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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政每周概要:欧盟变更指南定稿,FDA 发布再生疗法与 CGT 系列指南,ICH E2D(R1)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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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识林

国际药政每周概要:欧盟变更指南定稿,FDA 发布再生疗法与 CGT 系列指南,ICH E2D(R1)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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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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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开发与临床】

9.22,【FDA】疟疾:开发治疗药物(征求意见稿)

9.24,在小规模人群中进行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的创新设计

【CMC与仿制药】

本周 BE 指南:

【注册审评】

9.22,【EU】药品变更指南(定稿)

9.24,【FDA】用于严重病症的再生医学疗法的加快审评计划(征求意见稿)

9.25,【加拿大】处方药简明语言标签法规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产质量】

本周 483和警告信

【药物警戒】

9.24,【FDA】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上市后安全性和疗效数据采集方法

9.24,【ICH】E2D(R1) 批准后安全性数据:个例安全性报告管理和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早期开发与临床】

9.22,【FDA】疟疾:开发治疗药物(征求意见稿)

9月22日,FDA发布该指南,涵盖由临床相关疟原虫种(如恶性疟原虫、间日疟原虫、三日疟原虫、卵形疟原虫、诺氏疟原虫以及一些动物疟原虫种)引起的疟疾。目前疟疾治疗药物开发经验主要来自恶性疟原虫试验,该指南旨在促进药品监管机构、制药企业、学术界和公众就疟疾治疗试验设计展开持续讨论。指南不涉及疟疾预防药物开发,亦未涵盖药物开发的药理学/毒理学、临床药理学或生产制造等方面内容。

在药物开发考虑方面,指南指出,抗疟药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活性应通过适当的体外和动物疟原虫模型进行测量,测试需针对实验室菌株和临床分离株的疟原虫种的红细胞内期和红细胞外期阶段。早期临床开发中,受控人类疟疾感染(CHMI)模型研究通常在非流行区的疟疾初发健康受试者中开展,可为试验药物提供初步疗效证据,并基于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分析选择剂量和方案。此外,CHMI研究还可为联合用药中每种药物的贡献提供临床证据。CHMI研究应使用特征明确的疟原虫菌株(如恶性疟原虫或间日疟原虫),终点指标可基于血液涂片显微镜下疟原虫检测和/或生物标志物(如恶性疟原虫18S rRNA/DNA)评估疟原虫血症,以及疟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非流行区和流行区CHMI研究的临床方案应与药品监管机构讨论。

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对恶性疟原虫红细胞内期有效的药物可能对其他疟原虫种的红细胞内期也有效。若企业寻求针对多种疟原虫种(如间日疟原虫和恶性疟原虫)的适应证,需在单一感染相关疟原虫种(如间日疟原虫或卵形疟原虫)的受试者亚组中证明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安全性数据库应纳入500名或更多暴露于药物治疗预期剂量和疗程的受试者,但根据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可能需要更大的安全性数据库。

9.24,在小规模人群中进行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的创新设计

鉴于迫切需要安全有效的治疗产品来治疗小规模人群中的严重和严重致残性疾病,《在小规模人群中进行CGT产品临床试验的创新设计》征求意见稿中,FDA认识到创新和高效试验设计的重要性,但同时,新颖的设计必须保证高度严谨的数据收集和可解释性。

FDA给出申办方可以考虑的六种创新临床试验方法(并非穷尽):1)单臂试验,利用受试者自身作为对照;2)疾病进展模型;3)外部对照研究;4)适应性临床试验设计;5)贝叶斯试验设计;6)主方案设计。

此外,FDA还提出受试者入组选择的三个考虑因素,包括1)治疗现状的考虑,要求受试者耗尽所有可用疗法的试验入选标准可能不适当或过于排他;2) 症状状态的考虑,在某些遗传疾病的早期阶段,症状可能较轻或无症状。申办方可以考虑在症状出现之前纳入替代终点、生物标志物或中间临床终点,在某些情况下,可使用数字健康技术(DHT)测量的终点;3)研究人群的代表性考虑,在适当的情况下,基于产品的机制,应允许具有常见遗传变异和表型的人群参与。

【CMC与仿制药】
本周 BE 指南:
【EMA】新增 艾曲泊帕 BE 指南
【EMA】新增 褪黑素 BE 指南

识林会员可浏览“BE指南库”。

【注册审评】

9.22,【EU】药品变更指南(定稿)

9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发布了最终版《药品变更指南》(Variations Guidelines),明确该指南自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适用。该指南现行版发布于2013年8月,分别在2024年6月和2025年6月两次征求意见。

此前2025年1月1日,欧盟《药品变更法规》(Variations Regulation)修订版正式生效,此次指南发布,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欧盟的新变更法规体系​​​​⁠⁠​​​​。

