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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GLP认证实施,ADC药学指南,干细胞临床指南,放射性仿制药指南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新GLP认证实施,ADC药学指南,干细胞临床指南,放射性仿制药指南
2023-06-26
【创新药与临床】
6.21,【CDE】关于发布《人源性干细胞及其衍生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37号)
由识林“历史版本”可知本文曾于2020年8月征求意见,已历时三年,识林用户可用“页面比对”功能制作花脸稿,了解修订内容。
干细胞相关产品临床试验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形成产品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防治的临床试验。体外操作包括供体的采集和运输、干细胞相关产品在体外的提取、分离、纯化、培养、扩增、体外刺激、基因编辑或基因修饰、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运输等。
本指导原则中“人源性干细胞”的来源包括人胚干细胞、成体干细胞和诱导多能干细胞,上述来源细胞的具体定义可参见《人源性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人源性干细胞衍生细胞治疗产品指由上述人源性干细胞诱导分化,或成熟体细胞转分化获得的细胞治疗产品。
部分干细胞相关产品兼具细胞治疗产品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特性。本指导原则的目的不是对其监管属性或分类进行认定,而是基于现有认识,对干细胞相关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时若干技术问题的建议和推荐,内容不具有强制性,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本原则内容将继续修订和完善。鼓励申请人适时与药品审评中心就具体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细节进行沟通。
【CMC与仿制药】
6.20,【CDE】关于公开征求《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和推进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相关工作,药审中心成立放射性药品专项工作组,持续推进相关指导原则制订工作,加快构建放射性药品科学监管体系。
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是目前临床使用最为广泛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因此CDE选择从该品种的仿制药指南开始推进放射性药品可及性
为更好地理解本指南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
- 普适性:“本技术要求仅基于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的特点制定了该品种的药学研究基本考虑和要求。对于其他同类产品,可作为参考。”
- GMP要求:“本技术要求明确了前体和配套药盒的生产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同时明确了前体和配套药盒的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及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后续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在审评审批等各环节形成联动机制。”
6.21,【CDE】关于公开征求《抗体偶联药物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是由靶向特异性抗原的抗体或抗体片段与有效载荷(payload)通过连接子(linker)偶联而成的新型抗体药物。与传统抗体药物相比,ADC 产品兼具传统小分子药物强效作用及抗体药物的靶向性,以降低全身毒性并更有选择性地将有效载荷递送至癌细胞、肿瘤微环境 或其他靶细胞中。
ADC 产品产品的开发从起始物料、工艺开发到质量控制都涉及化学和生物学等多学科参与,其分子结构和生产过程复杂多样,产品异质性高,且不同的 ADC 产品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加上新的抗体形式、有效载荷、连接子以及新的偶联策略也在不断出现,使得每个 ADC 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控制策略都具有其个性化的特点。
目前,国内外尚无 ADC 产品针对 CMC 部分的指导原则。CDE起草小组结合既往国内已上市 ADC 产品的审评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基于当前的技术发展和科学的认知,针对 ADC 产品申报上市阶段的药学研究提出建议性技术要求,后续随着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 经验的积累,将逐步完善本指导原则。
【GMP与检查】
6.20,【NMPA】关于恢复销售使用印度瑞迪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富马酸喹硫平的公告(2023年第79号)
中国版的“进口禁令”有了闭环。
根据境外生产现场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9月7日发布公告(2018年 第61号),决定在中国境内暂停销售使用印度瑞迪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英文名:Dr.Reddy's Laboratories Ltd.)富马酸喹硫平(英文名:Quetiapine Fumarate)。瑞迪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后,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了该产品恢复销售使用的申请。国家药监局组织技术评定,认为其整改后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恢复瑞迪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20日之后生产的富马酸喹硫平(登记号:Y20190009993;原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60462)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恢复发放该产品的进口通关单。
【政策法规综合】
6.21,【NMPA】关于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过渡衔接阶段,GLP机构(以及与GLP机构合作的药企)需关注下面三点:
- 一、 自2023年7月1日起,对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GLP机构)发给新版药物GL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LP证书,样式见附件),证书有效期为5年。
- 二、 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机构,至2023年6月30日末次定期检查(或者首次认证)未满3年的,应当在末次定期检查(或者首次认证)期满3年后6个月内按照新《办法》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已满3年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新《办法》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GLP机构,其GLP认证批件不再有效,按新《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 三、为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药监局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GLP认证受理、审查、审批全流程电子化。
【新药批准和报产】
6.19-6.25,NMPA发布1个新药批准,CDE受理6个NDA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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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 研发(R&D):深入理解干细胞产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确保研发流程符合指导原则。
- 质量保证(QA):掌握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监督生产过程符合规范。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熟悉适用范围和要求,准备和提交符合规定的注册文件。
- 生产(Production):遵循生产工艺章节的指导,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人源干细胞产品的药学研究与评价,涵盖成体干细胞、人胚干细胞和诱导多能干细胞等,主要针对在中国进行研发和注册申报的药品。 要点总结: - 生物学活性关注:强调干细胞产品的生物学活性是关键质量属性,需在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评价。
- 定向分化与风险控制:在定向分化过程中,需警惕非预期生物学效应,并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 成瘤性和致瘤性评估:必须对干细胞产品进行成瘤性和致瘤性风险评估,确保产品安全性。
- 遗传和表观遗传学研究:建议对干细胞产品进行遗传和表观遗传稳定性评估,以控制潜在风险。
- 生产用物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对所有生产用物料进行严格评估和质量控制,以保证终产品质量。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必读。应关注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 注册:必读。需了解放射性药品的注册审批流程及优先审评审批机制。
- 研发:必读。应关注放射性药品创新研发的鼓励政策及技术指导原则。
