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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MAH委托生产监管文件正式发布,有哪些主要变化?
出自识林
加强MAH委托生产监管文件正式发布,有哪些主要变化?
2023-10-30
NMPA于2023年10月23号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更新了对MAH委托生产的要求。
该文件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本文对比了该文件与2023年5月NMPA发布的“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供读者参考(10月24号NMPA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药监综药管〔2023〕81号),相应要求与上述文件相同,本文不再赘述)。
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
-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B类许可证)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
主要变化:新增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两项重点。
备注:《监管规定》和2010版GMP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
备注:《监管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全生命周期过程;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主要变化:新增生产负责人的要求,与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相同,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备注:《监管规定》中,对持有人关键岗位职责及要求进行了规定,从业经验方面,生产负责人要求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质量负责人要求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质量受权人要求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对关键人员从业经验的要求更高。
主要变化:明确了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检查的流程,并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签收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委托方许可证核发的流程:需根据受托方所在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才可以受理MAH 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或者相关变更申请。
备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第九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
两份文件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均作了时限要求,互为补充。
主要变化:新增一项要求:根据药品上市注册需要,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范围、相应生产范围暂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的,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对于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情况,要求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修改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但文中未明确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时,如何处理“(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的标注。
备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给出了对MAH及其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和上述要求互为补充。
主要变化:删除“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的要求,并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MAH关键人员的从业经验、可委托产品的生产销售年限要求、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年限要求、MAH应开展的研究、MAH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和年度审核的要求、MAH向省局递交资料的要求等。
备注:《监管规定》中说明了MAH对受托生产企业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如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等,应一同参考。
主要变化:新增对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说明,并对MAH进行报告、省局进行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备注:不良信用记录与抽检结果、GMP监督检查结果、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关键岗位人员失信有关,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中规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的信用信息(1. 基础信息;2. 行政许可信息;3. 监督检查信息;4. 产品检验抽验信息;5. 行政处罚信息;6. 表彰、奖励信息)有重叠。
备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时,要求持有人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这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中也有体现,是检查要点之一。
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主要变化:新增“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规定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应当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描述。
备注:这段新增的描述与《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保持一致。这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2.4、2.5)中也有体现。
主要变化:明确要求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备注:这部分新增内容分别与《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应当履行物料供应商评估批准、变更管理审核、产品上市放行以及年度报告等义务)和2010版GMP通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的要求保持一致。
*持有人对入厂检验结果的审核
主要变化:新增持有人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的要求。
备注:这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3.10)中也有体现。
主要变化:要求持有人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备注:《监管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对季度风险研判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风险研判应由质量负责人组织,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这部分内容在两版检查指南中均有体现。
主要变化:对受托方的现场考核由关注“检验能力”,修改为“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删除“必要时对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并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或检验数据比对等验证工作”的要求,新增MAH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的要求。
备注:文中对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检验和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情况进行了区分,而2010版GMP对委托检验也有详细要求,如: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主要变化:对共线风险评估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按照《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备注:对共线管理的要求在检查指南中也进行了更新。
主要变化:生物制品删除了“疫苗、血液制品除外”的备注,措辞方面,由“要”改为“应当”,“生产用原料”修改为“生产用主要原料”。相关要求中,对持有人进行抽样检验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如“每半年生产不足10批次的……抽样检验1批次”修改为“生产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当年对……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新增“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趋势的,持有人应当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相关批次逐批抽样检验,并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以及“发生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变更获批后至少对连续3批成品逐批抽样检验”的要求。
备注:应一同参考“四、 其他事项”(二十二)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变化:删除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持有人现场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受托生产企业……”的描述。
备注:《监管规定》第十六条表示,……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积极配合接受持有人的审核,并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
强化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主要变化:删除“对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的要求,检查要点新增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情况、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等几项,对于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重点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备注:在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这几项内容均有体现,并非是新的检查点。
主要变化:要求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
备注:《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表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监管的实际需要,制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明确抽查检验目标和重点;可以组织对原料药、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同时应注意,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信息归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监管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抽检结果将归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其他事项
主要变化:对不得委托生产的品种进行了说明: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检验必需的厂房设施设备,配备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疫苗的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主要变化:新增“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鼓励优先选择应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所有数据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描述,新增“鼓励持有人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委托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落实持有人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的描述。
备注:“应用信息化手段”可参考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第1号)中的要求,该文件制定了在疫苗生产过程中,与疫苗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业务要求和技术要求。
