求意见,山东再注册问答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NMPA委托生产MAH加强监管,CDE无参比仿制指南征求意见,山东再注册问答
2023-05-29
【CMC与仿制药】
5.24,【药典会】关于单硝酸异山梨酯软胶囊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药典委拟修订单硝酸异山梨酯软胶囊(曾用名:单硝酸异山梨酯胶丸)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1-(X-067)-2004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修订的单硝酸异山梨酯软胶囊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识林企业用户可至“中国药典数据库”【药典会标准公示】页面及时跟进最新的药典标准变化。
5.24,【CDE】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也许是仿制药企翘首以盼的,但从内容上看,限制多,要求高,似乎只是作为扩展仿制药可及性的一项附属措施,用于市场自发查缺补漏,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仿制任何已上市药品。
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 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拟申报药物的预期临床价值,并通过良好设计的临床试验证明其预期临床价值。
- 仿制药品质量不低于研究充分、上市基础好或在相应治疗领域市场份额较大的已上市品种。
- 申请人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开展药学研究、预期临床价值评估和临床研究。首先须提出沟通交流申请(Ⅲ类)...药审中心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药品预期临床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其开展临床研究等。符合要求的,发放临床试验通知书。
【注册、审评与变更】
5.24,【山东省】药品再注册百问百答
山东省发文指导企业再注册,共计20个问答。
典型的问题举例:
1. 目前,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局令第27号)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显示的附件名称上传相应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还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7月10日局令第28号)附件5中的要求上传相应的申报资料?
答: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局令第27号)公布后,国家药监局曾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仍未正式发布,故我省现阶段仍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7月10日局令第28号)附件5的相应要求。国家药监局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是否可以在申报药品再注册的过程中,同时进行药品上市后变更?
答: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内容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产品在五年生命周期的有关情况,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只是延长了该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批准注册事项任何变更。发生了变更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和验证,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备案等,取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事项进行生产。
17. 某药品注册批件审批结论显示:“请申请人于2年内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补充提交后续稳定性研究和包材相容性研究数据,以支持有效期和包材选择。”再注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该品种进行再注册时,申请人需针对审批结论中相关研究要求提供药品补充申请批件、CDE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资料。若在药品再注册时尚未完成且无合理理由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局令第27号)第八十四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不予再注册。
【政策法规综合】
5.23,【NMPA】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将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吡仑帕奈(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5.24,【NMPA】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文曾在网络上流传,如今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离正文发布相信也不会太远。
业界对本文反应很大,失望者有之,调侃者有之,比较突出的一个声音是所谓“开倒车”。但无论是开什么车,作为开车的人,比较务实的做法,还是该研究这个车具体怎么开才能安全抵达。
细读本文,许多规定,无非是比之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1229)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等文件更加具体,更加明确。这样的法规指南,似乎也是许多企业一直所期待的?
简要列举几点如下:
- 产品未上市想要拿B证时,需进展到“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的阶段;
- MAH需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MAH需对受托企业定期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每半年生产不足10批次的,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要抽样检验1批次;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明确。”
- 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MAH应选配合适人员驻厂;
-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委托生产药品持有人购买商业保险”;
-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以上仅为部分,本文附件还有一份《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更加具体,可以当做自检checklist,或者在撰写质量协议时参考。
MAH企业可仔细研读本文,结合自身的业务需要,在6月2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药批准和报产】
5.22-5.28,NMPA发布6个新药批准,CDE受理7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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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再注册申报资料符合NMPA要求,监控审查流程。
- 注册:负责再注册申报程序的执行,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研发: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支持,确保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信息的准确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境内生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再注册,包括原料药,由NMPA发布,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及跨国药企。 要点总结: - 申报程序优化:强调持有人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再注册申请,省局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批。
- 资料要求明确:再注册申报资料需包括申请表、证明性文件、信息变化情况等,强调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风险防控强化:要求提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特别关注严重不良事件。
- 不予再注册情形:明确列出不予再注册的具体情形,如未按时提交申请、未完成要求研究工作等。
- 审查要点细化:对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等审查要点进行细化,确保申报资料符合最新规定。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自检或内审。
- 生产负责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培训和考核。
- 质量负责人:建立和维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放行药品符合法规和标准。
- 药物警戒负责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主体责任落实:持有人需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关键岗位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资质要求。
-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持有人应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过程。
- 变更控制与追溯: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
-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质量协议符合GMP要求,监督质量协议的执行。
- 生产:了解受托方生产条件和能力,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协议规定。
- 注册:参与质量协议的起草,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注册要求。
- 研发: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参与确认与验证工作。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类型,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协议的制定目的: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责任。
- 法律法规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质量协议的合法性。
- 工作要求: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沟通机制,确保质量协议的有效执行。
- 具体要求:包括厂房设施、物料产品、确认验证、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GMP要求。
- 变更控制与偏差处理:明确变更控制程序和偏差处理流程,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药品注册专员:熟悉药品注册的整个流程和要求,包括临床试验、上市许可、变更和再注册等各个环节。
- 质量保证专员(QA):掌握药品注册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可控性要求,确保药品注册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 药物警戒专员:了解药品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的相关规定,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 研发部门:关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药物创新和改良的要求,指导研发方向和策略。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的注册管理,包括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药品注册定义与分类:“药品注册”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临床试验、上市许可等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审查的活动。药品按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 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如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等,提供加快审评审批的政策支持。
- 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实行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确保药品制剂与相关物料的质量。
- 药品注册核查与检验:为确保药品研制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并对样品进行标准复核和检验。
- 药品上市后变更与再注册: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变更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药品再注册。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确保所有证明性文件和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符合要求。
- 注册:负责整理和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 研发: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变更信息。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境内生产和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报,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于所有药品生产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 证明性文件要求:境内生产和进口药品均需提供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 生产和销售情况总结:需提供五年内的生产、销售和抽验情况,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 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报告:总结五年内的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 特定情形下的资料提供:如IV期临床试验、新药监测期等,需提供相应报告或总结。
- 处方和工艺变更:若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有变更,需明确指出并提供批准证明。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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