《药品变更法规》规范了欧盟范围内人用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sation)变更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修订旨在通过简化和优化流程,减轻制药行业行政负担,同时确保药品质量、效力与安全性标准不变。修订内容涉及变更类别的细化、申请流程的调整以及所需提交文件的规范。

《药品变更指南》涵盖变更类别主要包括:IA类微小变更(minor)、IB类微小变更、II类重大变更(major)、补充申请(Extension,涉及组分的重大变更,翻译取其意义)。变更类别的划分依据其对药品安全性、效力和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这些分类与2013年版指南保持一致,具体定义则可至《药品变更法规》查阅。

EMA在同日更新了《修订后的变更框架应用指南》。在实施细节方面,对于2026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变更申请,仍需遵循旧版变更指南。

更多内容可阅读专题文章《欧盟变更指南定稿,2026年1月15日正式适用》。

预期EMA接下来会相应地更新各类变更问答。识林会员可关注【最近更新】和主题词【变更】保持跟进。

9.24,【FDA】用于严重病症的再生医学疗法的加快审评计划(征求意见稿)

9月24日,FDA更新《用于严重病症的再生医学疗法的加快审评计划》征求意见稿,相比2019年2月发布的现行版本,更加强调CMC的准备、早期临床证据相关性以及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等多个CGT监管的难点与热点。

指南草案中,FDA针对获得快速通道认定、突破性疗法认定和再生医学疗法(RMAT)认定的产品提供了必须满足批准的证据标准,包括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安全性”一词是此次新增的。

在化学、生产和控制(CMC)方面,指南草案新增了一整段内容,要求当早期临床研究用于建立支持上市申请的有效性证据时,申办方应确保早期临床用产品的适当质量控制,且应基于对产品关键质量属性(CQA)和制造关键工艺参数(CPP)的全面评估。此外,获得任何认定都不应改变为确保产品质量(包括制造设施符合cGMP)所需的CMC信息。指南草案建议申办方可能需要追求更快的CMC开发计划,以适应临床计划的更快步伐,确保CMC准备就绪。指南草案还新增了一段关于产品制造变更对RMAT认定影响的内容。如果由于制造变更导致早期临床用产品与后续计划用于临床开发的产品之间存在差异,则建议申办方提供比较数据以建立初步临床证据的相关性,否则可能失去RMAT认定。

在临床数据相关性方面,指南草案新增了一整段内容。尽管初步临床证据不需要展示批准所需的实质性有效性证据,但不应是纯粹假设性的,并应显示出解决未满足临床需求的潜力。指南草案还新增了一些实例,说明初步临床证据如何展示这样的潜力。

在上市后要求(PMR)方面,指南草案也进行了增补。CBER预期将根据产品及其给药方式的性质、支持上市批准的证据、预期获益的性质和大小、目标人群的大小以及获得确证性证据的可行性等因素来确定必要的上市后要求类型。在特定情况下,基于个案,使用某些类型的真实世界证据(RWE)可填补确证性证据的空白,以验证和描述临床获益。RWE作为确证性证据的可接受性将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真实世界数据(RWD)来源的可靠性(数据收集和数据质量控制)和相关性;人群的可比性、缺失数据和数据未完整抓取、选择偏倚、数据异质性和潜在的不朽时间偏倚等;由于罕见疾病中疾病流行率有限或伦理问题,无法使用平行分配对照组;临床结果的诊断变异性;以及对临床结果评估的影响等等。

在上市后安全性监测方面,指南草案新增了一整段内容,指出许多再生医学疗法的独特性在于一次性给药、且设计为实现长期生物活性,因此监测计划应包括对安全性和任何呈现产品特定安全性问题的药理活性的评估。FDA建议申办方在其特定监测计划中包括短期和长期安全性监测,其中长期安全性监测的持续时间应基于再生医学疗法产品的类型。鼓励申办方探索利用数字健康技术收集实现监测和随访目标所需的安全性信息的可行性。

9.25,【加拿大】处方药简明语言标签法规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稿)

指南适用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品的通俗语言标签要求则在另一份指南中说明。2014年的法规修正案通常被称为“通俗语言标签”,旨在通过使药品标签和包装更易读、易懂,提高药品的安全使用。法规要求药品赞助商以通俗语言和易于阅读的格式提供信息,评估产品名称以避免混淆,提交标签和包装的样稿供审查,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如何报告药品危害。

根据《食品和药品法规》第A.01.017条,所有供人类使用的药品标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标签上必须显示的信息应突出显示,易于购买者或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的常规条件下识别,并以通俗语言表达。标签的格式,包括文字和图形的显示方式,不得妨碍对上述信息的理解。