主要变化:细化了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措施,明确了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措施。
备注:应一同参考《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持有人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扰或拒绝抽查检验,不得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控制风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结语
除《监管规定》外,本文件部分条款还应一同参考其他相关法规文件,如何在企业层面进行落地?今年10月份中国制药工程大会分会场1 MAH责任和合规中的一份报告或许可以提供参考:
报告展示了某企业落实监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的做法 ,示例如下:
作者:识林-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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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合规性,监督审计追踪和数据完整性。
- 生产管理(PM):确保生产过程信息化要求得到满足,包括物料管理、生产操作和环境监控。
- 研发(R&D):在疫苗开发阶段,需要遵循电子化记录的技术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信息技术(IT):负责支持和维护与电子记录相关的计算机化系统,确保系统验证和数据安全。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疫苗生产企业中的化学药、生物制品等药品类型,特别针对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的注册分类。适用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Biotech、大型药企以及跨国药企,同时包括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电子记录与签名:强调了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合规性要求,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 生产过程信息化:明确了生产过程中物料管理、操作和环境监控的信息化要求,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
- 检验过程管理:规定了检验过程的电子记录要求,包括质量标准、样品管理及OOS处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 质量管理信息化:涵盖了放行管理、文件管理、培训管理和质量流程管理的信息化要求,以支持全面的质量保证体系。
- 数据完整性与安全:提出了数据完整性、审计追踪、权限管理、电子数据采集和输入、电子记录修改等要求,以及数据安全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指导。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深入理解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
- 生产部门:需根据共线生产策略调整生产计划和操作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 研发部门:在药品研发阶段即考虑共线生产的可能性和风险,参与清洁工艺的设计。
- 注册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向监管机构准确传达共线生产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等多种药品类型的共线生产管理,包括原料药、非商业化生产规模的试制样品等。主要针对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 法律法规优先原则: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
- 持有人主责原则:持有人对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需定期审核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
- 生命周期原则:共线生产策略应覆盖药品研发、技术转移、生产及上市后各阶段,持续进行风险控制和改进。
- 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应科学评估共线生产风险,采取与风险级别相适应的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 风险控制与收益平衡原则:在设计共线生产控制策略时,需平衡风险控制措施与企业收益,避免不必要风险。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应全面理解GMP通则,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 QC(质量控制):需掌握质量控制相关章节,执行物料及产品检验。
- 生产管理:熟悉生产管理相关条款,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
- 设备工程:了解设备相关章节,保证设备维护和使用符合规范。
- 物料管理:掌握物料与产品相关章节,确保物料的正确接收、存储和发放。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各类药品的GMP(良好生产规范)管理。覆盖了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发布机构为中国。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强调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 关键人员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和主要职责。
- 厂房与设施要求:规定厂房、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必须满足药品生产的质量要求,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
- 设备管理:要求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生产需求,便于清洁、维护和校准。
- 物料与产品控制: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正确接收、存储、发放和使用,防止混淆和差错。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委托生产活动符合《检查指南》要求,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 生产管理:负责与受托方协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 药物警戒: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确保药物安全事件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 注册:负责药品注册证书的获取和维护,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注册信息准确无误。
- 研发:参与药品质量标准的确定和生产工艺验证,确保研发成果符合商业化生产要求。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的委托生产。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要点总结: - 许可管理: 强调了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许可管理要求,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严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 质量管理: 明确了持有人应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关键物料和成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 监督检查: 规定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年度全覆盖检查和重点检查内容。
- 质量协议: 强调了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的重要性,并要求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
- 责任赔偿: 鼓励持有人购买商业保险,以保证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解读法规指南 适用岗位: - 必读岗位:QA(质量保证)、生产管理、注册、药物警戒、研发、临床等岗位。
工作建议: - QA:确保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指南要求,监督执行情况。
- 生产管理:根据指南要求建立和维护生产管理流程。
- 注册:负责确保注册资料与指南要求一致。
- 药物警戒:建立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符合指南规定。
- 研发:确保研发流程与指南中对药品质量的要求相符合。
- 临床:确保临床试验与药品委托生产相关要求一致。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现场检查,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品,特别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机构与人员要求:强调建立适应委托生产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资质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关键岗位人员为企业全职,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文件记录管理、协议要求、风险管理等。 委托生产监督:持有人需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验证、共线管理等进行监督,确保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变更与风险管理:持有人应建立变更控制体系,对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 质量回顾与持续改进:要求定期进行质量回顾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自检或内审。
- 生产负责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批准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管理培训和考核。
- 质量负责人:建立和维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放行药品符合法规和标准。
- 药物警戒负责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涵盖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主体责任落实:持有人需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关键岗位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资质要求。
-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持有人应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过程。
- 变更控制与追溯: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
-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临床研究者(研究者):应深入理解受试者保护、试验方案执行、数据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 临床试验监查员(CRA):需掌握监查计划、监查报告、数据监查委员会职责等要点。
- 临床试验项目管理人员:应关注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多中心试验协调等。
- 药物警戒专员:需了解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及药物安全性评估。
- 注册专员:应关注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的编写和更新要求。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NMP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受试者保护:强调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的首要考虑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 试验方案要求:试验方案需清晰、详细、可操作,并在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 数据管理与记录:所有临床试验资料应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受试者隐私保护。
- 伦理委员会职责: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确保受试者权益。
- 申办者责任: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及时报告不良反应。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PV(药物警戒)专员/负责人:应全面理解并执行药物警戒活动,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 QA(质量保证):需监督药物警戒体系的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体系及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 研发部门:应配合药物警戒部门,提供必要的研发数据支持风险评估。
- 注册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考虑药物警戒要求,确保注册资料的合规性。
- 临床部门:在临床试验期间,负责药物警戒活动的实施,包括安全性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临床试验申办者的药物警戒活动,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各类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药物警戒体系建立:持有人必须建立与药品安全性特征相适应的药物警戒体系,包括机构、人员、制度和资源。
