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表示,组合产品将被指定给一个产品中心,该中心将对其上市前审评和监管拥有主要管辖权。根据 FD&C 法第 503(g)(1) 条,指定给牵头中心是基于对组合产品主要作用模式 (primary mode of action,PMOA) 的确定。例如,如果组合产品的 PMOA 是生物产品,则组合产品将被指定给负责该生物产品上市前审评的中心。
FDA 表示,组合产品可以在单个申请中审评,也可以在其组成部分的单独申请中审评。对于大多数组合产品,一份申请是合适的,但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两份申请。在这些情况下,“申请可能属于相同或不同的使用者付费计划。在这种情况下,FDA 将根据相关使用者付费法规独立评估每项申请的使用者费用,就好像其是一个独立的申请一样,并且将评估两项申请费用(即每项申请一项费用)。”
FDA 指出,指南应与行业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药品和生物制品豁免、减免和退款指南以及适当的 MDUFA 指南文件结合使用。
编译: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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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业务范围和企业类型
本文件《FDA Application User Fees for Combination Products Final 202407》适用于涉及组合产品的药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它适用于需要在美国市场进行注册的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以及原料药等。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生物科技公司、大型药企、跨国药企、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合同开发与制造组织(CD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