【生产质量】
本周 483和警告信
【FDA】483 印度 Cohance Lifesciences Limited
【FDA】483 爱尔兰 Genzyme Ireland Limited
【FDA】483 美国 RC Outsourcing, LLC
【FDA】483 美国 Nephron Sc Inc
【FDA】483 美国 ADMA Biologics, Inc
【FDA】483 美国 Capricor, Inc.
【FDA】483 德国 GSK Vaccines GmbH
【FDA】483 法国 GlaxoSmithKline Biologicals
【FDA】483 德国 IDT Biologika GmbH
【FDA】483 菲律宾 JMS Healthcare PHL Inc.
【FDA】483 新加坡 Takeda Singapore Pte. Ltd.
【FDA】483 美国 Krystal Biotech, Inc.
【FDA】483 加拿大 Brands International Cornoration
【FDA】警告信 波多黎各 Cellebration LLC
【FDA】警告信 美国 Ralph A. DeFronzo, M.D./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San Antonio
【FDA】警告信 韩国 Janssen Vaccines Corp., A Johnson & Johnson Company
【FDA】警告信 美国 The Richline Group, Inc.
【FDA】警告信 中国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FDA】警告信 韩国 Janssen Vaccines Corp., A Johnson & Johnson Company

识林会员可浏览“警告信库”和“483库”。

【药物警戒】

9.24,【FDA】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上市后安全性和疗效数据采集方法

征求意见稿中,FDA指出,鉴于CGT的潜在长期效应,以及支持其批准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数量通常有限,有必要进行额外的上市后疗效和安全性数据。

上市后疗效考虑包括治疗的持久性,而安全性考虑包括监测长期效应、未知副作用以及因基础疾病或其治疗导致的死亡率。FDA此前曾建议对某些CGT产品进行长期随访(LTFU)观察研究。此外,上市后收集的RWE可以为样本量小、缺乏对照组和完成率低的研究增加额外数据。此处讨论的上市后方法可能有助于识别亚组差异和不良事件。

指南草案阐述4种方法:

  • 使用RWD和RWE。申办方应建立强大的数据治理结构,确保RWD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这包括实施数据质量控制、匿名化处理和网络安全措施,维护透明且可审计的流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办方还需以去识别的方式报告人口统计学和临床数据,以保护患者隐私,并可使用数字健康技术(DHTs)支持上市后数据的收集。用于生成和处理上市后数据的软件程序需符合21 CFR Part 11的要求。
  • 电子健康记录、医疗索赔和生命统计数据的使用。医疗索赔、生命统计数据和电子健康记录(EHR)通常不是为评估医疗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设计的。因此,申办方在评估这些RWD来源是否适用于已批准的CGT产品时,应考虑几个重要的限制,尤其是在罕见疾病环境中,患者数量有限、诊断延迟且临床表现异质性。
  • 使用患者登记数据库(registry)。FDA指出协调登记网络(CRN)是由临床专业学会建立的一种登记处。CRN是经过高度策划的RWE资源,可能能够克服常见的RWD限制。通过利用专业网络,CRN可能提供可用于监管决策等用途的详细数据。申办方可以与临床学会登记处合作,获取现有的CRN数据,并根据需要开发。识林此前曾报道FDA专题会推进登记数据库的应用。
  • 去中心化数据收集。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CT)是指在传统临床试验地点之外进行部分或全部试验相关活动的临床试验。类似于DCT中使用的分散式数据收集模式提供了一种新范式,更易于获取数据且负担更轻。

指南中的方法不适用于于扩大临床适应证的数据收集。

9.24,【ICH】E2D(R1) 批准后安全性数据:个例安全性报告管理和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9月24日,ICH正式发布《E2D (R1) 》指南,更新2003年发布的原ICH E2D指南。

随着新销售渠道的出现以及社交媒体等新信息源的广泛应用,原ICH E2D指南中的定义和监管指导已无法满足当前药品警戒实践的需求。为此,ICH于2019年成立E2D(R1)专家工作组(EWG),对原指南进行修订。在2024年2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ICH共收到约450条反馈意见,专家工作组据此进行了大量修订。此外,新增了非干预性研究章节,以区分原始数据收集与数据的二次使用,并将提供实用编码示例作为培训材料。

新增章节包括基本术语(2.1)、包括最低报告标准的个例安全报告(ICSR)(2.2)、快速报告(2.3)、原始来源(2.4)等定义和术语,以及ICSR类型(3)、ICSR来源(4)中的HCP和消费者的沟通(4.1),数字平台(4.3),非干预研究(4.4)以及患者支持项目(4.5)、报告标准(5)和报告管理规范(6)中的重复报告管理(6.6),等等。

建议阅读官方培训材料,获取更多重点内容导读。

识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理解指南要求,确保药品标签和包装符合加拿大处方药的简明语言规定。
  • “市场”(MKT):必读。需了解标签规定,以支持市场推广和药品信息传达的合规性。
  • “研发”(R&D):必读。在药品开发阶段,需遵守标签规定,以确保产品顺利注册。
  • “QA”:必读。需监督药品标签和包装的质量,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工作建议:

