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两个月前,美国地方联邦法院法官 Robin Rosenberg 解释指出,针对仿制药商和零售商的诉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州法,但被联邦法优先适用(preempted)。多年来,这种区别一直是诉讼中的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消费者辩称他们受到药物的伤害,并引用州法对制药商提出索赔。
但是联邦法律要求仿制药标签必须与 FDA 批准的相应品牌药标签相同,这使得仿制药公司不可能同时遵守联邦标签要求和要求他们更新标签警告的州法律。Rosenberg 在其决定中指出,消费者主张仿制药商知道雷尼替丁有缺陷,会导致癌症,但也承认这些公司“无力”重新设计药物。但是,诉讼仍然坚持仿制药商应采取措施让胃灼热药物相当安全,尽管“根据联邦法律,制药商既无法纠正设计也无法更改标签。”
Richmond 大学法学院教授、专攻产品责任诉讼的 Carl Tobias 指出,仿制药商请求收回成本的动议似乎旨在发出一个信号,即,提起此类诉讼可能会产生后果。尽管国会支持那些声称产品造成伤害的人“提起诉讼”,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巨额费用或成本,这将对原告的律师和声称受到伤害的原告产生寒蝉效应。如果原告不得不承担巨额费用,那么他们将不愿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