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产品上市后 CDMO 策略
出自识林
组合产品上市后 CDMO 策略
笔记 2019-09-04
本文针对的是那些已有组合产品上市或者正在准备质量管理体系以符合 FDA 21 CFR 4《组合产品法规》的公司。如果公司正在开发组合产品,除了满足 21 CFR 4 的所有要求以外,FDA 还希望在产品上市后看到产品的上市后维护计划,尤其是当涉及到多个合同供应商时。组合产品是药品或生物制品与器械递送部分的组合,通常在稳健的合同制造过程中设计、开发和维护。由单个组织制造“一体化”组合产品一般非常困难。例如,组合产品公司通常拥有以下类型的合同供应商:
重要的是注意,产品所有人而不是 CMO 负责产品的整体质量。FDA 要求产品所有人对现场和运营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负责。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来评估、确认和监控合同供应商性能。现在,让我们来看看适用于供应商性能和控制的以器械为中心的 21 CFR 4 的要求。 21 CFR 820.20 管理职责 产品所有人必须根据此部分法规设立质量目标,为这些供应商提供可衡量的质量目标以确保他们受到监控。质量量度是根据组织的质量目标设定的。必须设立管理审评以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进展和有效性,包括在该体系下管理合同供应商。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建议:
关于质量计划,供应商如何在产品上市后协作开展投诉调查、CAPA 调查和变更控制的更新?当产品投放市场时,产品所有人需要确保正确的主题专家评估和审查这些文件。质量计划通过建立供应商关系,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自己的责任,来支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建议:
21 CFR 820.30 设计控制 产品上市后维护需要开展许多工作。设计控制是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法规中将产品开发与商业化联系起来的唯一要素。设计历史文件在产品上市之前的最终设计审查中发布,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都是活文件。设计历史文件还包括产品风险管理文件。所有主要和关键 CAPA、投诉调查、偏差、变更控制以及任何其它产品相关事件必须参考设计历史文件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应该考虑的事项:
21 CFR 820.50 采购控制 产品所有人负责选择、评估、确认和监控所有供应商。监控系统应是基于风险的。例如,对于关键供应商应采用最严格的控制要求审计和其它连续监控手段。法规的这一要素强调,供应商不得在不知会产品所有人的情况下实施任何变更,并且必须评估这些变更对产品的潜在影响。实际上,变更必须在实施之前予以确证或验证,以确保变更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此规定可防止产品所有人在不监控供应商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其供应商。以下是在此要素下应考虑的事项:
FDA 可因对供应商调查不充分而向产品所有人签发 483。因此,应确保公司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审计员开展供应商评价。例如,指派药品审计员执行药品相关审计,指派器械审计员执行设计控制审计。
21 CFR 820.100 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对投诉的讨论) 当存在多个供应商参与产品分销时,CAPA 管理会变得复杂。采购控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将有助于管理包括供应商线程的 CAPA 流程。必须对所执行的 CAPA 计划进行确证或验证。公司可以利用质量指标流程来帮助监控供应商的持续改进和 CAPA 确证。以下是有关 CAPA 和投诉的一些建议: 必须建立上市后风险评估,以接收、调查和缓解供应商之间的调查、CAPA 和投诉。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制定一个强有力的上市后质量计划来解释合同供应商之间在商业运营方面的关系是多么重要。在开发过程中,产品所有人可能只有在开发阶段使用的合同供应商。但上市后质量计划应仅包括参与商业运营的合同供应商。对于准备上市其产品的公司来说,应在设计转移阶段制定上市后质量计划,因为该计划将是 FDA 批准前检查期间的有利辅助。对于已有产品上市的公司来说,该计划将在常规 FDA 检查中发挥作用。 总而言之,只要产品所有人完全了解所需要的系统,就可以在恰当的系统下维护在多个合同供应商管理下的组合产品上市后监督。必须拥有主题专家,以确保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得到恰当维护。 整理:识林-蓝杉 参考资料 法规指南解读必读岗位
工作建议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美国FDA监管下的组合产品的cGMP要求和上市后安全报告。适用于药品(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原料药等,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适用于Biotech、大型药企、跨国药企等。 文件要点
以上仅为部分要点,请阅读原文,深入理解监管要求。 必读岗位及工作建议:
适用范围: 文件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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