  • “注册”(RA):在提交药品注册资料时,应包含符合简明语言要求的标签和包装设计。
  • “市场”(MKT):在推广活动中,确保所有药品信息与标签保持一致,避免误导。
  • “研发”(R&D):在研发过程中,考虑标签的简明语言要求,以减少后期修改。
  • “QA”:在质量审核中,检查标签和包装是否遵循简明语言规定,确保合规。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加拿大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物,包括创新药和仿制药,由加拿大健康署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加拿大健康署发布的指南草案旨在规范处方药的简明语言标签规定,确保药品标签和包装易于阅读和理解。关键要求包括使用简明语言提供信息、评估药品名称以避免混淆、提交标签和包装的模拟图以供审核,并在标签上指示如何报告药品相关的伤害。该指南详细说明了标签的一般要求、品牌名称评估、联系信息要求、模拟图要求,以及市场后变更的提交和通知。特别强调了标签上必须包含加拿大联系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地址,并明确指出任何怀疑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健康问题都应报告给该联系人。此外,指南还提供了关于如何提交电子模拟标签、模拟图的类型和文件、以及DIN、有效期和批次编号的可接受格式的具体指导。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RA(注册):必读。需了解标签和包装的法规要求,以确保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 QA(质量管理):必读。需确保标签和包装的质量符合Health Canada的要求。
  • 市场:必读。需了解标签信息的呈现方式,以符合法规并优化市场沟通。
  • 研发:必读。在药品开发阶段需考虑标签和包装的合规性。

工作建议:

  • RA(注册):在提交新药申请或变更时,应严格遵循简明语言标签法规,确保所有标签和包装材料符合Health Canada的规定。
  • QA(质量管理):监控标签和包装的变更,确保变更过程中符合Good Label and Package Practices Guide (GLPPG)的要求。
  • 市场:在推广材料中使用的信息需与经过批准的标签和包装信息保持一致,避免误导。
  • 研发:在研发阶段即考虑标签设计,以确保最终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并减少后期变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加拿大的处方药品、生物药品(Schedule D)和放射性药品(Schedule C)。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Health Canada发布的《问答:处方药简明语言标签法规》旨在提高药品标签和包装的可读性,确保安全用药。法规要求药品赞助商以简明语言提供信息,评估药品名称以避免混淆,并提交标签和包装的模拟图以供审查。此外,还需在标签上提供加拿大联系人信息,并报告药品可能造成的伤害。法规强调了标签信息的突出显示、易辨识性以及以简明语言表达的重要性。对于品牌名称的评估,要求赞助商提供证据,证明药品名称不会导致与其他药品的混淆。此外,法规还详细说明了模拟图的要求,包括标签和包装的设计元素、字体大小、颜色和文本图形的布局。对于多种产品同时进行标签变更的情况,赞助商需联系Health Canada以获取具体的提交指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理解生物等效性指南要求,以确保注册文件符合EMA规定。
  • 研发(R&D):必读。根据生物等效性指南设计实验,确保产品质量。
  • 临床(Clin):必读。了解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为临床试验提供指导。
  • QA:必读。监督生物等效性研究和生产过程,确保符合EMA要求。

工作建议:

  • 注册(RA):在准备注册文件时,特别关注生物等效性要求,确保申报资料符合指南。
  • 研发(R&D):设计生物等效性实验时,选择最高剂量进行研究,并考虑食物影响。
  • 临床(Clin):在临床试验设计中,采用单剂量交叉研究,并注意受试者的饮食状态。
  • QA:在监督过程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EMA的生物等效性指南,包括分析方法的选择。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物艾曲泊帕薄膜包衣片及口服混悬剂的生物等效性指南,涉及创新药或仿制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艾曲泊帕的生物等效性指南明确了对于不同剂量的薄膜包衣片和口服混悬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要求。由于艾曲泊帕被认为是低溶解性、有限吸收的药物,因此对于BCS分类为I或III的药物,可能需要进行体内研究或基于BCS豁免的体外研究。对于无法进行BCS豁免的情况,推荐使用单剂量交叉研究设计,包括健康志愿者在空腹和餐后状态下的研究,且应使用最高剂量进行研究。此外,需要对母药及其代谢物进行分析,使用血浆或血清样本,并评估AUC和Cmax等主要药代动力学变量,其90%置信区间应为80.00–125.00%。若预期存在高个体内变异性(CV intra > 30%),可能需遵循相关指南推荐。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尚未审查参考产品的个体内变异性,目前不建议使用重复设计来证明高个体内变异性并扩大Cmax的接受范围。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注册(RA):必读,需了解EMA关于褪黑素缓释片生物等效性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注册文件符合指南。
  • 临床(Clin):必读,需根据指南设计临床试验,包括受试者选择、给药条件和采样时间。
  • 研发(R&D):必读,需根据生物等效性要求调整产品开发策略。
  • QA:必读,需确保生产和质量控制流程符合EMA指南。

工作建议:

  • RA:在准备注册文件时,确保所有生物等效性数据和试验设计符合EMA的最新要求。
  • Clin:设计临床试验时,特别注意单剂量空腹和餐后研究的要求,以及采样时间。
  • R&D: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考虑EMA指南中提到的生物等效性要求,优化配方和生产工艺。
  • QA:监督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EMA指南中的标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物类别中的褪黑素缓释片(2mg),针对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指南,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总结:
EMA发布的褪黑素缓释片2mg生物等效性指南规定了单剂量空腹和餐后健康志愿者研究的设计要求。指南强调了交叉研究设计的必要性,并指出12小时的采样时间足够。由于褪黑素是内源性物质,其浓度随昼夜节律波动,因此,如果药物在早晨(例如8点)给药,基线校正不是必须的。分析物包括母体代谢物,需进行血浆/血清分析。生物等效性评估主要基于药代动力学变量,包括AUC、AUC和C,以及部分AUCs。90%置信区间应为80.00-125.00%。由于参考产品的体内变异性未被评估,目前不推荐使用重复设计来证明高个体间变异性并扩大Cmax和部分AUC的接受范围。如果预期有高个体内变异性(CVintra > 30%),申请者可能需要遵循相应指南的建议。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注册专员(RA):必须熟悉变更分类和程序,确保变更申请符合EMA要求。
  • 质量保证(QA):监督变更流程,确保所有变更符合质量标准。
  • 研发(R&D):在变更药品研发阶段,需遵循指南,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的变更分类、操作程序和文件提交,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欧盟地区的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变更分类详情: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变更,如I类、II类、III类变更,及其对应的审查要求。
  2. 变更审查程序:强调了根据变更类别,遵循第II, IIa, III和IV章规定的审查程序。
  3. 文件提交要求:规定了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类型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变更操作指导:提供了变更操作的具体指导,包括变更的申请、评估和批准流程。
  5. 利益相关者咨询: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变更指南的咨询过程,以提高指南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注册(RA):必读。需熟悉修订后的变更框架,更新注册流程和文件,确保从2026年1月15日起使用新的变更指南和电子申请表(eAF)版本。
  • 研发(R&D):必读。需了解变更分类和程序,以便在产品开发阶段考虑未来的变更管理。
  • 质量管理(QA):必读。需掌握变更指南,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变更符合新规定,并及时更新相关文件。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类用药的变更申请,涉及创新药和仿制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实施和提交,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欧洲委员会(EC)发布了关于修订后的变更框架应用的最终指南,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提交至EMA的变更申请,新指南将于2026年1月15日生效。在2026年1月15日前,持有人应继续遵循当前的变更指南和程序指导。对于I型和II型变更,提交日期在2026年1月15日前的遵循现行指南,之后的遵循新指南。I型变更以实施变更的日期为准,2026年1月15日前实施的变更应在此前提交,之后实施的变更将启动新的年度更新周期。所有在2026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变更不得使用新的变更分类和电子申请表,否则将不予验证。EMA和CMDh将发布更多关于新变更类别实施的指导,利益相关方应监控EMA和HMA网站上的网页,并采取必要措施准备系统、流程、程序和文件,以符合修订后的变更框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本文件适用于制药行业的“注册”岗位,因为他们需要了解和遵循欧盟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的详细指南,以确保药品注册和变更符合欧盟法规要求。
  • 对于“QA”岗位,他们需要根据这些指南来监督和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流程与欧盟标准一致。
  • “研发”岗位需要了解这些变更指南,以确保在药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

工作建议:

  • “注册”岗位:必须熟悉这些变更指南,并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申请时严格遵守。建议定期更新知识,以跟上欧盟法规的任何变化。
  • “QA”岗位:应根据这些指南审查和批准所有质量控制流程的变更,确保所有变更都经过适当的验证和文件记录。
  • “研发”岗位:在进行药品开发和变更时,应参考这些指南,以确保研发活动和结果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欧盟地区的人用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通过集中程序、相互认可程序、分散程序和纯粹国家程序授权的药品。涉及的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和跨国药企。

要点总结:
欧盟委员会法规(EC)1234/2008详细规定了人用药上市许可变更的审查程序。指南涵盖了从提交变更申请到最终结果的各个步骤,包括不同类型的变更如轻微变更(Type IA和IB)和重大变更(Type II)。特别强调了变更申请的电子提交要求、工作共享程序以及紧急安全限制的实施。指南还详细说明了年度流感疫苗和冠状病毒疫苗的变更处理,以及如何应对公共健康紧急情况。此外,还包括了关于儿科法规合规性声明的要求。这些指南自2026年1月15日起适用,之前的提交应遵循2013年的指南。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注册专员(RA):必须熟悉变更分类和程序,确保变更申请符合EMA要求。
  • 质量保证(QA):监督变更流程,确保所有变更符合质量标准。
  • 研发(R&D):在变更药品研发阶段,需遵循指南,确保变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的变更分类、操作程序和文件提交,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于欧盟地区的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1. 变更分类详情: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变更,如I类、II类、III类变更,及其对应的审查要求。
  2. 变更审查程序:强调了根据变更类别,遵循第II, IIa, III和IV章规定的审查程序。
  3. 文件提交要求:规定了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类型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变更操作指导:提供了变更操作的具体指导,包括变更的申请、评估和批准流程。
  5. 利益相关者咨询: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变更指南的咨询过程,以提高指南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确保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系统符合21 CFR Part 11的要求,包括系统验证、数据保护和审计追踪。
  • IT(信息技术):需负责电子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包括访问控制和审计追踪的实施。
  • RA(注册事务):在提交电子记录给FDA时,确保遵循Part 11的规定,包括认证和文档的电子形式提交。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下的所有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品、化学药、医疗器械等。适用于需要向FDA提交电子记录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