- 风险管理:持有人应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 监测与报告:持有人需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报告。
- 质量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应纳入质量保证系统,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及时报告安全性问题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质量保证):确保理解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监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生产管理(PM):负责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的合规性。
- 注册(Regulatory Affairs):了解生产许可要求,确保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药物警戒(PV):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药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涵盖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及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各类企业。 要点总结: - 生产许可管理:强调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流程和变更要求,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监督检查: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和全程管控。
-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 信息公开与报告:要求企业公开生产许可信息,及时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适用岗位解读: - QA(质量保证):必读。应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GMP要求,监控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 注册:必读。需熟悉GMP规范,以确保注册文件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 生产:必读。应根据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
- 研发:参考。在产品开发阶段考虑GMP要求,为后续生产打下基础。
- 临床:参考。了解GMP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特殊要求,确保临床试验的合规性。
适用范围说明: 本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疫苗、中药等各类药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原料药、制剂等不同注册分类,以及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不同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原料血浆管理:强调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合法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病毒去除和/或灭活的严格控制。
- 人员资质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经验要求。
- 生产设施和设备: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厂房、实验室的独立性和专用性,以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原料血浆检验与追溯:要求企业对原料血浆进行严格检验,建立追溯系统,确保可追溯性。
- 生产和质量控制:强调生产过程中的温度验证、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病毒污染和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信息化记录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法规指南解读适用岗位(必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理解法规要求,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性。
- 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流通环节合规。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研发部门:遵循药物研发规范,促进新药创新。
工作建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法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报告不良反应。
- 药品生产企业:持续优化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 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药品追溯体系。
- 医疗机构:加强药师培训,提升处方审核能力。
- 研发部门:关注新药研发政策,加快创新步伐。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药品类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包括创新药、仿制药、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针对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药品研制和注册管理:强调临床价值导向,鼓励新药创新,明确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要求。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 药品上市后监管: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开展风险管理,监测不良反应,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QA(质量保证):负责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QC(质量控制):负责药品的验收、储存、养护等环节的质量检查。
- 采购: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核实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 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做好销售记录。
- 储存管理:负责药品的合理储存与养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药品特性。
- 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能够支持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等药品类型,以及创新药、仿制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大型药企、Biotech公司、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内审和风险评估。
- 人员与培训:要求企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进行岗前和继续培训,确保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 设施与设备:企业应具备适宜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以及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冷藏设备、计算机系统等,以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 采购与验收:强调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以及到货药品的逐批验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 销售与售后管理:规定了药品销售的要求,如合法购货单位的核实、销售记录的完整性,以及售后投诉管理和药品召回的执行。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质量保证部门):必须熟悉本规范的所有要求,确保研究的每个环节均符合规定,建立和维护标准操作规程(SOPs),执行质量保证检查。
- 研发:在进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时,需遵守本规范,确保研究设计、实施和记录符合要求。
- 专题负责人:负责批准试验方案和变更,确保研究的执行和总结报告的准确性,符合本规范。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为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等,不包括中药。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由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要点总结: - 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明确了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并规定了适用的研究类型和相关活动。
- 组织机构与人员要求:强调了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规定了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职责。
- 设施与设备标准:规定了研究机构应具备的设施条件,包括动物设施、受试物和对照品的保管设施,以及档案保管设施。
- 实验系统管理:强调了实验动物的管理应遵循动物福利原则,确保实验动物的适应性和环境条件。
- 质量保证与资料档案:明确了质量保证部门的独立性和职责,以及研究资料的归档、保存和管理要求。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岗位必读建议: - QA:负责确保实验室操作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监督取样、留样、检验等流程。
- 研发:在设计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时,需遵循本文规定。
- 生产:在取样和留样过程中,应遵守本文的详细规定以保证产品质量。
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包括原料药、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适用于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中国药企,包括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企业类别。 文件要点总结: - 实验室职责与布局:明确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职责、布局原则和要求,以及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资质要求。
- 取样与留样管理:规定了取样过程的控制和留样的定义、量、储存要求及记录。
- 物料和产品检验:强调了检验要求,包括待检样品核对、检验、记录和报告书的编制。
- 委托检验管理:阐述了委托检验的原则、应用范围、职责和工作流程。
- 质量标准建立:详细说明了质量标准的设计与制定、审核与批准流程。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 QA: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监督,建议定期审查和更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生产: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参与设备和工艺管理的持续改进。
- 研发: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考虑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议与QA紧密合作以确保合规性。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生物制品、疫苗和中药等药品类型的企业,包括创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原料药等注册分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如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CRO和CDMO等,由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发布。 文件要点总结: -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在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中的关键作用。
- 产品质量实现要素:涵盖了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工艺管理等关键要素,特别指出了人员培训和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性。
- 质量保证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投诉和召回管理,强调了CAPA系统在持续改进中的作用。
- 质量风险管理: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职责、模式图、流程和步骤,以及在企业和管理机构中的应用。
- 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规定了文件体系结构、生命周期和种类,强调了文件管理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中的重要性。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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