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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发布疫情期间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生产考量指南
出自识林
FDA 发布疫情期间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生产考量指南
2021-01-25
美国 FDA 于 1 月 19 日发布《COVID-19 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已获许可和研究用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生产考量》 (Manufacturing Considerations for Licensed and Investigational Cellular and Gene Therapy Products During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指南,提醒生产细胞 和基因治疗 (CGT)产品的公司应密切注意起始物料 和某些生产过程,例如细胞扩增和病毒去除步骤,并筛查同种异体和自体供体,以防止病毒传播给工厂工人和患者。
指南适用于作为药品和生物制品 监管的 CGT 产品,但不适用于受《公共卫生服务法案》 (PHSA)第 361 条 监管的器械或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或组织的产品(HCT/Ps)。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可能性,指南指出,企业应关注“意料外的 SARS-CoV-2 扩增,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将 SARS-CoV-2 传播给工厂工作人员,制药商应考虑起始物料,用于控制病毒传播的生产工艺(例如,培养基中的细胞扩增、病毒去除步骤、生产细胞系、开发系统的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FDA 表示,该病毒“已被证明能够在通常用于载体 生产的细胞(例如,HEK293 和 Vero 细胞)中传染和复制。”
FDA 在指南中指出,企业应进行供体风险评估,并对自体和异体供体进行病毒筛查,以确保产品不会侵染患者。风险评估的关键考虑因素是自体或同种异体细胞的细胞培养 过程中,如果被 SARS-CoV-2 病毒感染,可能会导致病毒的意料外扩增。FDA 表示,这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具有放大的 SARS-CoV-2 病毒载量。”同种异体产品,尤其是那些来自细胞库 的同种异体产品,其风险可能高于自体产品。自体细胞是来自患者的细胞,而同种异体细胞是指来自其他供体的细胞。
FDA 表示,已有常规筛查措施来评估同种异体供体中的 COVID-19 感染,制药商必须根据 21 CFR 1271.50 确认并记录细胞或组织供体的资格。但是,对于自体供体,这些筛查措施尚未到位,但应该采取这些筛查措施,“因为 SARS-CoV-2 可能会在生产过程中扩增。”
FDA 表示,在收集细胞之前的 28 天内,制药商应评估同种异体和自体供体是否曾照顾过、与之一起生活过或密切接触过已确诊 COVID-19 的患者,或者供体是否已确诊或疑似 COVID-19 感染,或者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但从未出现症状。
但 FDA 不建议对无症状的供体以及已接种“非复制、灭活或基于 RNA 的 COVID-19 疫苗 ”的供体进行检测或筛查。
指南还与 FDA 在去年 6 月份发布的《在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中应对员工 COVID-19 感染的 CGMP 考量》 指南相呼应,重申制药商应确保员工遵循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习惯,以预防或降低潜在的 COVID-19 传播。【药厂生产员工感染新冠怎么办?FDA 正式给出 GMP 考量指南 2020/06/22】
指南指出,“为确保符合 cGMP 要求,CGT 产品制药商必须确保员工遵守 21 CFR 211.28(b) 、21 CFR 600.10 (c) 的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习惯,并应防止或降低受感染或潜在受感染员工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潜在不利影响。”
作者:识林-蓝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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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必读岗位:生物制品研发(R&D)、质量管理(QA)、注册(Regulatory Affairs)、药物警戒(PV)。 工作建议:R&D:确保生物制品的研发过程符合监管要求。 QA:监控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Regulatory Affairs:负责生物制品的注册和监管合规性。 PV:监测和报告生物制品的安全性问题。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生物制品,包括疫苗,由美国公共卫生服务(Public Health Service)发布,适用于在美国运营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生物制品监管 :强调了生物制品的监管要求,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传染病法规 :规定了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措施,包括暂停来自特定地区的入境和进口。隔离和检查 :提出了隔离和检查措施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违反隔离法的处罚 :明确了违反隔离法规的法律后果。疫苗伤害赔偿计划 :包括确定资格、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Surgeon General : 负责制定和执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法规。Secretary : 批准Surgeon General的法规,并与Surgeon General协商,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推荐传染病名单。Public Health Officials : 执行与传染病相关的监管措施,包括隔离和检查。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美国境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特别针对从外国进入美国各州或领地的个人,以及在州际间可能传播的传染病。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药品和生物制品,由美国政府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文件要点总结 传染病控制法规制定与执行 授权Surgeon General : 在Secretary批准下,制定和执行防止传染病传播的法规。个人拘留、隔离或有条件释放 目的限定 : 仅出于防止传染病传播的目的,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和Secretary的建议进行个人拘留、隔离或有条件释放。法规适用范围 入境人员 : 规定主要适用于从外国进入美国或从一州进入另一州的个人。感染个体的拘留与检查 合理怀疑 : 对合理怀疑感染传染病的个体进行拘留和检查,如发现感染,可合理拘留。州法律优先权 不取代州法 : 联邦法规不取代州法律,除非州法律与联邦法规冲突。行政命令更新 疾病名单更新 : 根据Secretary和Surgeon General的建议,更新需控制的传染病名单。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