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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六个监管地区非肿瘤孤儿药审批,呼吁监管互认
出自识林
研究分析六个监管地区非肿瘤孤儿药审批,呼吁监管互认
2025-12-02
国际罕见病研究联盟(IRDiRC)在11月发表综述文章《全球非肿瘤孤儿药批准:所需证据类型与获批时间》,系统回顾了2021年至2022年间在六大监管区域包括美国FDA、欧盟EMA、日本MHLW/PMDA、加拿大HC、澳大利亚TGA及沙特SFDA首次获批的53种非肿瘤孤儿药,从证据要求与审批时间两个维度进行了量化比较,数据追踪至2024年1月。
研究结果显示,在首次获批的孤儿药中,美国占比最高,达66%(35/53),其次为欧盟(23%,12/53),加拿大和日本各占6%(各3/53)。没有孤儿药在沙特与澳大利亚获得首次批准。总体来看,94%的孤儿药(50/53)首次或第二次(指第二家机构批准)地区为美国或欧盟,且绝大多数孤儿药(91%,48/53)在至少两个区域获得上市许可。
研究未涵盖我国,不过编者联想到国际组织监管科学创新中心(CIRS)首次纳入中国,发布报告《追踪六大全球主要市场已批准药品在中国的上市情况》,追踪分析 2019 - 2023 年间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日本、瑞士和美国六个全球主要药品市场获批的新活性物质在中国的可及性情况。目前CDE已启动针对罕见病的“关爱计划”和针对儿童肿瘤的“星光计划”,预期我国将来在孤儿药审评审批领域也会进入国际视野。
研究将孤儿药上市证据类型划分为三类:
- 两个或以上充分且良好对照的(A&WC)研究(即设计良好的临床试验),
首次批准中,66%(35/53)基于一项A&WC临床研究和确证性证据,26%(14/53)基于两个或以上A&WC研究,8%(4/53)基于其他研究设计。
在48个多区域获批孤儿药中,69%(33/48)在不同地区审批时采用了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证据类型,但有31%(15/48)需补充证据,其中21%的孤儿药(10/48)在日获批时需补充日本患者临床经验。
研究根据疾病全球估计患病率(EP)将孤儿药分为两类:EP<1/100000与EP≥1/100000。分析发现,在对相同或相似证据的依赖、后续批准时间或获批区域数量方面,两类孤儿药并无显著差异。然而,在批准所依据的证据类型上存在区别:在针对EP<1/100000疾病的孤儿药中,94%(17/18)在获批时并非基于两个或以上A&WC研究,而是基于其他证据;而在EP≥1/100000疾病产品中,该比例为63%(22/35)。
审批时间分析显示,首次至第二次批准的平均时间为389天(中位数207天),75%(36/48)的第二次批准在一年内完成。后续批准间隔逐渐延长,第三至第六次批准平均耗时677至1094天。不同产品审批间隔差异显著,最短为4天,最长超过10年。
研究指出,一些国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完全依赖其他严格监管机构的审评和批准。跨国临床试验已成主流,85%(45/53)的产品依赖跨国主要或确证性研究。约36%(19/53)的产品通过加速批准、附条件批准等特殊路径上市,其中美国有5项加速批准,欧盟有15项附条件批准或特殊情况批准。不过,截至2024年1月,有三款药物因疗效或商业原因在至少一个地区撤市。
为缩小全球批准时间差距,研究建议推广并行提交与互认机制。现有国际合作项目如FDA的基因疗法全球合作(CoGenT Global)试点项目,由FDA领导、多国参与的ORBIS项目;EMA开展的OPEN计划已展现出一定的协同审评潜力。研究人员呼吁监管机构、产业界与患者组织加强协作,推动数据统一与审批互认,从而提升罕见病药物的全球可及性。
识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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