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对 FDA 首封远程记录审查警告信的解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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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对 FDA 首封远程记录审查警告信的解析和建议
2021-02-03 2021 年 1 月 22 日,美国 FDA 向宁波余姚市益佳日化公司签发了一封警告信,警告信是 FDA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 704(a)(4) 条的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提出了记录和其它信息要求,FDA 审查了益佳日化回复提交的记录”而发出的。这似乎是第一封完全基于远程记录审查向药品生产商发出的 FDA 警告信,对包括中国制药商在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识林邀请美国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律所资深律师、曾任 FDA 执法副首席律师的 Chris Fanelli 来专门讨论 FDA 的记录索要授权,本封警告信的重要性以及对中国制药商的建议。识林的一些读者可能对 Fanelli 律师并不陌生,去年他曾与识林读者有过两次线上交流。【法律专家回答国内企业关注的 FDA 疫情期间检查的问题】;【免费线上讲座(中文翻译):FDA 生物制品研发、合规监管体系与检查优先级】。 FDA 记录索要(Records Request)授权背景 2012 年颁布的《FDA 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授予“FDA 新权限以帮助确保美国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1] 具体来说,FDASIA 第 706 节修订了 FDCA 第 704(a)(4) 条,允许 FDA“代替检查或在检查之前从制药商那里索要某些记录和其它信息。”[2] 修订后的 FDCA 第 704(a)(4) 条(21 USC 374(a))规定:
该项代替现场检查的记录索要法定授权旨在为 FDA 在国外检查方面提供更大灵活性。在参议员批准 FDASIA 的听证会上,美国参议员 Harkin 指出,颁布 FDASIA 的规定旨在“确保 FDA 可以迅速批准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保护患者对新疗法的获取……通过现代化 FDA 在国外生产设施的检查程序,可以让患者更加安全,同时还可以改善对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获取。”[4] 【FDA 何时能恢复检查,是否有权远程索要工厂文件记录? 2020/06/26】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FDA 曾规定企业“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生成……记录”来回复 FDA 根据 21 USC 374(a)(4) 的记录索要,根据 21 USC 351(j) 构成拒绝或抵制“检查”[5],但 FDA 还指出,其不将远程记录审查视为“检查”。这一区别是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当前被归类为“官方行动指示”(OAI)的场地以及待批申请(NDA、BLA、ANDA 和补充申请)中列出并经 FDA 确认需要现场检查以核实是否准备好商业生产的场地而言。在这种情况下,FDA 指出“检查”是指现场检查,而记录审查并不能代替现场检查。 FDA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对记录索要授权的使用 根据此立法意图,在 COVID-19 大流行开始后不久,FDA 宣布将开始使用该授权来评估制药商对“适用的 FDA 要求”的遵守情况,包括药品 cGMP。[6] 具体而言,FDA 的新闻稿指出,“当我们暂时无法对国外生产的 FDA 监管产品或制药商进行物理检查时,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我们将使用其它工具来确保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的安全性,这些工具已经在过去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这些工具包括……‘在现场检查之前或代替现场检查’索要记录。”[7] 【WHO 宣布全球大流行,FDA 暂停境外检查和外部会议 2020/03/12】;【FDA 远程索要超五百份记录,将更新远程监管评价流程 2020/09/19】 FDA 还宣布,FDA 已经开始使用其记录索要授权进行记录/案头审查来代替在中国的现场检查“在疫情爆发早期,当我们推迟对在中国的 FDA 监管产品生产商的现场检查时,我们就已经开始行使该权限。”[8] 余姚市益佳日化警告信以及中国制药商应该注意的事项 2021 年 1 月 22 日,FDA 向余姚市益佳日化公司发出了警告信 320-21-16。[9] 警告信的发布是基于 FDA 对“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 704(a)(4) 条的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提出了记录和其它信息要求,益佳日化应要求回复提交的记录”的审查。根据 FDA 的说法,这些记录表明企业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方法、设施或控制措施不符合 CGMP”,因此该企业的药品均被视为掺杂。 这是自 COVID-19 大流行开始以来,根据 FDA 记录索要授权向国外制药商发出的第一封警告信,这封警告信给我国制药商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问题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警告信。
尽管这是根据记录索要签发给中国制药商的第一封警告信,但不可能是最后一封。此外,COVID-19 大流行继续影响 FDA 执行现场检查的能力,并且 FDA 可能会继续使用记录索要权限来评估制药商的 cGMP 合规情况。中国制药商应认真对待此类要求,这样做将有助于防止 FDA 采取合规措施,包括警告信和进口禁令,并防止申请批准方面的延误。 [1] See FDASIA Title VII Overview, available at url. 作者:Chris Fanelli, Hogan Lovells US LLP 必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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