要点总结:

  1. 电子记录和签名的等效性:明确电子记录和签名需满足的条件,以保证其与传统纸质记录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2. 适用范围限定:指出Part 11不适用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纸质记录,以及一些特定章节规定的记录。
  3. 系统验证与数据保护:要求对封闭和开放系统采取特定控制措施,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4. 电子签名的要求:规定电子签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重新分配,并在必要时进行身份验证。
  5. 签名与记录的链接:确保电子签名与其记录的链接,防止签名被篡改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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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RA(注册专员):必读。需了解FDA加速审批程序,以便为再生医学疗法产品注册策略提供合规性建议。
  • R&D(研发部门):必读。需掌握再生医学疗法产品开发中的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和RMAT指定标准,以指导产品研发。
  • QA(质量保证部门):必读。需确保产品质量控制符合FDA加速审批要求,特别是在临床研究早期阶段。

工作建议:

  • RA:监控法规变化,为再生医学疗法产品注册提供策略建议,确保符合FDA加速审批路径要求。
  • R&D: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考虑利用FDA提供的加速审批程序,如RMAT指定,以加快产品上市进程。
  • QA:确保在加速审批路径下,产品质量控制和制造过程符合cGMP要求,特别是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管辖的再生医学疗法产品,包括细胞疗法、组织工程产品、基因疗法等,针对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条件。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FDA发布的《Expedited Programs for Regenerative Medicine Therapies for Serious Conditions》草案指南,提供了再生医学疗法产品开发和审查的推荐意见。再生医学疗法产品若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且满足特定标准,可被指定为RMAT,并享受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优先审评和加速审批等加速程序。RMAT指定要求产品初步临床证据显示有潜力解决未满足的医疗需求。指南强调,即使在加速审批路径下,产品也必须满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批准标准。此外,指南讨论了临床试验设计的考虑因素,包括适应性设计、富集策略和新终点,并鼓励申办方与CBER审评人员早期沟通。对于获得RMAT指定的产品,FDA可能接受来自传统确认性临床试验之外的临床证据,以满足加速审批后的确认要求,包括真实世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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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指南解读:

适用岗位:

  • 研发(R&D):必读。建议密切关注再生医学疗法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设计,确保符合FDA的指导原则。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建议熟悉加快程序的申请流程和条件,为产品注册策略提供支持。
  • 临床(Clinical):必读。建议在设计临床试验时考虑FDA的建议,包括适应性设计和创新终点。
  • 市场(Marketing):参考。了解加快审批程序对市场策略的影响。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下的再生医学疗法,包括细胞疗法、组织工程产品等,主要针对严重疾病或条件的治疗。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不包括原料药。

要点总结:

  1. 加快程序概述:FDA提供了多种加快程序,包括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再生医学高级疗法(RMAT)、优先审评和加速批准,以促进严重疾病治疗的再生医学疗法的开发和审评。

  2. RMAT指定:对于旨在治疗、改变、逆转或治愈严重状况,并显示出解决未满足医疗需求潜力的再生医学疗法,可被授予RMAT指定。

  3. 临床试验设计:鼓励使用创新的临床试验设计,如适应性设计、富集策略或新颖终点,以支持再生医学疗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明。

  4. 与FDA的互动:建议申办方在产品开发早期与FDA进行沟通,讨论加快审批途径的适用性、临床试验设计和其他相关问题。

  5. 加速批准:对于获得RMAT指定的再生医学疗法,FDA可以基于合理的替代终点或中期临床终点授予加速批准,并可能通过其他来源的临床证据满足上市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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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岗位:

  • 研发(R&D):必读。应关注创新临床试验设计,以优化CGT产品的研发流程。
  • 注册(Reg):必读。需理解FDA对于CGT产品临床试验的具体要求,以便规划注册策略。
  • 临床(Clin):必读。应根据指南选择适合的临床试验设计和终点,以支持产品许可。
  • QA:必读。确保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符合FDA的指导原则。

工作建议:

  • 研发(R&D):考虑疾病进展模型和外部对照研究,以科学地推进CGT产品开发。
  • 注册(Reg):与FDA沟通创新试验设计,确保注册文件符合最新指南。
  • 临床(Clin):在设计临床试验时,考虑使用自适应设计和贝叶斯设计,以提高试验效率和数据质量。
  • QA:监督临床试验的规划和执行,确保遵循FDA指南,特别是在参与者选择和终点选择方面。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产品,特别针对罕见病或小人群疾病的治疗。适用于创新药或生物制品,由美国FDA发布,主要针对Biotech和大型药企。

文件要点总结:
FDA的指南草案为CGT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了建议,特别是在小人群疾病治疗领域。强调了创新临床试验设计的重要性,包括单臂试验、疾病进展建模、外部对照研究、自适应设计、贝叶斯设计和主协议设计。这些设计旨在优化数据生成,同时加快药物开发和证明产品效果的证据生成。指南强调了与FDA早期沟通的重要性,以便讨论创新设计选项。在参与者选择方面,建议考虑治疗环境、症状状态和研究人群的代表性。对于罕见病的CGT产品,建议允许广泛代表性的人群参与,以增加参与者池并收集可外推至更广泛人群的数据。对于儿童参与者,强调了在临床研究中加入额外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并要求IRB根据风险水平评估和批准临床研究。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临床(Clinical):必读。在设计临床试验时,需考虑文件中关于试验设计、人群选择、疗效终点等指导原则。
  • 研发(R&D):必读。药物开发早期阶段需遵循非临床模型选择和实验设计的考虑因素。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需理解文件内容以便准备和提交符合FDA要求的新药申请。
  • 质量保证(QA):必读。确保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过程符合FDA的指导原则。

工作建议:

  • 临床(Clinical):在设计和执行临床试验时,特别关注试验设计的活性对照选择、参与者的地理分布多样性以及随访时长的确定。
  • 研发(R&D):在早期药物开发中,重视非临床模型的选择和药效学研究,以及药物敏感性与抗药性的研究。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在准备药品注册文件时,确保包含了指南中强调的所有关键点,特别是关于疗效和安全性考量的部分。
  • 质量保证(QA):在监控临床试验和生产过程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FDA的最新指导原则,特别是在抗疟药物的敏感性和抗药性研究方面。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针对由临床相关的疟原虫种(如P. falciparum、P. vivax等)引起的疟疾治疗药物和生物制品的开发。涵盖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专注于治疗用药物,不包括预防疟疾的药物开发。适用于美国FDA监管下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本指南旨在协助申办方开发针对疟疾治疗的药物和生物制品,重点关注由疟原虫引起的疟疾治疗。文件强调了非临床和早期临床开发中的药效学考量,包括使用适当的体外和动物模型评估药物活性,以及探索药物浓度与寄生虫清除之间的关系。在临床试验设计中,推荐使用FDA批准的抗疟药物作为活性对照,并考虑在不同地理区域进行试验以反映宿主因素的差异。疗效终点包括基于临床和寄生虫学反应的临床治愈,以及针对严重或复杂疟疾(包括脑疟疾)的特定疗效终点。统计学考量部分强调了非劣效性试验的设计和分析人群的定义。标签考虑则应反映临床试验中评估的患者人群和疟原虫种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CGT产品开发:必读。应密切关注FDA对于CGT产品上市后数据收集的指导,以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合规收集。
  • 注册事务:必读。需了解FDA的最新指南,以便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正确应用。
  • 药物警戒:必读。应遵循指南中关于收集和监测CGT产品长期安全性数据的要求。
  • 临床研究:必读。在设计和执行CGT产品的上市后研究时,需考虑指南中提及的方法和策略。

工作建议:

  • CGT产品开发: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考虑长期跟踪研究的设计,以收集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 注册事务:在准备注册文件时,应包含有关上市后数据收集计划的详细描述,确保符合FDA的要求。
  • 药物警戒:建立和维护一个强大的数据治理结构,以保护患者数据的完整性和隐私。
  • 临床研究:在设计临床试验时,考虑使用去中心化的数据收集方法,以提高患者参与度和数据的普遍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产品的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收集,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主要针对生物制品领域,包括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FDA的指南草案强调了CGT产品上市后监测的重要性,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产品可能产生的长期效果以及在临床试验中治疗的参与者数量有限。指南提出了使用真实世界数据(RWD)和真实世界证据(RWE)来收集CGT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同时强调了保护患者数据的重要性。此外,指南讨论了电子健康记录、医疗索赔和生命统计数据的使用,以及注册数据库在收集CGT产品数据中的作用。还强调了去中心化数据收集模型在提高数据收集可访问性和减少负担方面的潜在优势。指南建议赞助商在选择合适的RWD来源时与CBER早期沟通,并在数据治理实践中遵循相关法规。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药物警戒部门(PV):深入理解并执行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和报告标准,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要求。
  • 注册部门(RA):了解注册后安全性数据的定义和标准,以便在药品注册和维护过程中应用。
  • 质量保证部门(QA):监督药物警戒活动的合规性,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特别针对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和报告。适用于ICH成员国(如中国、美国、欧盟等)的所有药品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1. 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定义:明确了ICSR的最低报告标准,包括至少一个不良事件/药物不良反应(AE/ADR)的描述。
  2. 安全性数据的分类:区分了自发报告和征求报告两种类型,并对它们的来源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3. 报告源:详述了包括医疗专业人士、消费者、文献、数字平台等在内的多种ICSR来源。
  4. 报告标准:强调了需要报告的内容包括AEs/ADRs、重要的安全发现以及其他观察,如用药错误、过量使用等。
  5. 报告时限:规定了加速报告的时间框架,要求在获得足够信息后的15天内提交报告。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