- 临床:必读。需了解放射性药品的临床应用及优先审评审批机制。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放射性药品,包括放射性核素制剂、核素标记药物等。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研发、注册、生产和监管机构。 文件要点总结: - 鼓励研发:鼓励放射性药品创新,对临床急需的放射性药品给予优先审评审批。
- 专家作用:扩充放射性药品审评专家队伍,加强政策制定和审评工作。
- 审评机制:优化审评机制,体现放射性药品特殊性,设立专门通道。
- 技术评价标准:完善放射性药品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快指导原则制修订。
- 监管加强:加强放射性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推动相关法规修订。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必读。负责确保机构遵守GLP要求,监督GLP认证全过程,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整改。
- 研发(R&D):必读。确保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符合GLP标准,及时进行整改以符合监管要求。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必读。负责GLP认证申请和证书管理,以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涉及创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由NMPA(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GLP认证管理: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LP认证管理工作,包括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核查中心和受理和举报中心的具体职责。
- 申请与受理流程:规定了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必须是法人,且需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详细说明了申请资料的提交和受理流程。
-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强调了核查中心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检查组的组成、检查纪律和要求。
- 审批、发证和证书管理:规定了GLP证书的有效期、变更申请和注销条件,以及证书延续申请的流程。
- 监督管理:强调了GLP机构的年度报告要求、监督检查计划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解读: - QA(质量保证):必读。应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GMP要求,监控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 注册:必读。需熟悉GMP规范,以确保注册文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 生产:必读。应根据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
- 研发:参考。在产品开发阶段考虑GMP要求,为后续生产打下基础。
- 临床:参考。了解GMP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特殊要求,确保临床试验的合规性。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各类药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原料药、制剂等不同注册分类,以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不同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原料血浆管理:强调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合法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病毒去除和/或灭活的严格控制。
- 人员资质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经验要求。
- 生产设施和设备: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厂房、实验室的独立性和专用性,以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原料血浆检验与追溯:要求企业对原料血浆进行严格检验,建立追溯系统,确保可追溯性。
- 生产和质量控制:强调生产过程中的温度验证、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病毒污染和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信息化记录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适用岗位(必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规要求,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 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流通环节合规。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研发部门:遵循药物研发规范,促进新药创新。
工作建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法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报告不良反应。
- 药品生产企业:持续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药品追溯体系。
- 医疗机构:加强药师培训,提升处方审核能力。
- 研发部门:关注新药研发政策,加快创新步伐。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药品类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药品研制和注册管理:强调临床价值导向,鼓励新药创新,明确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要求。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 药品上市后监管: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开展风险管理,监测不良反应,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201812261. 适用范围- 药品类型: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
- 注册分类: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
- 监管市场: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上市或拟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企业类型: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
2. 适用岗位- 监管岗位:如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等,需了解检查流程和要求。
- 生产和质量控制岗位:负责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 法务和合规岗位:需掌握法规要求,指导企业合规运行。
- 市场准入和注册岗位:了解境外检查对产品注册的影响。
- 必读岗位:监管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法务合规人员。
3. 文件要点总结总则- 规范目的:确保境外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
- 管理职责:国家局负责管理,核查中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检查任务- 任务确定:基于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考虑注册审评、监督检查等因素。
- 检查通知:核查中心向持有人发送《境外检查告知书》,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
检查- 检查方案:核查中心制定,检查组按方案实施,必要时可变更。
- 检查纪律:检查人员需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持有人需配合检查。
审核及处理- 结果反馈:核查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
- 整改要求: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情况,不能完成的需提交整改计划。
附则- 适用范围扩展: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国产产品境外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
附件要点- 附件1:境外检查告知书,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
- 附件2:持有人授权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要求。
- 附件3:药品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提供产品和生产场地信息。
- 附件4:场地主文件清单,详细描述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活动。
- 附件5:境外检查预通知,通知检查时间和地点。
- 附件6: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通过上述解读,药企的法规事务专员可以清晰地了解《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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