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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10-01.16
出自识林
国内药政每周导读:2022.01.10-01.16
2022-01-17
1.10,CDE发布《抗狂犬病病毒单克隆抗体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本文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21年8月17日。
狂犬病被动免疫是狂犬病暴露后预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PEP)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市售被动免疫制剂有 狂 犬 病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 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HRIG)和马源抗狂犬病血清(Equine rabies antiserum,ERA)。但上述制剂供应量有限,价格偏高,并有血清病类过敏反应和血源传播疾病的潜在风险。
抗狂犬病病毒单克隆抗体(anti-Rabies virus monoclonal antibodies,以下简称狂犬病单抗)因批间效价差异小、安全性提高、可大量制备,有替代HRIG、ERA的潜力,但临床研发尚缺乏技术指导。文中所指狂犬病单抗类产品仅限定位于被动免疫的制剂,不能取代狂犬病疫苗。
1.10,NMPA附条件批准中药新药淫羊藿素软胶囊上市,次日注销莲必治注射液
继2021年上市11款中药新药后,NMPA批准2022年首款中药创新药,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附条件批准1.2类创新药淫羊藿素软胶囊上市。
该药用于不适合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且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患者外周血复合标志物满足以下检测指标的至少两项:AFP≥400 ng/mL;TNF-α<2.5 pg/mL;IFN-γ≥7.0 pg/mL。该品种上市为肝细胞癌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北京珅诺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次日,1.11,NMPA公告注销中药注射剂莲必治注射液药品注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NMPA组织对莲必治注射液开展了上市后评价。经评价,NMPA决定自即日起停止莲必治注射液在我国的生产、销售、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无锡济煜山禾、神威药业、江苏九旭)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主要内容:
“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网络信息显示,莲必治注射液为中药注射剂。2005年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曾提示莲必治注射液有引起急性肾功能损害的风险。2006年,国家药监部门根据对莲必治注射液的安全性评价,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决定对该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修改内容涉及【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项,要求肾功能不全者禁用,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有肾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肾功能等。
当前中药资本市场极热,这一批一注,业界应有一番深思。
1.12,CDE发布《治疗动脉性肺动脉高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及该适应症儿科指南
《治疗动脉性肺动脉高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曾于2021年8月18日征求意见。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治疗动脉性肺动脉高压(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PAH)药物的临床试验提供技术建议, 适用于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药物研发。本指导原则 也适用于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血压(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 CTEPH)。
同日,《治疗儿科动脉性肺动脉高压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也曾于2021年8月18日征求意见。
儿童动脉性肺动脉高压的最常见的类型是特发性肺动脉高压、遗传性肺动脉高压和疾病相关性肺动脉高压。儿童动脉性肺动脉高压患者的肺血管结构、功能、临床病程、右心室适应性改变以及靶向治疗反应性等方面均与成人患者存在差异,更易受到遗传性与发育性因素的影响。
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已进入《第一批罕见病目录》,而且曾有报道,儿童患者因无药可用,不得不想方设法购买西地那非仿制药,后者在国外虽然有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特异性、特发性)的适应症,但国内并未获批,仅用于成人ED。这导致患儿不但在适应症外用药,得不到医师指导,还不得不切割药片,存在不可控的临床用药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中明确指出“可在背景治疗基础上采用安慰剂对照”,并且“如果采用活性药物对照,可采用非劣效实验设计”,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临床急需的儿童罕见病新药开发的鼓励和支持。
1.13,山东省局征求《山东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意见
在识林检索可以看到,此前吉林、安徽、云南都曾发布与GMP符合性检查有关的程序性文件。
山东省局的这篇征求意见稿更为具体,且针对注册现场检查的合并、MAH委托生产等等各种企业关注的情形做了明确的指导,可谓更加“接地气”,例如:
— “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按“双方均在省内”,“持有人在省内、受托方在外省”,“持有人在外省、受托方在省内”三种情形,分别给予指导;
— “鼓励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与许可检查、注册核查等事项合并实施。”包括“涉及品种场地变更的,应当通过许可检查、技术审评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三合一’路径办理。”
— 专门列表,进一步梳理“依企业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涉及到是否“需要注册现场核查”,“场地变更”,“研发机构持有人申请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变更”等等多种情形,明确告知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这样的省局文件,对于国家局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好的补充,除了山东省内企业需要关注,并及时反馈(截至1月28日),其他各省企业同样也可阅读参考,如本省流程和要求尚不明确,还可据此与本省局沟通交流。
1.14,NMPA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本文是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该办法最早发布于1989年,曾于2011年和2017年分别修订。
文中的一些规定非常具体,例如:
—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调整至生产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
— “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
行业研报显示,当前国内核药渗透率低,核医学普及将打开市场空间: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 无论医用核素的种类还是批准上市的品种都有很大差距,2017 年全球核药销售额达 45 亿美元,其中美国占 38%,欧洲占 24%,我国仅占不到 8%,当前中国核药的渗透率远低于成熟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核药有半衰期的限制,因而对物流配送有极高的要求。放射性药物的监管涉及部门数量、政策法规复杂程度远超一般药物,监管体系特殊而严格。当前多种原材料依赖进口,供应相对较为短缺。技术难度和临床上的品牌认知也成为后来者进入核药行业的重大障碍。多重壁垒共同构建起了核药的护城河,目前国内主要核药企业是东诚药业和中国同辐。
核药相关企业必读,感兴趣的识林企业用户可阅读主题词“放射性药品”系统了解。
1.15,国家中医药局印发《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21—2025年)》
近年来中医药支持政策和动作不断,CDE发过审评路径、技术指南、沟通交流,医保局发过医保支付,是基于国内市场的“深度”支持,本规划则是从国际市场的“广度”推进中药发展。
读此类规划,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目标”,从中可见监管部门的用心与决心:
— “十四五”时期,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建设30个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颁布30项中医药国际标准,打造10个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品牌项目,建设50个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加强中药类产品海外注册服务平台建设,组派中医援外医疗队,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市场化方式探索建设中外友好中医医院。
— 到2025年,中医药政府间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技研发、文化传播等领域务实合作扎实推进,中医药产业国际化水平不断增强,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明显成效。
— 展望2035年,中医药融入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主流医学体系,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卫生健康、经济、科技、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多元价值充分发挥,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格局基本形成。
中药相关企业可细读原文,探索中药国际化的契机,制定年度规划。
1.10-1.16,NMPA批准1个新药,CDE受理12个新药上市
CDE受理12个新药上市申请,包括多个国产改良新,博锐/海正1类单抗新药,贝达1类多靶点激酶抑制剂等。
NMPA发布3个新药批准信息,其中石药改良新米托蒽醌是上周批准,本周批准的是1.2类中药抗癌新药淫羊藿素。
注:仅列出新药(包括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上市申请和批准上市信息。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背景下,申请上市以及获批的品种,其适应症、临床研究策略、注册路径,都值得业界关注和分析。
作者:识林-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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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指南解读适用岗位(必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规要求,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 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流通环节合规。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研发部门:遵循药物研发规范,促进新药创新。
工作建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法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报告不良反应。
- 药品生产企业:持续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药品追溯体系。
- 医疗机构:加强药师培训,提升处方审核能力。
- 研发部门:关注新药研发政策,加快创新步伐。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药品类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药品研制和注册管理:强调临床价值导向,鼓励新药创新,明确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要求。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 药品上市后监管: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开展风险管理,监测不良反应,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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