  • PV(药物警戒):必读。负责监控和评估个例安全性报告,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 QA(质量保证):必读。需要确保药物警戒流程和报告符合ICH E2D(R1)指南的规定。
  • 注册:必读。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要考虑ICH E2D(R1)指南对个例安全性报告的要求。
  • 市场:必读。涉及药品市场推广和患者支持项目时,需遵循ICH E2D(R1)指南对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

工作建议:

  • PV:根据ICH E2D(R1)指南,制定和优化个例安全性报告的处理流程,确保所有严重和意外的AE/ADR都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监管机构。
  • QA:审核和监督药物警戒系统,确保符合ICH E2D(R1)指南的要求,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注册:在药品注册文件中,包含ICH E2D(R1)指南的相关要求,确保注册过程中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管理符合国际标准。
  • 市场:在市场推广和患者支持项目中,遵循ICH E2D(R1)指南,确保收集到的个例安全性信息得到妥善管理和报告。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以及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ICH发布。

要点总结:
ICH E2D(R1)指南提供了药品批准后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管理和报告的定义和标准。指南强调了建立国际标准化程序的重要性,以确保批准后安全信息的质量,并尽可能协调信息收集和报告方式。ICSR是描述单个患者特定时间点的AE/ADR或其他观察结果的报告,必须满足特定最低标准才可提交给监管机构。严重和意外的AE/ADR需要快速报告,而其他AE/ADR的报告要求可能根据地区和当地要求而有所不同。指南还涵盖了ICSR的来源,包括HCP和消费者的沟通、文献、数字平台、非干预性研究、患者支持项目(PSP)和市场研究项目(MRP)。此外,还强调了良好的案例管理实践,包括评估患者和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叙述的作用、临床案例评估、后续信息、合同协议、重复管理以及如何报告ICSR。ICSR应使用ICH E2B格式电子传输,并采用MedDRA进行医学信息编码。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注册(RA):必读。负责理解变更分类和程序,准备和提交变更申请。
  • 质量保证(QA):必读。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合规性,并监督变更实施。
  • 研发(R&D):必读。在变更涉及产品开发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药物警戒(PV):必读。在变更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或药物警戒系统时,负责相关文档的更新和监管沟通。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和兽用药品的上市许可变更,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适用注册分类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发布机构为欧盟,涉及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1. 变更分类及程序:明确了不同类型变更(Type IA, IB, II)的分类和相应的审查程序。
  2. 文件提交要求:强调了提交变更申请时所需文件的详细要求,包括行政变更、质量变更、安全性、有效性和药物警戒变更等。
  3. 紧急安全限制:规定了在公共健康风险情况下,可采取的紧急安全限制措施。
  4. 儿科法规合规声明:简化了在儿科法规下,将合规声明添加到上市许可中的程序。
  5. 工作共享程序:介绍了在涉及多个上市许可的变更时,如何通过工作共享程序减少重复工作。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解读

适用岗位必读:

  • 注册部门:负责药品上市许可变更的申报和监管合规性。
  • QA部门:确保变更流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 研发部门:涉及药品变更的技术评估和支持文件准备。
  • 市场准入:了解变更对市场准入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影响。

工作建议:

  • 注册部门:密切关注变更分类和申报要求,确保及时合规提交变更申请。
  • QA部门:审核变更流程,确保符合GMP和相关法规要求。
  • 研发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变更的科学合理性。
  • 市场准入:评估变更对市场策略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市场应对措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用药品和兽用药的上市许可变更审查,涵盖了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类型,特别指出不适用于原料药和某些简化注册程序的药品。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药品注册和监管,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1. 变更分类与审查:根据对公共健康影响的风险等级,将变更分为不同类别,并规定相应的审查程序。
  2. 年度报告系统:引入年度报告系统,针对某些微小变更,以简化流程并减少监管负担。
  3. 变更提交要求:明确每个变更都需要单独提交,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变更进行分组提交。
  4. 工作共享程序:为多个上市许可的变更审查建立工作共享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5. 变更实施时机:规定了不同类型变更的实施时机,确保变更在获得适当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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